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概述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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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门学科,必有它的重点,一种考试,必然围绕重点出题。这是规律使然,规律具有强制性。尽管某一年的考试对重点可能有所偏离,但必然的趋势是回归。考生还是要坚持“重
者恒重”的复习思路。

  第一章 民法概述

  重要者有“七权”。其一,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其二,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其三,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其四,形成权,是按照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形成(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当事人亦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其五,绝对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绝对权,此“绝对”的含义,是对抗一切人,故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其六,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请求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其七,自力救济权,依靠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民事权利。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第二章 自然人


  清水出芙蓉,对镜不梳妆----自然人。权利能力实际不是能力,是人立于天地之间的主体资格。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其特点是纵横平等。

  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一年”为久居。在医院里住了10年,可没有久居之意思。

  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其他近亲属,甚至法人也可登堂入室为监护人。近亲属的范围包括三类: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

  监护人不能把被监护人的财产送往灾区。被监护人满18周岁以后,监护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就自动消失,但监护人仍可能就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有所区别:条件不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人鬼情未了,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回来了,财产应当返还,夫人自动回归,但如果再嫁则覆水不收。望穿秋水,被收养的子女一般不能把家还。宣告失踪的意义在于:财产代管,用于清偿;起诉离婚,必然胜诉。
  个体工商户与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对个人合伙考点的概括是:入伙难;事实伙;财共有;责连带;入亦然;退亦然;表见代;诉共同。

  第三章 法人

  法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但有揭开公司面纱之制度。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不同: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设立社团法人,必是生前行为;设立财团法人,可为死因行为。法人与法人机关不同:法人机关没有独立人格,犹如大脑四肢不是人;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有的行为分支机构可为,有的行为分支机构不可为。

  第四章 物与有价证券

  主物与从物是两个物;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有价证券代表财产;货币占有与所有同一。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双方行为如赠与;共同行为如合伙。

  单纯的沉默构成意思表示须法律专设规定(6个)。

  条件的特征有六性:意定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和特定目的性。条件的类型有两种: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

  控制行为效力有三种模式:其一,无效,是确定无效(有2个例外)。其二,可撤销是有效行为,但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有变更权、撤销权。变更具有优先的效力,变更权与撤销权是形成权。其三,凡是有可能被追认的,均属效力未定。效力未定涉及的权利有追认权、拒绝追认权、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效力未定行为未被追认和行为被撤销,其财产后果的民事处理方法与无效相同。无效与被撤销的行为中,解决争议的条款可以傲然独存。部分无效有:定金超高、租期超长、利率超标、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显失公平格式免责条款、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条款、遗嘱被篡改的条款、改变诉讼时效的条款等。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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