取款“不”自由:银行怎么这么“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5: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银行对于我们大家来说最熟悉不过了.因为银行作为人们的保管箱,为人们的理财安全提供了方便,并且方便了人们的生活.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我们出门几乎不需要带现金,直接拿着自己的银行卡就可以进行消费。但是,银行又在不时的侵犯着人们的合法权益,发生在我眼前的景象,是我写本文的初衷。

  那是一个星期六的上午,我到一个银行去办理业务,这是一个规模很大的银行。在我旁边的窗口是一个老人,大约是六十来岁。我因为需要等着前边的人办业务,所以我没有事情就听见了这个老头和银行的对话。大致的意思是:老头今天上午因为有急事需要用16万元,所以就慌慌张张的跑来取款。但是银行的服务员说,不能给你取这么多的钱。因为你没有提前预约,因为银行规定,取款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提前一天到银行预约。因为没有预约,所以不能取,取走以后,银行就没有办法再开展工作。老头很郁闷,他说自己的钱自己取,为什么不行?另外只所以没有提前预约,是因为自己根本不会预料到今天会需要钱,何况自己也不知道去大额的钱需要预约的规定。结果没有办法,老头说你们银行可以到库中去调点钱?银行的服务员却很讽刺的说,今天是星期天,人家领导全部休息,我们这些干活的根本不管这些。结果是老头也没有取走自己的十六万。

  这样的问题,对于大家来说也许并不陌生,也许是大家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一下分析,问题就严重了。

  第一、储户将自己的钱存入银行,就是和银行签订了一个储蓄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应该受储蓄合同的调整和约束。储户的义务就是存入的人民币是真的,不能是假的,并且按照规定的缴纳利息税。银行的义务就是将储户的钱保存好,随时等着储户来取。从某中意义上讲,储户将钱存如银行以后,银行给储户出具一个存折或银行卡,这是一个债权凭证,银行就成了储户的债务人,并且这个债务是随时需要支付的。虽然有的是定期的存款,也不能阻碍储户在放弃预期的利息而直接将钱要回的可能性。故在《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二:既然是储户和银行是受储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调整,那就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活动。储蓄管理条例中的“取款自由”原则就应该落到实处。既然是储户将自己的钱存入了银行中,储户就享有了随时支取的权利。而银行规定的大额的取款需要在一天前预约的规定是出于对自己单方面的考虑,是银行自己内部的规定,银行自己内部的规定是不能对抗储蓄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应该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当然这个损失还可以包括预期的利益在里面。当然这个预期的利益以违约方知道的范围为依据的。很明显这时银行没有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让储户“取款自由”,那就是违约。如果前边的老头取钱的目的是因为自己看好了一支股票,并且告诉了银行的服务员,自己预测这个股票将要升值,如果取不出钱,自己就会丧失买股票的时机,可能就会丧失了发财的机会。而银行仍旧没有将钱给了老头,银行的工作人员考虑到了今天办理业务的大家,如果老头将钱取走了。自己今天的业务就可能无法开展,所以为了大众的利益,严守了银行的内部规定。结果今天老头看好的那支股票真的上涨很多,这时老头就可以到法院去主张的权利,起诉银行,让银行赔偿由此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

  第三、银行没有钱,是因为领导们今天休息,所以钱就不会调过来。这种毫无意义的答案,只是仅仅说明了银行的办事态度问题。银行是一个服务机构,是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能因为大家将钱存入银行,而银行就财大气粗了。我们已经加入了WTO几年了,一直在喊“狼来了”,外国的银行已经要进来了,竞争已经变成了全球的。如果我们的银行仍旧这种服务态度,将来我们手中的存折成了“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

  这不是在杞人忧天!


  (作者:李世清,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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