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将公益诉讼进行到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8: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律师作为职业法律人,是法律之师,是法庭辩士,进行公益诉讼有着天然的优势。

  公益诉讼,在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是一个新话题,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广义说”。

  “广义说”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与广义说相对应,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狭义说”。

  公益诉讼制度让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有权起诉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为,起诉人作为国家的主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宪法赋予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益诉讼与一般的诉讼不同:(一)一般诉讼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要求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二)一般诉讼的结果是由当事人来承担的,即由原被告双方或者第三人来承担,但公益诉讼的原告却不承担诉讼的结果;(三)一般的诉讼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诉讼,而公益诉讼则是为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

  公益诉讼也不同于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并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新的重要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可以说,公众权益涵盖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三大诉讼领域,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也是维护个体利益。如果一个诉讼是出于维护公益的的目的而提起的,既实现了公共利益,同时也满足了个体的愿望,这样的诉讼也应该属于公益诉讼范畴,是值得肯定和支持的。

  近几年来,各种公益诉讼案件已经闯进人们的视线,自从1996年“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丘建东状告电信部门开始,到河南青年葛锐诉郑州火车站公共厕所乱收费案,到乔占祥律师诉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案,到胡凤滨律师诉首都高速公路不合理收费案,到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诉北京公交卡押金违法案,到上海市民邓维捷诉银行跨行查询收费案,到程海律师户口迁移案,到刘辉律师诉北京移动“话音套餐费”欺诈案和手机漫游费案等,无时无刻不在呼唤和开启着公益诉讼之门。

  具有公益性,是公益诉讼的最大特色。

  最近几年,在中国法治舞台上,律师提起或代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已经成为引领法治进步和文明的风向标。

  笔者认为,提起公益诉讼是律师权利觉醒的标志,也是律师社会责任心的体现,更是律师积极投身法治建设的象征。笔者在《让律师信用替代律师评选》一文中,曾建议将律师每年承办的公益诉讼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作为考核律师信用的一个具体指标,充分表明了笔者对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视。

  虽然律师提起或代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但是公益诉讼案件的败诉率却有增无减,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公益诉讼自身的缺陷有关:

  (一)法律法规对公益诉讼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导致公益诉讼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导致提起公益诉讼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没有合法“名份”;

  (二)司法部门对公益诉讼的恐惧和歧视,认为公益诉讼是“吃饱撑着,没事找事”、“炒作”,使公益诉讼相当被动和难堪;

  (三)公益诉讼由于大多是公民向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的抗衡,是“鸡蛋碰石头”的游戏,而且,由于公益诉讼的判决结果“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使得法院碍于强势和惯性思维,难以做出公正的判决,导致公益诉讼的败诉率居高不下,使得提起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信心大减;

  (四)从事公益诉讼没有任何报酬和补助,完全是“赔本买卖”,不仅“劳民”,而且“伤财”,不尽费脑,而且伤神,还要顶着巨大的压力和风险;

  (五)媒体对于公益诉讼的消极态度,导致很难及时、全面、客观的报导,总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躲着”、“捂着”、“藏着”,使得公益诉讼进退维谷,成了一场“无声的战争”。

  ......

  公益诉讼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监督和完善着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是利国利民利己的大事。作为律师,不仅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还要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仅要维护和监督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还要关注和支持公益诉讼。

  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从公益诉讼做起,则国家有望、民族有望、法治有望、律师有望,律师同行们,将公益诉讼进行到底!

(作者:刘辉,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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