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与法的边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1: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曾几何时,与几位朋友闲聊中,有人对我说,“但愿你作为一位律师的情感没有被法律条文所割裂”。往事并不如烟,六年来律师历程的点点滴滴霎时成为我心头的感悟,不经意间,厚厚的卷宗变成一件件鲜活的案例。在某个片刻我突然明白,原来自己一直在情与法的边缘奔走。常言道,法不容情,那么作为法律人呢?是否也应该幽闭自己的情怀,成为枯燥、呆板的法条的殉葬品和卫道士呢?
  
  2002年底的一天,一家大型台资物流公司的负责人来到我所就职的律师事务所咨询有关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据其称,2002年10月8日9时许,与公司签有劳务协议的驻场装卸队的员工马某在港内卸车掏箱作业中,因车辆移动导致车厢内物品倾倒,造成该员工受伤,随后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颈椎一级挫伤,面临全身瘫痪。2002年11月1 2日,该员工向区劳动人事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人事局于2002年11月20日作出认定,确认该员工所受损伤为工伤。
  
  随后,该员工委托律师以上述工伤认定书为依据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达上百万元。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乱作一团,不知如何应对处理。一部分人认为,赶紧支付了事,否则会有更严重后果: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不应轻易支付,而应寻求法律支持。正在双方争论不休时,该受伤员工再次增加仲裁请求,要求公司增加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五十余万元。“工伤一仲裁(诉讼)一赔款”,一时间,在公司面前摆起一座一字长蛇阵,杀气扑面而来。
  
  我接手这一案件后,仔细分析了有关案件材料,发现了这条“长蛇”的七寸所在,并据此帮助公司制定了“四两拨千斤”的应对计划。首先,针对区劳动人事局的工伤认定书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使该工伤认定悬于效力待定状态。其次,以已经申请行政复议为由,请求仲裁委中止对关联仲裁案的实质性审理:最后,全力应对公司随之而来的行政复议,并根据复议的结果决定下一步的行动方向。说实在,在当初制定这一计划时,我的确曾面临痛苦的抉择:于情不通,于法合理。因为依照该计划,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势必终止关联仲裁案件的实质性审理,而不管行政复议的结果是驳回公司申请维持原工伤认定,还是撤销、变更原工伤认定,单就公司这一方面来讲,仍然可以根据行政复议结果提起行政诉讼或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可就该员工一方来讲就大不同了。也就是说,此举势必将该员工拖入诉讼程序的深渊,保守来讲没有一年半载休想启动关联仲裁案的实质性审理。若此,也必将因费用不能及时到位而影响该员工的治疗康复。令人稍感安心的是,我在听取公司的陈述时得知,公司在事发后已为该员工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尚不影响该员工的治疗,这一情节使我下定决心提出上述计划。
  
  果然不出所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公司方面提出的证据及复议意见,认为区劳动人事局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对该员工所属的驻场装卸队的性质及与公司的关系认定不清.责令区劳动人事局重新作出认定行为。事情到了这一步,应该讲虽然解了公司燃眉之急但也并非对该员工肯定不利,该员工只要静待区劳动人事局的重新决定,事情即可继续推进,然而该员工却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最后虽然经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更正并责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但市局重新作出同一复议结果(即“责令区劳动人事局重新作出认定行为”)至此时间已过了三个多月。该员工再次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次,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该员工的诉讼请求。该员工再次提出上诉,案子到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动情的一幕终于出现了。市高院行政庭的二位法官接受该案子后,顶着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压力,苦口婆心地向公司和该员工提出民事和解的建议。公司就这一建议征询我的意见时,我虽还未最终明白高院主审法官的良苦用心和敦促民事调解的初衷,但基于对该员工个人的同情,还是提出自己的看法:从法律规定来讲,行政诉讼本身不适用调解,敦促双方就民事实体问题和解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从最终解决问题来看,该建议也不失为一劳永逸的办法,可以免除双方的讼累:从社会效果来看,也体现了公司的人道主义。在此基础上,公司授权我与该员工进行民事调解。在高院法官的主持下,民事调解提上日程,但过程至为艰难,双方就《和解协议》的措辞、补偿数额等方面争议较大。调解从上午九点开始,一直持续到下午四点多,连午饭都错过了。最终,双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给该员工经济补偿人民币18万元整,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子虽然结束了,我内心深处却一直有一种蠢蠢欲动的东西,正如第一次行政诉讼开庭我讲的第一句话,“不管案件是怎样的过程和结果,我首先对那名员工所受的损伤表示同情,他毕竟只是一个刚满20岁的孩子,遭受如此的痛苦是我们双方都不愿看到的”。记得双方达成最终和解协议后,我问主审法官缘何超出权限、顶着压力促成双方民事和解。法官的回答,使我知道了一件鲜为人知的事情。原来张法官的爱人有类似的遭遇与经历,至今卧床不起。“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难道在情与法边缘奔走的仅仅是我一个人吗?

  (作者:白光辉,天津松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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