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强化案例十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4: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郭某在国外期间,加入国外某情报组织。回国后,郭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国外情报机关提供我国有关重要情报,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此案由A市B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由B区人民检察院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郭某犯间谍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情节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郭某不服,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畸轻,改判郭某死刑,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拟待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用注射的方法将郭某执行死刑。

  问:本案中有哪些方面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考点]
  本案例考查的是管辖;上诉不加刑;死刑执行。

  [答案及法理分析]
  
  本案中,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有:

1.立案管辖方面,由于本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因此,本案不应由公安机关管辖,而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2.审判管辖方面,由于本案性质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且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因此,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3.在第二审程序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对于只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第二审改判应当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本案中,由于只有被告人郭某上诉,所以,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改判死刑。
  4.在死刑复核程序上,该案的死刑复核法院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1983年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反革命案件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包括受贿案件、走私案件、投机倒把案件、贩毒案件、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案件)判处死刑的,仍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外,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据此,由于本案涉嫌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其死刑复核权仍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5.在执行程序上,死刑执行命令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签发。《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故此,本案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做法错误。

  [答题技巧]
  作答该案例题的关键是准确掌握管辖的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以及死刑执行命令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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