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底测试题(精选)参考答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7: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答案:D

  考点:比例原则

  解析:广义的比例原则有三个子原则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本质在于公益目的与损害私权的手段之间的适度。妥当性原则强调的是手段必须能够达到目的;必要性原则要求在多个能达到公益目的的手段中选择给私人权益造成的侵害最小的手段;狭义的比例原则要求,如果在多个手段中给相对人权益造成侵害最小的那个手段所造成的侵害,还要大于其所达到的公益目的,则这样的目的就不再值得追求,应当放弃。题目给出的四个选项中,A的做法违背了必要性的要求。A中甲乙双方仅因口角,就被处以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这对于实现行政目的并不适当。B违反了必要性原则的要求,B项中李某建楼是经过批准的行为,按照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则只应要求拆除私自加建的部分,而不必全部拆除;C项违反了妥当性和必要性原则,打击盗版者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不能以“倾家荡产,永世不得翻身”的过火方式加以处理。D项的做法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2.答案:C

  考点:行政主体

  解析:本题为共同行政行为。但县委、县纪委、县组织部不是行政机关,他们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县政府是行政机关,但具体处理决定并非由县政府作出。

  3.答案:D

  考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解析:本题关键在于对概念进行区别。要理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三者的区别。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它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惩罚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也不同于处罚犯罪的刑罚。由此可见选项(1)、(3)、(4)混淆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之间的区别,选项(2)中没收财产属于刑罚。另外《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1款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因此,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以外的其他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5)正确。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直接使用国家强制手段采取的处置措施。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大体可以分为四类情形,即行政监督管理中采取的强制调查检查措施、防止和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强制控制措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执行措施。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使用强制执行措施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国家执行制度,可分为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通说认为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三者是不同的概念。(6)(7)为概念混淆,(8)中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直接采取,(9)属于行政强制措施,(10)是正确的说法,故D选项正确。

  4.答案:D

  考点:行政处罚、执行罚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故本题中1万元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第51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可见环保局对甲厂每日加处300元罚款,是合法的。故选项B错误。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由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主体,科以新的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可见本题中的300元即属于执行罚。故A选项错误,D项正确。此外,从本题的题干并不能得出环保局的1万元是违法行为。C选项不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5. 答案:D

  考点:一事不再罚原则

  解析:一事不再罚是指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予以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机关依法有权并处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A选项中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两种处罚是合法的。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看似一个违法行为,实际上是同时或者连续发生了数个违法行为,侵犯了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这样的违法行为本身,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同一个行为”,不能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应依照处罚法定的原则,分别处罚。B选项中陈某存在无照经营和卫生不合格两种违法行为,工商局和卫生局依据不同法律规范作出处罚的行为是合法的,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C选项中,对于拒不履行罚款行为的加处罚款并不构成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罚,因此,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D选项中工商局针对同一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先后两次做出了罚款处罚,已经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故本题D为正确选项。

  6.答案:AC

  考点:不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押权的生效条件

  解析:本题考查不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押权的生效条件。

  《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就房屋抵押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又没有就合同的生效附有条件或期限,抵押合同就生效了,抵押合同本身不需要进行什么登记,不登记也不影响其生效(《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最后一句话)。但抵押合同作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其生效后产生的效力包括了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为办理抵押权登记等行为,如果抵押人拒不履行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义务,将导致抵押权不生效,但此举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事实上,抵押合同早已经生效了,此举的真正法律后果是:将导致抵押权没有产生(生效)。

  换言之,抵押权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不办理登记的,不产生抵押权权。但抵押合同自订立时就生效,登记不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物权法》同样也区分了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押权设定的效力,《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押自交付质物时生效,但质押合同自订立时生效。《担保法解释》第87条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所以,选择AC。

  7.答案:ABC

  考点:相邻关系

  解析:本题涉及相邻关系的认定问题。所谓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物权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题A选项属修建施工防险关系,B选项属于相邻排水关系,C选项属于相邻用水关系,D选项不属于相邻关系,而是动物致人损害的问题。相关法条见《物权法》第84、86、91条。

