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律师生涯--我所担任过辩护人的死刑案件(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4: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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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1982年开始做律师的。在此之前,是一名中学语文教师。

  79年,我弟弟告诉我说郑州市公开招考律师了,动员我报名。当时谁见过律师啊,只从小说、电影里大概知道律师是干什麽的,觉得神圣的很,自己怎麽可能考上!我弟弟给我分析一下,说要不行都不行;再说考试科目中有语文,你的语文好,占不少优势。我觉得有道理。而且当时正对教育局有意见:不批准我去教育学院进修。说我还不是干部编制,没定向,不能培养。(这一说又长了,先省了吧)因为我在全市没文凭的教师考试中(包括工农兵学员)成绩很好,所以校长书记都去教育局为我说话也没用。一为赌气,二也觉得学校生活太单纯,想多体验一下生活将来写点东西,就报名了。

  当时有500多人报考,经笔试、面试、政审,录取了50名。后因编制问题,其中一半分到了公检法系统,我是从公安局兜了一圈才又转到了司法局,进了当时的郑州市法律顾问处,也就是现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前身。这里边故事又多了,有时间再慢慢打。现在先交待个大概,多少有个背景就算了。

  做律师今年已经第24个年头了。从刚开始的仅有一部《刑法》,到现在的林林总总,我也算是见证了国家法制的恢复、建设历程。这不光指法律法规的数量,还包括法制理念。尤其是法制理念!

  就先从我担任过辩护人的死刑案件讲起吧。

  (一) 贺某某轮奸案

  这是83年“严打”前夕发生、严打中最后判决的案件。

  本案共有四个被告,都是当时郑州最大的新华书店的青年职工。一天晚上,四被告在书店路边闲聊,看见不远处有一女的。他们中有人说是“鸡”,还打赌说一叫就过来。其中一被告就骑车过去说:“那边有人想叫你过去。”这女的就真坐车后边跟过来了。说一会话,就跟第一被告上楼到书店的宿舍里去了。然后每个人都轮流上去与该女发生了关系,而且个个下来都说该女愿意,“脱得光光哩”。

  贺某某是第四被告,也是最后一个上去的。会见被告时他对我说,一是大家都说那是“鸡”,二是第一被告吧激他“恁大年龄了连个老婆也找不到……”,三是“他们”说那女的“脱得光光的”也诱惑了他,“说实话,长这大了我还没见过女的光身子”,就也上去了。上去一看,不像他们说的,穿着毛衣。贺某某让她脱衣服,她也不脱,只说“你把那第一个孩儿叫上来。”贺感觉羞恼:别人你都让,就我你不愿意?就拿了一把随身带的水果刀吓唬该女:“你脱不脱?”该女就脱身上的毛衣,毛衣没脱下来哭了。贺某某吓坏了,赶紧说算了不愿意算了,我给你叫他去。下去就埋怨那仨被告,四被告又一块上去。那女的要钱,四人说没钱。最后说先给她一块手表,约定哪一天在哪再换成钱。

  然后五人一起下楼。这时已经夜里一、两点了。五人分两拨在马路中间逛,贺陪着女的在前边,另三个被告在后边。(那时还没现在这麽多夜生活,路上基本没人了)第一被告的意思是到一僻静地方把表再抢回来,然后几个人跑路。可在离新华书店一、二里的百货大楼附近,就遇见了几个警察,叫住他们盘问。该女指贺强奸,贺与另一被告当场被抓,另俩被告逃跑后又自首。(该女后来在检察院才承认贺没有与其发生关系,为此贺挨打不少,“踢我下边,踢得我抱着蹦……”)

  一审我是按犯罪中止辩护,(起诉书是犯罪未遂。要按我的意思就是无罪--别的不说,该女要是真不愿意,那是宿舍楼啊,叫一声就什麽事都没了。可当时法律顾问处刑事案件是集体讨论,承办律师须服从集体讨论的结论)一审当庭判决,第一被告是死缓吧记得,贺某某是认定未遂,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后处里讨论量刑太重,可以帮被告上诉。二审期间,开始“严打”。四被告三个上诉的全部被判死刑,贺某某这个“未遂”的也在其中,只有一个既无自首又无未遂情节但没上诉的免于了死刑。

  执行死刑时有律师去看行刑。回来跟我说:“就你那个被告头是囫囵的,眼睁得可大!”

  这是第一例经我辩护后被告被判死刑的。而我又认为他绝不该死。他的两个姐姐向我哭诉因家里成份不好,弟弟又太老实,30了连个对象都没谈过的情景,和那位律师说贺某某“眼睁得可大”的样子,我好长时间忘不了。其他且不论,“上诉不加刑”啊!

  严打快结束时我被调到局里办公室搞调研。局长让我和另一个同志下去收集人民群众对“严打”的反映。我们跑了公交、浴池等等行业开座谈会。普遍的反映是:先肯定“严打”后社会秩序好多了,然后话锋一转,反映“但有的过严了”,一举例子就是那个因抢劫一块表被判死刑的民警和解放路新华书店这个轮奸案。“特别是那个未遂的……”有的甚至说:“这现在弄得好向法院是为卖淫的撑腰,要钱不给就告强奸,一告还就中……”我真是感慨: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啊!

  83年“严打”时还有现在不可想象的事--司法部下文不许律师辩护。已经接受辩护委托的退。这可是违宪的啊!可当时由于文革后极左思潮的惯性,这事就是发生了。

  我还记得我接受主任的命令去看守所见被告退委托辩护。等了老半天,旁边公、检、法人员提的人都提出来了,就我的被告一直不见。我去问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已经有通知,不让律师辩护了。我本来就有气,说:“行!你给我写个证明吧,我回去交差。主任就是让我来退辩护委托的,你不让我见我怎麽退?!你出证明吧!”那工作人员和人商量了半天,最后是证明不写;被告让见,但不能去提审室,就在院里站着和被告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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