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绝非执政者的奴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8: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法是执政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法的本质的首要内容。这一点,在任何的社会条件下,只要有法的存在,它就是存在的。在人类社会的文明高度发达的当代,法的经济性、社会性因素日益重要和突出,但法的政治性因素仍然是存在的,它将永远与国家、阶级、民主与法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所不同的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已绝非执政阶级任意驱驶的奴隶,它的客观性、规范性、准则性、正义性等特征已占居主要的地位,极强的政治性、阶级性色彩的法已成为奴隶的、封建的专制独裁社会的专利。包括执政阶级在内的每一个人都要在法的规范的范围内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早已成为法治社会基本的准则和原则。法的规则和原则确认、保护和约束着包括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在内的所有的人和社会组织的行为。

  在奴隶和封建专制的社会中,法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作为掌握政权的统治者及其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而使用的一种工具而存在的,法的任意性、自由裁量性很大,法制也很不健全。作为法的首要特征的社会规范性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得不到充分地体现。在那样的社会条件下,法完全变成了执政者或统治阶级的奴隶,人们承受着统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与法的约束和制裁这双重的统治和束缚,人与法的沉重压榨和严酷桎梏使奴隶、平民、农奴、雇农、自耕农失去了人所应拥有的许多权利和自由,甚至是最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正义、公正与自由也就不可能得到伸张和保障,人治的阴霾充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当然就无从谈起。

  只有在法治的社会条件下,法就不再是由其制定并首先代表其意志的执政者的奴隶,而更加主要的,突出的表现在它的规范性、社会性、准则性等特征上面,就成了一种首要的社会生活的规则,是包括执政者在内的一切人都要严格遵守的一种社会的行为规范。

  从一定意义上说,人本身的自由与独立是法获得从它的制定者手中独立与自由的前提条件。这种自由与独立是以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极大提高、人们物质生活条件上的需求得到较为充分的满足的社会经济条件为根据的。人类社会自资产阶级革命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治、民主与自由的观念与运动日趋现实化、广泛化。在社会大生产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社会,法治的建立健全更是不可避免,人的行为在最大限度内的自由与独立必须以法治的建立健全作为保障。如此,作为法治核心内容的法本身也就从人们最普遍地遵守规则的社会状态中解脱出来,获得了不受执政阶级随意主宰的独立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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