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大幅度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42: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世界上,中美两国是律师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到2005年止,美国有35万执业律师(另有5万不进行律师执业的律师),我国有11.8万执业律师,美中两国分别居于世界第一和第二。与我国20年律师考试的经历相比,具有200多年历史和庞大律师队伍的美国经验,当然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通过对美国这一“律师大国”的经验的考察,我认为我国大幅度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改革司法考试的具体制度,已经迫不及待。






  美国的律师考试通过率整体较高,各州的通过率大致相差不大,我以科罗拉多州近年的考试通过率为例加以说明。科罗拉多法律考试由州最高法院组织,每年举行两次,一次考试的通过率在75%左右。以1999年到2002年举行的7次法律考试来看,全部科目通过率分别为68%、77%、64%、78%、66%、75%、63%。2003年,科罗拉多大学、丹佛大学毕业学生第一次参加考试的人通过基本科目的分别为88%、71%,通过全部科目的分别为86%、69%。符合条件的法学院毕业生通过这个考试是不难的。我国的司法考试,2002年全国平均通过率为6.68%,2003年为8.75%,2004年为11.22%,2005年稍有提高为14.39%。整体上通过率低得惊人。

  律师的大量存在对社会有非常积极的作用,所以在司法考试改革问题上,首先应当增加司法考试的通过比例,增加总个社会的律师数量,这样做的好处是非常明显的:

  首先,一个国家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很多,他们不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但是可以从事律师职业,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很多,可以形成律师职业间更加激烈的竞争,从而可以让民主与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形成一个人人知法、法律至上的环境;同时扩大律师数量也有利于解决法律援助难的问题。

  其次,考试合格的人大大超过实际需要的人,有利于选拔合格的法官、检察官。考试主要是根据业务上的标准,而法律职业,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应当重视的首先是经验和道德。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考试得高分的人不一定有良好的道德,制度设计应当让法官、检察官的选拔有很大的选择余地,如果可供选择的基数太小,必然导致不得不将很多道德上不合格人的选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结果。

  最后,一个数量更大的律师群体的存在有利于建设民主法治社会。律师是具有自由职业、受到政府各方面的意识形态约束较少的法律人,他们因为职业性质上的自由独立而更加具有民主、人权意识,这个群体扩大后,通过个案中向当事人、向社会上的人们提供法律意见,将民主、人权、自由的意识传达给人们,这对于整个中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的推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然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是以考试方式的合理为前提的,否则只会导致司法职业队伍的整体质量的下降,从目前情况来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革:

  首先,应当限制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资格。在美国,如果要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当律师,必须是法学院的毕业生,而法学院毕业生全部为本科后教育,即至少是取得相当于我国的法学研究生学历的人。目前,美国有法学院200所左右,其中美国律师协会(ABA)认可的法学院有185所。目前,我国共有423所高校有法律院系,占全国1700多所高校的1/4。在校法科学生36万多人,占所有高校在校生人数的5%。在这样规模已经较大的法律教育背景之下,规定只有取得法律文凭的人才能具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已经完全具备了条件。

  在我国,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的人,无论其所学的专业是什么,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因此很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可以没有经过任何法学教育,这样的人也许能够通过考试,但其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考试中难以体现的民主、自由、独立、人权意识就难以具备;司法是一个非常灵活、变化无穷的活动,“法有限而情无穷”,靠背书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人,难有很好的法律素养。

  第二,应当改变全国统一划线的做法,对各地区采用不同的分数线。在美国,由各州最高法院组织法律考试。通过考试的人只能在本地执业;各州通过考核承认其他州的律师资格。我国的司法考试是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全国统一划线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全国统一”的这种做法导致了对地区差异的忽略。

  我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和高等院校。据报道,在全国两个县城没有一名通过司法考试的律师,而青海省去年也只有5个法院工作人员通过司法考试。云南某些地区通过司法考试的律师成了“稀缺资源”。云南有23个民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有两个自治州自从有律师资格考试以来,就没有一个考生通过;有12个县拥有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足两人。全国很多地方出现了法官、检察官多数不合格的情况。

  我认为考试的作用是选拔,所谓择优是相对的,就是说,各地在现实中需要多少人,通过考试后确定的人数应当能够满足这个需要。对于西藏、青海、甘肃等地通过率极低的情况,应当通过分地区划线的做法来改变。因此,在维持全国统一考试这一符合中国国情的做法的同时,在通过标准上分地区进行划线,只要这些人只允许在本地执业,是一种实质上的公平;也是解决目前出现的法官、检察官在一些地区缺乏的问题的可行办法。

  第三是改革司法考试的试题内容。从科州的情况来看,法律考试由三部分组成,一为客观题考试内容(MBE),一为科州组织的法律写作考试(CEE),一为各州统一的法律实务考试(MPT),总分为400分。“主观题”和开卷考试占了主要的比重。我国司法考试是典型的“应试”型考试,以2005年司法考试为例,考试方式是书面、闭卷、一次考试,采用的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四张试卷中,前三张试卷均采用客观题,占总分的75%,最后一张试卷采用主观题,占总分的25%。总的来说统一司法考试还是以客观题为主的、应试型的考试。我认为应当将主观题的内容至少增加到50%左右,对主观题进行可以参考法规的开卷考试。

  司法考试应当反映司法工作应当具备的能力,在我国每年司法考试试题中,出现要求熟记几千个数字等死记硬背的内容,是一种十分荒唐的出题方式。可以说,司法考试是目前可以与高考相提并论的最公正的考试,但是同时也是最不科学的考试,这种考试以偏题、怪题作为拉出差距的手段,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录取率很低;而出题的方式又使受过正常法学教育的人反而难以通过考试,违背了考试应当选拔具有法律素养的人的初衷,从这个意义上来就,它是失败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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