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许霆盗窃案的探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4: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由:

  2006年4月21日晚10点一个名叫许霆的年轻人在广州街头发现了一台神奇的ATM机,它的神奇之处就在,当许霆取出1000元后,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却只扣了1元。在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他又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用同样手段反复取款多次,许霆共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自携赃款潜逃,而时隔一年之后当逃亡一年的许霆在陕西宝鸡被警察抓获的时候,却万万没有想到,他即将为这次ATM取款付出一生的代价(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

  我也认为有点过重。虽然许霆具有非法占有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其主观故意的引起却源于取款机的故障,而非蓄意或预谋。认定他的盗窃数额为特别巨大,是基于连续犯形成的,但他不是惯犯。也就是说,相比于后者来说,他的主观恶意要小一些。我们还可以想一想,这样的事情如果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我们会怎样?也许我们也会取它个几笔出来,只是不会取那么多而已。但这在性质上却没有什麽不同,都将认定为盗窃,而我们本来是不会犯盗窃罪的。如果我作为许霆的辩护律师,我将提出以上的观点,从法不责众的角度上,为许霆作罪轻的辩护。

  许霆之所以获重刑,是因为他的累计数额达到特别巨大,从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处罚而言,它似乎是依据法律而判处的,做到了“有法必依”,但实际在定罪与量刑上都存在过于机械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以“盗窃金融机构”而定罪值得商榷,在金融机构实施盗窃并不等于就是盗窃金融机构。盗窃金融机构也要有盗窃金融机构的主观故意。在量刑时,也没有考虑到犯罪的动机与过错程度,没有考虑主观恶意的大小。而这些主观方面的因素,都是定罪与量刑应该考虑的。数额不是决定一切的因素。如果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但情节特别恶劣,也应该认定构成犯罪;如果数额达到特别巨大但有可以从轻或减轻的因素,当然也要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才合符实事求是的原则。

  如果法院想以对许霆课以重刑以达到惩前毖后或者“杀鸡儆猴”的目的,使得后来的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不会见财起意,我们认为,姑且不论其效果如何,至少这对许霆是极不公平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自身出的问题,凭什么要由许霆来做这个殉道者?如果银行的取款机坏了,钞票散落一地,是不是也要将去捡了钞票的张霆李霆们课以重刑以避免再遇到这种情况时大家不会去捡?



相关文章


许霆惹了谁--关于许霆案件的几点看法
建议《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草案)》进一步降低门槛
垃圾短信侵犯公民权益,工商机关应依法处罚通信运营商
许霆案仅仅是量刑过重?
对许霆盗窃案的探讨
禁映《色戒》是依法行政,封杀汤唯于法无据
类推解释导致刑法条文适用冲突--许霆ATM取款案“瓶颈”突破之思考
是窃,还是骗?三论许霆构成诈骗罪-从被害人形态分析入手
我对许霆案的几点看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