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是“事实婚姻”吗?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0:4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7月16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一个题为《让我结婚吧》的节目,说的是湖南省长沙县32岁的周玉兰结婚的困惑。

  十三年前,十九岁的周玉兰从农村来到长沙打工,一下火车就碰上了人贩子,被骗到福建省连江县,以2500元卖给哈沙村的魏善坚。跟魏善坚回家后的第一天,一心想回家的周玉兰就对魏善坚说出了自己的情况,期望得到魏的帮助,并且表示如果能放她回去,她愿意付给魏善坚双倍的价钱。但是一心想要一个老婆的魏并没同意周玉兰的请求,强行将她留了下来。

  周玉兰就这样被迫在魏善坚家里住了下来,为了防止她的逃跑,魏的家人对她看守很严。一天晚上,她还是逃了出来,但是没跑多远就被魏家人开拖拉机追了回来。回到家后周玉兰就遭到魏善坚的一顿毒打。从这以后,魏家对她看得更加紧了,经济上更是休想拿到一分钱。7年的时光一天天过去,一双儿女出世后,魏家以为有了儿女的牵绊,周玉兰就不会再跑了。因此,平时除了在经济上制约她外,她有了更多的行动上的自由,但倔强的她始终坚信只有回到自己的家中才能过上美好的生活。

  1996年9月,周玉兰父亲的70大寿快到了,她再一次地开始了她的出逃计划。首先她通过外出劳动一分一分的攒钱。攒足路费后,借一次去县城看病的机会,周玉兰连夜坐火车离开了福建。一别7年的周玉兰回到家中,与亲人团聚的喜悦和对幸福生活的渴望,使得她重新燃起了对生活的信心。在亲人的帮助下,回家不久的她在火车站的一个快餐厅找到了工作,人也重新振作起了精神。同时为了帮助周玉兰彻底从噩梦中解脱出来,她的家人开始为她介绍对象。

  当周玉兰办理婚姻登记时,周玉兰所在的安沙镇水渡村为她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中却写着"骗婚"二字。"骗婚"这根本就不是证明材料,民政局工作人员怀疑周玉兰重婚。

  连江县筱埕乡民政所告诉记者周玉兰的确在福建已经结婚了,还生了两个小孩,是事实婚姻。但是婚姻手续都在县档案局里。于是记者又拔通了连江县民政局档案室的电话,但是档案局以工作量太大为由拒绝了记者查看周玉兰婚姻记录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能找到的知情者只能是周玉兰远在福建的丈夫魏善坚了。几经周折,记者拨通了他的电话。在电话中,魏善坚说周玉兰当初是他花两三千块钱买来的,二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2001年11月,历经坎坷的周玉兰和陈德华两人决定不再等待那张结婚证书,在众多乡邻好友的祝福声中他们办了一桌酒席,走到了一起。然而他们对此都感到不踏实,直到今天 周玉兰依然不知道她何时才能和陈德华领到那张承认他们合法关系的结婚证。

  节目主持人撒贝宁请教来访嘉宾,周玉兰经历的这些事到底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首先她被骗到福建,并且被这个叫魏善坚的人花了二三千元买回家,那么事实上双方都觉得好像已经形成了一个夫妻关系,并且还生了孩子。那么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认定的?
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说:“周玉兰的这个境况我觉得挺值得人同情的,她在10几年之前是被别人骗去的,后来这个魏善坚也承认她是被别人骗来的,那么实际上从法律上讲她是一个被拐卖的妇女。被拐买卖的妇女从魏善坚来讲,他是明知被拐卖,然后他又买了她,其实按照《刑法》的规定,他是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他又买了的话要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他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按照咱们《婚姻法》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她的这种关系应该算是一种事实婚姻关系。它是1994年2月1日之前的这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可以认定为是事实婚姻关系。 你已然共同生活了10几年,你又跟他生了孩子,那么法律就认为你是事实婚姻关系,当然你这种关系应该通过法律手续来解除,也就是说虽然在周玉兰的心里,她一直是否认过去10几年自己是结过婚的,但是她和魏善坚在一起生活的这段经历,包括她和魏善坚之间生过孩子这样一些事实以及周围的人对于她和魏善坚之间关系的看法,都是夫妻关系,也就是说都是一种婚姻关系。所以这样一种关系如果周玉兰想要彻底否定它的话,还必须通过法律途径,不能说自己不承认就算了。”

  夏教授认为,“这样的一种关系它虽然不是依法建立的,但是它这种长期的共同生活就在事实上符合了法律所认定的婚姻关系的一些条件。那么这种情况之下,她要想解除的话她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按照咱们婚姻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当事人双方结婚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时候,也就是说不符合婚姻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样一个条件的时候,那么当事人一方有权提起撤销婚姻的这样一个诉讼。”

  听了夏教授的高论,节目主持人撒贝宁也认为周玉兰与买卖妇女的魏善坚是“事实婚姻”,觉得它这个婚姻登记机关的人还是很负责任的,如果说她前面的事实婚姻不解除,然后她又办理了一个结婚登记,她就有可能造成她是一种事实重婚的这样一种状态,这样可能使得当事人搞不好还触犯了刑律。

  夏教授认为周玉兰与买卖妇女的魏善坚是“事实婚姻”的理由有三。一是“按照咱们《婚姻法》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她的这种关系应该算是一种事实婚姻关系。它是1994年2月1日之前的这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可以认定为是事实婚姻关系”。二是“她和魏善坚在一起生活的这段经历,包括她和魏善坚之间生过孩子这样一些事实以及周围的人对于她和魏善坚之间关系的看法,都是夫妻关系,也就是说都是一种婚姻关系”。三是“这样的一种关系它虽然不是依法建立的,但是它这种长期的共同生活就在事实上符合了法律所认定的婚姻关系的一些条件。那么这种情况之下,她要想解除的话她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按照咱们婚姻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当事人双方结婚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时候,也就是说不符合婚姻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样一个条件的时候,那么当事人一方有权提起撤销婚姻的这样一个诉讼。”

