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对西部律师的新挑战_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5: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倾销与反倾销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主要形式之一。我国在今后的反倾销纠纷中,无论作为反倾销调查的发起者还是作为反倾销调查的对象,我国和相关对方将平等地面对专家小组和上诉组织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及相关 WTO规则进行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查。WTO是一把双刃剑,只有掌握了WTO游戏规则的国家和民族才能避其害,取其利,受其益。 自二000年十一月以来,我所(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在省司法厅和省律协的支持下,以国内代理律师的身份参加了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攀钢)三起应诉美国钢铁反倾销调查案。以下就我所律师经历的这几起新型律师业务实践及我们对WTO《反倾销协议》及相关WTO规则的认识,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并望请各位领导与律师同仁批评指正。


一、国内律师在境外反倾销案中的作用与工作任务

  在二000年十一月,我所在通过担任攀钢常年法律顾问工作中,发现该公司的热轧板产品被列入美国商务部的反倾销调查的清单。由于企业的一些工作人员不了解国际反倾销案件的具体运作方式,加之其工作人员认为其该类产品出口美国的额度较小,而攀钢本身并未列入被调查的范围,因此未予太多的关注。我所律师作为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及时地向企业主要领导提出了律师建议函,从应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提出了我们的建议:一方面,国外反倾销法一般都规定,涉诉企业不参加反倾销应诉,反倾销主管部门可根据“可获取的信息”进行裁决。从而使该涉诉企业丧失该国市场。并且,其他国家因担心该产品转而大量进入本国市场,而采取“预防性”的反倾销措施即产生所谓的“反倾销多米诺骨牌效应”。同时,由于涉诉企业不参加应诉,还将失去复审的机会。从而形成该产品长期性地失去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应诉企业在参与应诉过程中,被要求按市场经济国家的要求核查本企业的生产、内控、经营等方面,对其生产诸要素以国际惯例对照检验,从而可以发现、纠正本企业的有关问题,并培养一批熟悉 WrO规则的管理人才,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攀钢领导十分赞同我所的律师意见,以国家利益为重,并提出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中获取相应的市场定位,就应当遵循国际贸易中的游戏规则,由于攀钢领导与我所律师在境外反倾销工作认识上的一致性,为我所连续以中国律师的身份参与了三起在美国的反倾销案件形成了必要的条件。

  根据国际间法律事务的处理规则,反倾销案的律师工作也与处理其他跨国律师业务一样,律师办理的业务只能是本国法律业务,而异国律师业务只能由所在国律师办理。因此,我所在参与的三起美国反倾销案中,承担的是该类案件的中国法律事务,即我们与美国律师的分工是我所负责协助企业进行应诉的准备,美国律师负责协助企业在美国应诉。由于众所周知的律师保密义务的限制,我们无权披露企业在反倾销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在此,我们仅将我们的工作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l、利用国内律师的专业知识,根据国际惯例的要求,协助企业聘请境外律师,并作好企业与境外律师的沟通桥梁。

  境外反倾销案的专业性强,加上国际上通行的一国律师只能办理本国律师业务,异国的律师业务只能聘请该国律师代理的惯例。许多企业在遭遇国际反倾销调查时,不知如何处理。应此,我所在办理的反倾销案件时,首先发挥我们的专业知识,并通过向国家专业部门了解该案所在国律师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协助企业聘请境外律师。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应聘律师应有反倾销案的经验;(2)代理“非市场经济国家”和中国反倾销的经验;(3)应聘律师对涉诉产品的了解程度;(4)代理费用是多少;(5)对中国的政治态度;(6)与其本国的反倾销当局的关系如何;(7)其初步的工作方案的可行性。

  同时,由于我国入世不久,又受到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境外律师对中国大企业的财务制度、内控制度了解甚少。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对依照WTO规则参加应诉的经验几乎是空白。国内律师能够起到很好的沟通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国内代理律师可以向境外律师提供中国法律关于企业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并可以以国际通用的规范法律语言描绘中国企业的内控制度和财务制度。另一方面,中国律师和中国企业沟通更为便利,可以用更短的时间使中国企业了解应诉机制和各种文件、问题的法律内涵。根据我们的经验,中国律师较强的沟通作用对应诉企业选聘合格的境外律师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针对境外反倾销的时效要求,协助企业及时报名应诉,准确把握应诉期限

  虽然一个完整的反倾销案件审理时间可能会比较长,但在开始阶段的时限要求却非常紧。 因此,律师应协助应诉企业准确把握应诉期限。(1)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起诉国有关部门“报名”,同时提供有关初步材料(美国自正式起诉后21天左右举行一次听证会),以使国内企业取得相应的应诉资格。(2)按规定期限完成答卷工作,即在起诉国调查通知发布后21天内回答一份调查问卷,力争在“初裁”前提出有说服力的材料,以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一旦取胜,可免去长达一年时间的调查所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相关费用。

