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出现病例就免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8: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当前我国发生的非典型肺炎,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危害极大的瘟疫。为了取得抗击非典战役的胜利,各级领导干部表现了空前的高度负责的精神,这无疑是好事。然而也有些地方似乎把责任提高到有失偏颇的地步,比如有的市,为确保非典疫情不能有“零”的突破就下了“出现病例就免职”的死命令:“管辖各县区若出现一例非典病人,该县、乡分管领导要予以免职,对发生传染的,要免去县、乡党政主要领导的职务;如果医护人员被感染,院长和防非办负责人要予以免职” (5月7日《华商报》)。此举是否科学,是否合法?这是需要冷静思考的问题。

  规定“出现病例就免职” 的动机本无可厚非,其乃是基于努力实现打赢抗击非典战役目标的良好愿望,并将有利于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心,敦促各级官员重视非典防治工作。但是不可否认,这种不考虑领导过错及行为性质,过于追求结果而忽视责任承担一般原理的做法,也是有失公正的。从科学的角度看,通过加强领导,不懈工作,非典确实可防可控。但是,对于这一人类尚不熟悉的病毒,其防控却也不是完全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别是在非典的传染途径到现在我们还没有彻底弄清的时候,情况更是如此。非典疫情的防治与辖区领导的工作情况是难以准确加以量化的,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过于不切实际的“死命令”显然与客观情况存在脱节,很可能因此错怪某些干部。

  令人担忧的是,这一做法还可能会导致其他不良后果:过度的压力难免会导致领导干部工作紧张,并人人自危乃至放不开手脚,这将不利于防治非典工作的开展;更为甚者,还可能使部分领导干部把履职的方式、手段本身看得比防治非典的目的更为重要,从而为了达到既定目标而不择手段,以致酿成恶劣后果。

  此外,从法律的角度看,规定“出现病例就免职”的做法也是站不住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地方政府组织法》第8条和第10条规定,只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任命或罢免同级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且必须履行以下的法律程序:在该地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首先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相关罢免案,然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表决。可见,在我国,法律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免除,在权限、程序上是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的,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外的任何组织、机构,都没有罢免一省、一市或一县之长的权力。不区分领导身份地规定“出现病例就免职”显然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着实不可取。

  防治“非典”已成为当前全国各级政府的头等大事、当务之急。在这一背景下,采取一些严厉的措施来规范领导干部门的工作是无可非议的,广大干部群众也是理解、支持的。但也应当注意,这些措施应该具有科学性和合法性,切不可为了达到目的而无视一般规律和客观实际,甚至置法律的规定于不顾,否则可能适得其反。我是这样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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