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概述(之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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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章 婚姻、家庭

  结婚有年龄和血缘条件。无效判决不能上诉,撤销只有胁迫,撤销的一年的起算为客观标准。离婚可能有精神损害赔偿。财产“三位一体”: 个人所有、共有、分别所有。无效及被撤销的婚姻,财产原则上为共同共有。对外债务,原则上是共同债务,有证据的除外。婚前财产是你的,永远是你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18岁以后可不负大学费用。子女反哺,只对经济能力欠缺之父母。

  第三十三章至三十六章 继承

  继承权丧失有四种原因,其中,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仍丧失继承权。法定继承有第一、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但不能反向,原因是孙子辈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都是法定继承,但有明显区别:代位继承,是“子在爷前亡,孙子可代位”;转继承,是在分割遗产前,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人只能孙子以下,不受辈数的限制;转继承人上下左右皆可。先析产后继承,一般遗孀有一半;遗产分配有特殊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遗嘱先于法定继承。五种遗嘱为要式行为;事实处分、法律处分可以打破坚冰。保留份,惠及胎儿;限定继承,考虑债权,没有受益人的保险金是遗产,可用于对债务的清偿。同一事件死亡,无法判断谁先死亡,推定:有继承人的人(先死)>长辈(次死)>同辈人(再死)。

  第三十七章 人身权

  人身权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配偶权和亲权是身份权;荣誉权不是身份权。偷割辫子是侵害身体权;打破鼻子是侵害健康权;暴露身体秘密和信息秘密是侵害隐私权;毁人社会形象是侵害名誉权;用人形象是侵害肖像权。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归属所依据的原则。表述上,偏重于主观方面。有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侵权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侵权责任须法律专门予以规定,如高危作业、监护责任、动物饲养的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是共同侵权中包括的三大连带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是“一打”(12个),包括:1.职务侵权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侵权);2.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老板被捆绑在“责任柱”上);3.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拒绝和不拒绝的后果不同);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可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5.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典型的无过错责任);6.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危作业之一种);7.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不可抗力未必免责);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有警示和安全措施的要求);9.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主体有特殊规定);10.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养孩子有相同之处);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受托监护人是过错责任,与监护人可构成连带责任,受托承担类似监护义务的人,如托儿所也是过错责任);12.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责任(如公园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游客相踏,公园要承担侵权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赔偿,有残疾赔偿金(包括生活补助费)、丧葬费(定额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有递减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追加赔偿(可以多次诉讼)、定期金(与一次性给付相对应)。
  下列权利被侵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一,人格权;其二,身份权(监护权、配偶权);其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权;其四,死者近亲属的特定权利。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具有严重后果。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防卫的“正当”,要求不是事前防卫、不是事后防卫。紧急避险,是以较小的损失,避免较大的损失。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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