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草案)》进一步降低门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3: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3月21日证监会向社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是事关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大事,也是依法行政、民主立法的重大举措。现就“征求意见稿”谈以下几点看法,并提出几点修改建议,供大家讨论。

  现有股票发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是:

  一、发审程序公开化不够,时间周期过长,由此造成企业上市时间和机会成本增加;

  二、发行制度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需要,股票发行发审委审核制,客观公正性不够,造成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容易,而中小企业上市困难。证券市场畸形发展,若干大型国有企业和垄断性行业企业、公用企业、金融企业主导股票市场,股市在这些大型国有企业的作用下,大起大落影响股市稳定发展。而且这些垄断性行业企业利用股票市场融资,在本行业企业实行高工资、高福利分配。金融企业高官拿着千万薪酬,经营中乱收费,造成行业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居民收入悬殊,社会矛盾加深!

  三、发行制度不科学,造成股票市场发展失衡,不利于科技创新和中小企业上市融资,股票市场公平竞争不够。

  四、股票发行制度不科学造成股市对国内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吸引力逐渐下降。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选择海外上市。而海外股票市场纷纷利用发行程序便利、公开的优势在国内争夺股票发行市场;

  五、企业上市改制辅导制度不科学,缺少法律依据,造成企业上市时间漫长,成本加大。

  六、发审委工作公开透明化不够,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容易产生腐败,造成股票发行决定不公。

  现有的情况是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有融资需求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数量庞大,而证券市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此次证监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是:

  1、虽然对股票发行的门槛有所降低,但本质差别不大,创业板市场的特色没有突出出来。如连续经营3年以上,连续2年盈利不低于1000万元,发行前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等。

  2、发审制度仍延续原有的发审委审核制,发行企业上报程序透明化不够,发审委仍是“神秘化”工作。

  3、作为创业板市场,高科技企业是股票发行的主角,应当明确无形资产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

  4、过分强调企业的盈利指标,如此规定加大了高科技成长企业的上市难度,创业板反而比中小板和主板市场的盈利指标要高;

  5、创业板市场和香港创业板、美国纳斯达克等海外创业板市场相比没有优势,不利于中国证券市场国际竞争。在此,创业板对国内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将失去吸引力。

  6、现有的改制辅导制度没有明确,应当明确废除。废除上市辅导制度后,结合中国企业法律意识普遍不高的现实,应当规定上市前,发行企业的董事、经理、大股东、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接受2-3周的证券法律培训,并考核合格。这样做可以保障企业上市后,能够遵守证券市场法律监管制度。保荐人对发行企业的保荐期没有明确写进办法,虽然证监会在草案说明中解释说,保荐人对发行企业的督导期是股票发行成功后3个会计年度,但这种不明确写入规章制度的做法,未免有人为暗箱操作的嫌疑。同时既然发行都通过了,还要督导3年,太长了,增加企业负担,建议改革持续督导2年。

  现有股票发行制度的基础是传统体制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没有建立,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企业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等,因而发行制度中漫长的辅导期与严格的审核制是现有股票发行制度的最大特色。然而,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15年的时间,《公司法》和《证券法》多次修改,相关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新成立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基本成形。在此股票发行制度应当站在新的起点审视中国企业的经营现状,建立一套程序公开、简洁高校、法制完备的股票发行制度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也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的发展创业板市场,为此笔者建议现有的“征求意见稿”应作如下修改和完善: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保荐机构和保荐人,投资咨询、资产评估等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原“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描述不清楚,让一般企业不了解哪些机构参与发行服务,不利于股票发行公开、透明原则。建议办法中有关此表述的条款全部改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保荐机构和保荐人,投资咨询、资产评估等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有限公司改制重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原文是“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此规定经营时间比国外创业板还要长,对创业企业来说条件苛刻,没有吸引力。很多企业宁愿到香港、美国等海外创业板上市。所以,建议改为“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2年的经营记录加上上市过程所需时间,到股票挂牌交易时间,综合时间差不多3年,符合《证券法》规定。同时,考虑到企业成长的复杂性,增加一部分内容“或者有限公司改制重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五百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三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三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五百万元;

  (四)发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无形资产占总股份比例不高于30%。

  原文规定的最近两年盈利“一千万元”,最近一年不低于“五百万元”盈利,营业收入不低于五千万元,增长率不低于30%,净资产不低于两千万元等,条件太苛刻,创业板市场的特色是高科技、潜在高增长型企业,盈利指标过高将造成很多高科技创业企业难以实现融资,创业板市场设立就没有意义了。国外创业板市场一般不要求企业盈利指标的。还有净资产概念中是否包括无形资产没有说明,这不符合高科技企业的特色。

  本着和海外创业板市场条件基本持平,在盈利指标上略有提高的原则,建议持续经营3年改为2年,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五百万,最近一年不低于三百万,营业收入不少于三千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发行前净资产不低于一千五百万。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无形资产占总股份比例不高于30%。”这里增加无形资产的比例规定,突出了创业板支持科技创新的特色。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股东最近两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两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原文规定的是“3年”,既然发行企业条件整体改为“2年了”,所以,此处要做相应调整。

  下边是增加的讨论意见:

  建议增加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发行人依法提出发行申请,创业板发审委员会不予核准的,发行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加发审委工作的透明化、公开化、法制化,加强发审工作责任,促进发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或者将创业板的发行审批制度,由核准制改为注册登记制。符合上市条件的发行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的条件提交股票发行注册登记资料,证监会发审部门经初步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发行注册登记,并出具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注册登记制是国外证券市场股票发行的一般做法,这样简化了股票发行的繁琐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上市,对所有企业都公平,不像我国的发审制度只对国有企业有利。创业板实行“注册登记制”取代“核准制”,1000家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融资规模也不敌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票融资规模。因此,不必担心,注册登记制带来大量企业上市对股市的冲击。而长远发展来看,股票市场健康发展,必然是股票发行注册登记制取代审核制。

  建议把创业板企业的保荐期限写入规定。“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两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股票发行取消发行人事先的漫长的辅导期,加大发行企业股票发行后的督导责任有利于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发展股票证券市场,这也是国外证券市场的普遍做法。但是,3年的督导期时间太长,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建议修改为2年的督导期,并明确写进办法规章,增加股票发行的公开化,透明化、法制化。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发行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2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8、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9、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0、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11、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2、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13、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14、其他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关于近2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业务及募股投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原始财务报告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历次验资报告、关于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等、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

  原文没有发行人向证监会提交什么样的申请文件,不利于股票发行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法制化。所以,建议把发行企业的申报材料公开写出来,让每一个企业都知道,这样有利股票发行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公众监督,减少发行程序暗箱操作,避免腐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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