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一案的四大司法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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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刘涌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为死缓,改判理由是“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何谓“具体情况”,未臻明确,舆论哗然。刘涌当死否,非诉讼参与人者,无权评论,但就司法机制而言,则至少暴露了四大问题。  

  一 关于判决书。
   判决书是法官昭示审判意见的法律文书,它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说明清楚。但本案二审改判理由是“具体情况”,显然是“说了白说”,任何一个案件都有其“具体情况”,若“具体情况”也是理由,则每个案件都可以改判了。事实上,本案的“具体情况”是“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D?D 显然,本案事实没有查清:若有刑讯逼供,则法院应认定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是非法的,而不予采纳;若无刑讯逼供,则应认定证据。因事实不清,判词无法明确具体,而不得不含混其辞。
  
   二 关于卷宗。
   法官是到底如何判案件的?事实上法官评议案件,是有合议庭评议笔录记录在案的。该笔录装订在卷宗的副卷中,但只是给法院内部参阅的,公众(包括律师)无权查阅。显然,这是一个暗箱。法官判决的要经受公众检验的,那么法官的思维过程同样应该受到检验,一切必须透明化,不能只给结论不给理由。不仅所有卷宗应公开,而且不同意见,可写在判决书上。卷宗公开否,实际上是审判透明化否。

  还有,该案判决书的意见,到底是谁的意见?因为本案是审判委员会定的,也就是说,合议庭庭审后,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汇报,由审判委员会定夺。可见,终局性意见是审判委员会的,而信息源则是合议庭的汇报。那么,最后的意见到底是谁的,如何出来的?判决书上对这个程序是不言一字,这是一个地道的“隐程序”。?D?D不过,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同样有记录的,并且也是装订在卷宗副卷中。
  
   三 关于公证证词。
   本案辩护律师为提高证据公信力,同时也是回避律师执业风险,对证人证言制作了公证文书,而法院对公证文书的内容也予以了核实。但证人证言的公证文书法律效力如何?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才能作为证据采纳。而公证文书,何以质证?何以认定?法院应该传唤证人出庭,而不是庭外的调查核实。

  四 关于专家法律意见书。
   专家法律意见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而是一种学术意见。鉴于,本案法律专家由辩护律师召集,则难免让人怀疑背后是否有经济利益驱动,其学术独立受到质疑。因为,若专家对刘涌案件有研究兴趣,完全可以自行组织召集研究。法律专家在未参与案件审理下,只是听取辩护律师单方面汇报后出具意见书,也难免失之偏颇,而对于在审法院,则是一种不当影响,即学术不当影响法律实践。
  
   结论:判决理由应充分,卷宗应透明,证人应出庭,法律专家意见应独立。
  
   注:刘涌案情况参见了《南方周末:沈阳刘涌案改判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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