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1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7: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接上期)
87.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

A.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公民国籍取得的知识。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内容有三: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故选项A正确。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故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③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故选项D正确。

需要注意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和法律规定的三个条件。

答案:ABD

88.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国家机构职权的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设立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B.国务院有权决定自治州的设立
C.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民族乡的设立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决定大赦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知识。
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之(五)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同时根据第八十六条规定,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故选项A表述错误。宪法第六十七条之(十七)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是特赦而不是大赦。故选项D表述错误。宪法第八十九条之(十五)规定,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故选项B表述正确。宪法第一百零七条之(三)规定,民族乡的设立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故选项C表述错误。这是需要考生注意但容易被忽视的细微之处。

答案:ACD

89.依据《商业银行法》,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A.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B.设立城市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C.商业银行可自主决定在境内地点设立分支机构
D.商业银行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业的,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设立的知识。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故选项A、B、D表述正确。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故选项C的表述错误。

答案:C

90.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销售鲜活商品
B.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
C.销售积压商品
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解析:本题考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的知识。
具体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此外,需注意的是该法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者从事市场交易不得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第十条规定的不得采用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的有奖销售。这些会是今后易出考题之处。

答案:ABCD

91.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经营下列哪些业务?t

A.证券自营业务
B.证券经纪业务
C.证券承销业务
D.证券融资业务

解析:本题考查证券法规定的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的业务种类的知识。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据此,只有选项B符合规定,而选项A、C、D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证券业务。

从命题的考试内容看,证券法主要集中在第二、三、四章,即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上市公司收购。并体现出“三多”特征:一是头绪多;二是法定条件条款多;三是数据多。考生应认真记忆,因为这些条文恰是司法考试中重点所在。需考生注意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尤其是这些条文中一些关于数字的规定更应引起重视。

答案:ACD

92.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构对客户开立的账户负有保密的义务?

A.资产评估机构
B.证券公司
C.证券交易所
D.律师事务所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的知识。
我国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本条规定是强制性法律规范,故符合题意的只有选项B、C。排除选项A、D的理由是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无法接触到客户资料,无须规定保密义务。本题是纯粹考查法律条文的,考生在复习时对类似的条文规定可作重点标记加深记忆。

答案:BC

93.中国某国有企业在甲国设有办事处,甲国人员贾某为该办事处雇员。贾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办事处公款1000万美元窃为己有进行挥霍。此间,贾某在乙国又参与了一起伪钞案。贾某从未到过中国,目前其在甲国。中国与甲国之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协定,但中国与乙国间有引渡协定。根据国际法及中国的有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没有管辖权
B.乙国向甲国就贾某伪钞案请求引渡,如获成功,贾某被引渡到乙国后,乙国可以不经甲国同意,径直将贾某转引渡给中国
C.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拥有管辖权,可以自行派公务人员赴甲国缉拿贾归案
D.中国法院可以对贾首先作出缺席判决,然后申请甲国对该判决予以执行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知识。
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外国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制度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②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③引渡的目的是为了克服刑法的地域性或各国刑法的差异造成的法律漏洞,防止某种犯罪行为逍遥法外。实践中,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这也称为“罪名特定原则”。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同意。④对于可引渡的罪行,一般都列举和规定在引渡条约中,有些国家的国内引渡法也有规定。“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是被一般接受的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的犯罪。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关键是对政治犯罪的认定问题,实践中,认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

本题中贾某作为中国某国有企业雇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已经构成犯罪,中国法院当然有权管辖。中国与甲国之间虽然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但是与乙国之间有引渡协定,乙国在将贾某从甲国引渡后,如果不是以伪钞案的罪名转引给中国,则须经甲国同意才能转引渡。对于贾某的犯罪行为,中国虽然有权管辖,但只能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的途径,请求甲国予以引渡而不能自行派员缉拿。根据双重犯罪原则,如果根据甲国刑法规定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中国不能请求引渡,所以不能先行缺席判决再申请甲国执行。故题中四个选项的说法均不正确。

答案:ABCD

94.中国人高某想要得到其具有美国国籍的儿子的赡养,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故应驳回高某的起诉
B.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因此该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C.该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准据法
D.该案适用高某儿子的本国法,即美国法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上关于扶养问题的知识。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给予生活上的扶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的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故本题中选项A、B、D均为错误表述,应予排除。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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