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明星可以娱乐性,法律却绝不能娱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8: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8年春节假期一过,刚刚回到北京。《京都律师》的编辑就急匆匆的向我约稿,而且直接命题要求写一写陈冠希艳照门的事。我急匆匆的答应了。可是,那时,我对艳照门的事却一无所知。

  第二天,突然又接到娱乐圈一位教父级人物的咨询电话,他问我:陈冠希本人如何能够从艳照门事件中解脱出来?在法律上他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时,我才突然感到艳照门事件的影响和复杂性。“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告诉“教父”,了解一下艳照门事件的具体情况后再回答他的问题。

  之后,登陆新浪和百度。

  我方才知晓,香港演员陈冠希先生与若干知名女星玩“成人游戏”并自拍。由于冠希先生修电脑而导致其自导自演自拍的“成人游戏艳照”外泄,被人盗传到互联网上,引起网民的疯传。震惊了整个娱乐圈,其势头愈演愈烈,全社会哗然。

  当事明星有的道歉有的声明有的道歉声明又哭泣。

  网民们一边发表着评论一边欣赏着比色戒还色戒的写真艳照。津津有味津津乐道。

  有人说,一场雪灾将绝大多数中国人封冻在室内;而春节前后发生的“艳照门”事件,差不多成了网上的另一场“雪灾”

  也有人认为,“艳照门”事件已演化成了一场大众娱乐盛宴。

  还有人形容:“艳照门”事件是娱乐圈的一场地震和海啸。

  我被关于艳照门事件的网络文字弄的眼花缭乱眼冒金星,却怎么也找不到陈冠希先生的“原创作品”。正在此刻,一位传媒界的好友给我发来若干张艳照。打开一看,令我瞠目结舌,大吃一惊!如果用语言来形容陈冠希的“创作行为”,那就是:赤裸裸!淫荡荡!

  面对着陈冠希张柏芝钟欣桐等明星们创作的那一幅幅“原创作品”,我的第一个感受是:明星也是人嘛。是人,当然就要做人的事,包括但不限于“赤裸裸!淫荡荡!”。

  鲁迅先生曾说“譬如勇士也战斗,也休息,也饮食,自然也性交。”(鲁迅《且介亭杂文二集•.“题未定”草•.六》。

  孔老夫子在《礼记》里也曾讲“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凡是人的生命,不离两件大事:饮食、男女。一个生活的问题,一个性的问题。 任何人的人生都离不开这两件事。

  而且,古圣人还曾光明磊落光明正大的说“食色性也”!由此可见,性事之于男女乃是正常之事。符合人性(即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中的人的自然属性,天经地义无可厚非。

  可是,陈冠希张柏芝钟欣桐这些自然人的“性事”为何如此轰动?又为何争议纷纷呢?

  律师杨大民认为,第一,因为陈冠希先生的“创作行为”触动了道德的底线。第二,因为陈冠希先生的“原创作品”触犯了法律的引线。

  其实,正如我看到艳照的第一个感受,明星也是人嘛。关起门窗,做些人事,并不为奇。热闹嘈杂追腥逐臭的娱乐圈,哪一天没有明星绯闻的发生,也不足为怪。今天你和我好,明天他和你恋,后天你和我爱。爱爱恨恨,分分离离,充其量是个道德问题。包括陈冠希张柏芝钟欣桐这些人的“那点事”。

  道德是什么?道德就是人们共同生活中的一种行为准则和规范。譬如:对于恋人的信任,对于爱人的忠诚等等。道德问题,我们只能去评价议论,批评或表扬,赞成或反对。说白了,就是你我他,我们大家的一种态度一种褒贬一种认识。由于每一个人的价值观不同,对于道德的理解也就会不同,自然,道德对于每一个人行为的约束也会各不相同。所以,在艳照门事件发生之后,当事明星的反应不一。有人道歉,有人声明,有人哭泣。社会各方和广大网民反响强烈,是因为,陈冠希先生的“创作行为”触动了道德的底线。其“自拍作品”的大胆、真实、刺激、和写真在满足人们偷窥欲的同时也“颠覆”了绝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在当前这一社会意识形态中生活的人们无法接受不愿接受内心接受表面也绝不能接受。

  于是,陈冠希先生成为娱乐圈乃至全社会的众矢之的过街老鼠;于是,人们开始谴责、议论、表达、吵吵嚷嚷喋喋不休;于是,有人开始将艳照当礼品“赠阅”,还有人复制艳照制作成光盘取名《绯闻陈冠希》开始牟利。

  转眼之间“艳照门事件”从一个道德问题转化成了一个法律问题。

  因为,当陈冠希的“原创作品”“赤裸裸!淫荡荡!”开始被无限制的传播甚至有人以此来谋取经济利益的时候,该“原创作品”就具有了社会危害性。

  因为,传播行为破坏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如果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所以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363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有上述行为则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各地警方正在依据上述法律在追查传播陈冠希“原创作品”的“嫌疑分子”。

  网络警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围追堵截,阻止艳照传播。令所有搜索引擎都失去“搜索功能”。

  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也提醒网民,那些艳照连看都不要看,“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其依据是1997年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俗称“公安部33号令”),其中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第二十条则对违反上述规定如何处罚作出规定。仅仅“查阅”淫秽信息也会受到处罚,白纸黑字写在“办法”里。

  北京市公安局2月20日也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系违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作为保护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一股规范性的强制力量正在一步步向“艳照门”走来。如果道德只是“说说”的话,那么法律可绝不仅仅是“说说”。据媒体报道,“深圳警方日前针对街头出现非法制售、传播疑似香港艺人艳照淫秽光碟的现象迅速采取行动,共抓获相关嫌疑人10名,刑事拘留2人,行政拘留3人,缴获淫秽光碟一批”。(人民网、中国经济网2月21日)

  有人问我:“创作作品”的陈冠希没抓,反而把“传播作品”的卖光碟的人抓了,这是什么道理?

  我告诉他:陈冠希的“创作行为”(“成人游戏”和“自拍行为”)如果是在当事女星自愿的情况下则不构成违法或犯罪。泄露艳照是在修电脑的过程中照片被盗,也不属于其故意行为。艳照传播陈冠希本人没有法律上的过错,其“创作行为”本身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

  可是,“传播作品”的卖光碟人却实实在在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卖光碟人的“传播行为”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社会危害性。自然,国法无情。

  还有人问我:按照公安部33号令的规定,看艳照,真的也违法吗?

  我一愣,然后笑答:不看,你怎么知道是艳照?警察不看,他又怎么知道是艳照?难道警察也违法吗?

  显然,公安部33号令的有关规定值得商榷。我个人认为,看“艳照”本身不应该受到任何处罚,因为“看”本身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但传播可就不行了,一不留神就会触犯刑律。

  写到这,我突然开始为那位传媒界的哥们担起了忧。因为,我看到的若干张“很黄很暴力”的陈冠希创作的“原创作品”可全都是这哥们给我的。是不是他已经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刑律?

  我忐忑不安,战战兢兢,认认真真数了数哥们“赠阅”的“不雅照”一共是199张。又数了一遍,结果还是199张。

  我终于松了一口气,马上把199张的事实和我善意的提醒发短信告诉哥们。

  哥们回复:大民律师:你很傻很天真!

  我再回信给他:明星可以娱乐,性可以娱乐,甚至道德都可以娱乐,但是,法律却绝对不能娱乐!


  (作者:杨大民,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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