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2: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原理
21、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根据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有偿行为是指一方给对方某种利益,而对方接受这种利益时需要支付相应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一方给对方某种利益,而对方接受这种利益不需要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双方当事人中一方还是双方享有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务和双务行为。单务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只享有权利,他方只负担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互相享有权利并互相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较普遍观点认为:借款是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22、考点: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26第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3、考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人行为,如果当事人外部意思和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便是意思表示不真实。
24、考点: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
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推定形式,即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者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出某种意思表示。另一类是沉默形式,即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动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四节 无效民事行为
25、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民通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6、考点: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另要注意:合同法47条与民通58条的区别:严格按照“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进行适用。
第五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7、考点:欺诈和诉讼时效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另民通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考点:欺诈构成要件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人欺诈的行为
(3)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的认识;
(4)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第六节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这部分无考题)
第七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9、考点: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前提。附期限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本质区别是,期限必将到来而条件不一定产生,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30、考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生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以条件内容所设定的事实发生与否为标准,条件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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