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坚持高门槛要兼顾三个方面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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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被称为我国目前难度最大的职业资格考试。这一难度的设计和把握是基本适宜的。门槛高一点,对于严把“进口关”,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素质,保障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作用。

  从两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情况看,确实存在考试通过率比较低,人数地域分布不均衡的问题,有的地方??主要是西部欠发达地区??甚至出现法院、检察院、律师后继乏人,人才断档的情况。对此,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要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要继续实行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特殊政策。鉴于我国地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为缓解这些地区人才的实际需求,国家在2002年、2003年两次司法考试中,已对这些地区的报名学历条件和录取分数采取了特殊政策和照顾。现在看来,在一定时期内对这些地区的特殊政策还要继续实行。

  二、要逐步建立法官、检察官地域交流制度。国家司法考试的年录取数额是根据法、检、律系统每年的自然减员和补充人数需求确定的。从总体看,每年司法考试的录取人数应当是可以满足法、检、律系统的人才补充需求。关键在于,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在地域分布上很不均衡,表现为东部多、西部少,而西部地区亦存在中心城市多、边远地区少的状况。

  为此,需要建立起相应的地域交流制度,一方面通过异地任职可以避免法官、检察官常期在一地任职产生的弊端,同时也可以缓解欠发达地区人才匮乏的状况。这些制度的配套和跟进,是十分必要的。当然交流要有个期限,比如三至五年。

  三、要解决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官、检察官任用制度不衔接的问题。从目前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已经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真正进入法、检两院的人员相当之少,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与现行法、检用人制度之间存在的不相衔接问题,即国家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两种考试制度之间不协调。
 
  按照现行的人事制度,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必须参加公务员考试,而《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担任初任法官和检察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就造成了担任法官和检察官既要通过司法考试,又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即“两道门槛”。由此导致了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后不能进入法院、检察院,而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和检察院的人员又不能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这些人为取得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大量的时间花在了准备司法考试上,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也造成了不必要的人才资源浪费。这需要在制定《公务员法》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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