  8.答案:CD

  考点: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解析:《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可知A正确。《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可以这样理解:首先,地役权合同是要式合同,但其本身不需要强制登记,更不以登记为其效要件。物权法要求的是地役权这一用益物权的权属登记,而非地役权合同登记。所以,一般情况下,地役权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可生效。其次,地役权登记也不是地役权的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换言之,权属登记与否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但不设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供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受让人。 如果在地役权期间内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则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然继受地役权。丁受让时知道乙地上的权利限制,说明丁不是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将房屋转让与丙,依题干案情双方并无关于眺望权的特别约定,故甲无需向丙承担违约责任。C项错误。地役权具有从属性,随主权利一并移转,甲、乙之间的约定并不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故D项错误。

  9.答案:B

  考点:预告登记

  解析:《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是附条件房屋买卖,甲能否出国还不一定,在甲办妥出国手续后才能办理终局登记。本题考查对“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的理解是本题难点所在。

  10.答案:ABD

  考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

  解析:《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显然三、四层间楼板为丙丁所共有,一层的住户对其不享有民事权利。《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该住宅楼的外墙及楼顶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依法应当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以AD正确。

  11.答案:BC

  考点:共同共有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解析:因继承所得财产在未经分割前继承人对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所以A不正确。B为原始取得,虽未经乙的同意但不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所有权。再依《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C正确应选。

  12.答案:D

   考点: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解析:根据《刑法》第200条,A正确。根据《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由此可知,本题选项B、C正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盗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单位组织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依照盗窃罪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即按照自然人犯罪来定,并不是单位犯罪,并非不对单位判处罚金。选项D不正确。

  13.答案:D

  考点:共同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强迫卖淫罪

  解析:依据《刑法》第17条、25条、358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敌意犯罪;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因此,李某不满16周岁不构成强迫卖淫罪,但其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王某单独构成强迫卖淫罪。故应当选D。

  14.答案:D

  考点:特殊主体

  解析: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分为一般犯罪主体和特殊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如男女性别、亲属关系、国家工作人员等。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在刑法理论上还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根据《刑法》第352条的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该条第1款规定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2款又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犯前款罪。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376条规定,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预备役人员构成。因此,本题应当选D。

  15.答案:D

  考点:犯罪构成中的特殊主体与加重情节

  解析: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分为一般犯罪主体和特殊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如男女性别、亲属关系、国家工作人员等。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在刑法理论上还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对于 A,《刑法》第252条规定,一般主体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同时第253条又规定,具有邮政工作人员身份的人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选项A中,某甲由于具备邮政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对其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就不能按照第252条的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而应当根据第2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该身份影响了对某甲的定罪。对于B,刑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同时第2款又规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选项B中,具备监管人员身份的某乙指使被监管人殴打其他被监管人,致其左眼失明,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可见,该身份也影响了对某乙的定罪量刑。《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即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同时第3款又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选项C中,具备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法官某丙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威胁证人,并指使其作伪证,已经构成了妨害作证罪,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可见,该身份同样影响了对某丙的量刑。选项D中,尽管某丁具备海关工作人员这一特别的身份,但从刑法的相关内容来看,并未规定行为人的特别身份会影响其定罪量刑。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6.答案:A

   考点:打击错误

   解析: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欲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例如,行为人举枪射击甲,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乙,导致乙死亡。对于打击错误,刑法理论通说采用法定符合说,即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本题中,甲某的行为即属于打击错误,根据上述理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17.答案:B

  考点:犯罪的主观方面

  解析: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犯罪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的放任是指,行为人在认识到某种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虽然不是积极地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设法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发生了危害结果,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不发生危害结果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本题中,甲为了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朱某摔伤或摔死的后果,“明知而放任”即构成间接故意。故选B项。