  本律师认为夏教授的观点是错误的,夏教授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形成的婚姻。这种共同生活是双方自愿的。

  最高人民法院从来没有关于“拐卖妇女”可以认定为是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我国法律对于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从来是给予严历打击。夏教授关于“它是1994年2月1日之前的这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可以认定为是事实婚姻关系”的论述,其实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曲解。夏教授只注意到该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 的时间性,没有注意到该解释认定事实婚姻还有“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实质性规定。所谓“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就是指男女双方必须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实行的是婚姻自由婚姻制度,第三条规定禁止买卖婚姻的行为。因此,拐卖妇女无论其“共同生活”多少年,都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可以认定,夏教授关于“按照咱们《婚姻法》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她的这种关系应该算是一种事实婚姻关系”的第一条理由,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曲解。

  夏教授的第二条理由是周玉兰“和魏善坚之间生过孩子这样一些事实以及周围的人对于她和魏善坚之间关系的看法,都是夫妻关系,也就是说都是一种婚姻关系”。在逻辑学上来说夏教授是陷入了循环论证。既用“夫妻关系”论证“婚姻关系”,当然得不出正确的结论。

  夏教授的第三条理由是“按照咱们婚姻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当事人双方结婚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时候,也就是说不符合婚姻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样一个条件的时候,那么当事人一方有权提起撤销婚姻的这样一个诉讼。”夏教授在这里把“拐卖妇女” 这一概念偷换为“当事人双方结婚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得出的结论不错才是怪事。

  200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联合颁布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对于自愿继续留在现住地生活的成年女性,应尊重本人意愿,愿在现住地结婚且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原则,根本没有夏教授所说的“按照咱们《婚姻法》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她的这种关系应该算是一种事实婚姻关系”的影子。

  假定夏教授的理论可以成立,七年前离“家”出走的周玉兰,遗弃一双未成年的儿女,己经构成遗弃罪,现在又与陈德华办了结婚酒宴,构成了重婚罪。有罪的魏善坚反而成了受害人,魏善坚应当向司法机关控告“周玉兰与陈德华构成重婚罪”,要求追究周玉兰与陈德华的刑事责任,这不成了一曲闹剧。

  撒贝宁说:“在这我也想跟周玉兰说一声,如果你担心回到当地去打官司会有什么危险的话,我想这个担心是没有任何必要的,因为在紧急的情况下或者在你觉得有危险的情况下,你完全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甚至是其他的一些单位求助,而且我想这些单位也会提供给你相应的帮助,保证你的安全。”

  本律师说,假如周玉兰胆敢来福建省连江县起诉“离婚”,我看当地的公安机关也保证不了她的人身安全。魏善坚完全可以根据夏教授的理论向连江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控告周玉兰犯有“遗弃罪”和“重婚罪”,在法庭上要求逮捕周玉兰,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

  撒贝宁问,现在如果最简单明了地教给周玉兰一个办法让她能够获得正常幸福的生活的话,她应该怎么办?

  本律师的答复是,周玉兰的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根据新的婚姻登记规定,周玉兰应当勇敢的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拒绝登记,就把婚姻登记机关告上法庭。

  本律师认为,周玉兰所在的安沙镇水渡村村委会所出的婚姻证明是荒唐的。明知自已的村民被人贩子拐卖,好不容易逃回了家,还说周玉兰是“骗婚”,这些人还有一点人类的同情心吗?连江县筱埕乡民政所的公务员也是不负责任的,既然认为周玉兰是“事实婚姻”,又哪来的“婚姻手续都在县档案局”。如果“婚姻手续都在县档案局”,那就不是什么“事实婚姻”。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也不能说长沙县民政局的公务员的水平低。就是法律专家都解释不清的问题,也不能强求县级公务员有更高的认识。

  其实,夏教授也知道自己的通篇“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夏教授说,“我想那她就可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要求追究10几年之前,她的丈夫明知是被拐卖还要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罪行”。(注:根据当时的刑法,收买被拐卖妇女并不构成罪行,但不排除还可以构成强奸罪,非法管制罪。)法院是可以根据当事人当时的这种婚姻状况来决定婚姻关系是不是破裂,那么婚姻关系破裂了,当然应当允许离婚,第一 原来是拐卖的妇女,第二 他们已经分居了好几年了,那么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我觉得它是符合婚姻法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破裂了,当然应当允许离婚”。

  本律师不禁要问,“拐卖妇女”,与“婚姻关系破裂”有逻辑上的联系吗?

  虽然经过二十年的普法,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总体水平并不高。连北大法律专业的高材生,专门主持法制节目的撒贝宁都会上当,更不用说农村的村姑周玉兰了。 

  撒贝宁说,“如果说电视机前有人或者说,在你的身边有朋友有着和周玉兰相类似的遭遇的话,那么在这里可以告诉大家寻求法律上的解决途径,可能能够使你回到真正的正常生活当中,享有真正的自由,同时也真正有权利去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这是一个最可靠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本律师认为,这个节目将误导广大的受害妇女。央视《今日说法》节目是一个影响非常大的栏目,也是本律师喜爱的栏目,发生这样的错误是令人痛心的。为了不误导广大的受害妇女,有必要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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