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15)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7: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4.被告人郑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该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此时,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哪种处理?

  A.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
  B.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处刑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判处死缓,直接改判有期徒刑15年
  D.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解析:本题考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复核程序的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四十六条和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高级人民法院接到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复核申请后,按照下列情形处理:①同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②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③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根据六机关规定第四十七条,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亦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选项B为错误处理方式。

  答案:B

  15.某市政府机关职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立案管辖的知识。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它解决的是刑事案件应当由谁来立案、开始诉讼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包括:①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②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③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件;④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本题中王某涉嫌间谍罪被立案侦查,属于国家安全部门立案管辖范围,故可排除选项A、B、D。

  答案:C

  16.乙市M区人民法院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但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不当。一审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处2年和9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10年,而两罪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10年
  C.维持一审判决
  D.维持一审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将一审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改为7年,并在7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的核心是不得加重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遵守下列具体规定:①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②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③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④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⑤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本题中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孙某所犯盗窃罪判处刑罚过轻,对抢劫罪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过重。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只能对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改判,同时根据数罪并罚制度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故应排除选项A、B、C。

  答案:D

  1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审判管辖的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故选项A说法错误。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故选项C说法错误。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包括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该法院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的行使审判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具体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由此选项D说法错误。

  根据选项B所述,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答案:B

  18.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谁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A.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责人
  B.该人民法院院长
  C.本案的合议庭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规定的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事宜,从提出申请或者请求到决定程序,均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别由他们各自履行职责或者聘请、指派他们的机关负责人即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是否回避。本题中王某虽然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但却是由人民法院聘请担任该案鉴定人,因此应由聘请他的机关负责人即法院院长作出回避决定。故应排除选项A、C、D。

  对于此类题目,通过多做习题的方式可以帮助考生提高鉴别力和注意力。

  答案:B

  19.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
  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
  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证据种类中关于物证和书证的知识。
  解答本类题目首先要弄清各种证据的含义。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脚印、指纹、实施犯罪的工具、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书证与物证不同,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的。一个记载着文字、符号、图画的物品,如果不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而是以其外部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该物品则不是书证而是物证。一个物品不仅能以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也能以外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时,该物品既可以作为书证使用,又可以作为物证使用。

  本题中虽然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及其内容查出了犯罪分子,因此属于书证。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这是根据其外部形态证明了案件事实,因此属于物证。

  在复习刑事证据种类的内容时还需要考生注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其他刑事证据种类之间的区别。

  答案:C

  20.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王某被判处拘役,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赵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对谁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

  A.张某和王某
  B.王某和李某
  C.李某和赵某
  D.张某和李某

  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知识。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包括: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本题考查的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主体条件,即一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二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才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题干中符合条件的只有王某和李某。

  答案:B

  21.被告人郑某在法庭审判期间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郑某无罪。对此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

  A.以判决宣告无罪
  B.以裁定终止审理
  C.以决定终止审理
  D.撤销案件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一审程序规定的知识。
  具体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该条第(九)项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对于涉及在第一审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审判障碍,包括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的情形以及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的有关规定,容易在记忆上产生混淆,需要考生仔细区分。

  答案:A

  2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

  A.犯罪地人民法院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审判管辖关于地区管辖规定的知识。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涉及本项内容的规定有:①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第二十五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本题即属于此规定的情形。

  答案:C

  2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应在何种情况下执行?

  A.判决生效后执行
  B.判决宣告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C.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以后
  D.二审审理结束,判决作出以后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无罪判决执行的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答案:B

  24.李某在某特区打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A.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知识。
  具体到本题,尽管特区与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比,赔偿额要低很多,但特区是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而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是根据宪法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因此,特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要高于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故应适用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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