  18.答案:C

  考点:过失犯罪的认定

  解析:《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构成过失犯罪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第一,犯罪主体要件,即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少数过失犯罪中,单位也可以成为其主体。第二,犯罪主观方面要件,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第三,犯罪客观方面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违背刑事义务的行为,并造成了刑法所禁止发生的危害结果。第四,犯罪客体要件,即过失行为因造成了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A选项中:甲的行为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而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工程建设单位等由于蓄意违反国家规定而导致工程质量低下,发生坍塌等质量事故的犯罪。甲的行为是在生产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发生,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B选项中:遗弃罪要求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所以B选项中行为人不构成遗弃罪;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C选项中:行为人应该预见到将有毒花生米撒在地上,要是有小孩来玩,可能发生危险,其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选项符合题意。D选项中:丁的行为是紧急避险。在刹车失灵时,其采取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不能构成犯罪。本题考查过失犯罪的认定。要注意的是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很多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对于这些有特殊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要按照特殊规定定罪。(1)要区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①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②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19.答案:A

  考点: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解析: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的心理态度。本题中,王某对孙某受伤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孙某只是受到轻伤,过失伤害犯罪必须达到重伤才成立,故B项正确,A项错误。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风刮花盆砸伤李某是属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意外事件,王某对李某受伤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件管理人的责任)。注意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对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要求不同,刑事责任要求更高。因此,本题应当选A。

  20. 答案:C

  考点:诉讼费用的负担

  解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在本案中,就市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来看,属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因此,诉讼费用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故正确答案为选项B。

  21.答案:ABD

  考点: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特殊地域管辖的特点的掌握,同时还考查考生是否能够区别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要注意,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而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所以,C错误。

  22.答案:AB

  考点:专利案件的受理

  解析:最高法《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4条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A、B项应不予受理;C、D项应当受理。

  23.答案:C

  考点:处分原则

  解析:本题案情较为复杂,且找不到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加以推导。本案中,李某提起诉讼后又退出诉讼,这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体现。所谓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以放弃。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用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当事人撤诉,同样是对诉权的自由放弃。这都是法律允许的,是处分原则的体现。同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诉后,仍然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诉权,即再次提起诉讼。只是由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到本诉中来的,为了不干扰本诉的正常审理,防止产生异议,法律特别限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再次起诉的时间限制:即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故本题C项正确。

  24.答案:ABCD

  考点:支持起诉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辩论原则

  解析:《民诉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应当注意,支持起诉者不能直接代替受害人成为诉讼的原告,只能从物质、精神、法律知识等方面支持受害人保护自身权益。所以A项错误。

  《民诉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是要注意,我国并未实行当事人完全自由处分的制度,在民诉中,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进行监督,例如诉讼中原告撤诉,必须经法院允许。所以B项错误。

  《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要注意,民诉中检察院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即法律文书生效后,检察院以提起抗诉的方式予以监督,在审理过程中,检察院不能行使法律监督权。另外,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院只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活动进行监督,而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不予监督。所以C项错误。

  《民诉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但是要注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只能贯穿于“审判过程”,在执行过程中,没有贯彻辩论原则的条件。所以D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BCD。

  25. 答案:B

  考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定事由

  解析:根据题干,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这些情形,《民诉法》第185条做出了明确规定:“(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审判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犯交通肇事罪,不属于《民诉法》第185条第四种情形中所列举的三种行为,人民检察院不能因此而提起抗诉。故A项错误。审判长接受当事人的礼品,属于《民诉法》第185条第四种情形中所列举的贪污受贿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第185条规定的第四种情形并不以裁判结果是否正确为前提,故即使B项中“其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检察院仍因提起抗诉。故B项正确。《民诉法》第185条的第四种情形是针对审判人员的,证人的接收财物行为并不能直接构成提起抗诉的理由。同时,C项中该证人的证言是真实的,故也排除了《民诉法》第185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故C项错误。抗诉只能针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对有错误的调解书不能提起抗诉。对于确有错误的调解书,只能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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