  3、协助企业协同同业共同应诉反倾销、形成应诉合力

  被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往往涉及到一国或多国的一种或一类产品。国内律师应协助企业积极与其他涉案企业沟通,督促同业 共同应诉。就美国的案例来看,一个国家的应诉企业越多,对美国商务部的压力越大;如果应诉企业多到致使该国的商会和外经贸管理部门予以特别重视,美国商务部将不得不考虑该案对两国的影响,其作出的裁决往往更加客观和公平。中国律师在协调中国企业共同应诉过程中,能够发挥独特的中介作用。

  因此,在我们代理的反倾销案中,我们尽可能地联合国内钢铁企业共同应诉。同样,在当前国内发起对俄罗斯等国钢材对我国钢铁业损害调查中,我们也推动国内相关钢铁企业积极参与。

  当被诉产品仅涉及较少企业时,应由其中一个企业负责组织协调应诉工作;当被诉产品涉及到很多家企业,则需由多个企业共同组成协调小组。这既符合应对反倾销的程序要求,又有利于集中财力、物力、人力优化组合形成应诉合力,从而提高反倾销的战斗力。

  4、协助企业准备资料,寻找“替代国”

  由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依然采用所谓“替代国制度”确定倾销或损害。所谓“替代国”制度,是指在境外反倾销案中,出口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时,该进口国可以选择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作替代国,以替代国相似产品的国内售价或出口价格作该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标准。因此,在反倾销准备工作中,要选择对我方有利的具体替代国,并且主动收集有关国家的相关材料,尽早明确向有关当局提出。

  国际上根本不存在两个财务成本、内控制度完全相同的企业,美国对中国选取“替代国”的作法对我国企业是不公平的。根据美国法律,企业有权提出商务部选取的“替代国”与自身的差异,从而要求美国商务部采用对企业更加有利的判断方式。中国律师在寻找“替代国”与应诉中国企业的财务成本控制差异方面,较美国律师更具优势,因为中国律师对中国企业更加熟悉,更能提出独特的、对中国企业有利的观点和论据。

  5、律师根据有利于企业的原则,协助企业完成答卷

  一般来讲,境外反倾销调查发起后,该国反倾销调查当局会将相关调查问卷寄给涉诉产品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或商会,并要求在相应的时间回答后寄回。按照各国反倾销法的规定,按要求如实正确答卷,是出口商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应履行的一项程序性义务,也是其享受的一项抗辩权利。同时,倾销问卷所列的各项问题深具技术性,并涵盖公司结构,公司会计实务,以及产品性质等专业层面。涉案企业如不能出色完成答卷,不仅在主管调查机关实地查证时难以应付,而且还可能因此遭受不利的裁定,并课征高额的反倾销税。

  正如美国多西律师事务所的菲利普律师所说,我们一定要明白他们(指商务部)要知道什么,我们的实际情况,我们该回答什么。中国律师在国际通用的法律语言解释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方面,具有美国律师不可比拟的独到的作用。


二、我所在参与三起反倾销案后的再思考

  参与境外反倾销案件,是WTO对国内律师业的新挑战,更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我省律师为四川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最佳法律服务的要求之一,也是省司法厅培育发展我所作为专业律师事务所的要求。我所作为西部律师中率先参与境外反倾销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我们通过这些新型律师业务的代理和对WTO反倾销协议及相关规则的学习,我们认识到反倾销案件与我们己熟知的其它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从其主体而言,它不同于一般诉讼中由法官裁决的方式,而是由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其次,从审核调查的内容上看,它不同于一般诉讼中仅对案件行为作实体调查,而主要是进行程序性调查,即调查倾销是否存在、本国相同行业是否存在损害、两者有无因果关系;再次,从其裁定的后果分析,它不同于一般诉讼是对己发生的行为予以追究,而是对未来再发生该类行为实行高税率措施以作防范与抵御。因此,反倾销在实质上就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合法措施。而WTO的《反倾销协议》虽然努力降低反倾销的贸易保护色彩,但在美国、欧盟等反倾销使用大国的坚持下,其存在着一些有利于反倾销使用国的不尽合理的条款:a.反倾销是进口方的政府针对出口国企业妁行为,而出口企业所在国的政府只能作为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在对判决不满时提出争端解决要求。因此,纠纷双方从一开始就注定是一场不公平的较量。 B.确定倾销是否成立,特别是确定倾销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主动权,都掌握在进口方的政府手中,也可以说是掌握在进口国竞争企业的手中。而且,WTO的反倾销协议对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更剥夺了出口方的权利,即WTO涉及反倾销处理的专家小组的职能被限定在确定进口方的政府调查机构所提供的事实是否成立,调查机构的行动是否符合协议的程序性要求上,而不能独立取证,更不能采用新证推翻原裁决。同时,反倾销案件的另一特点是其严格的时效规定。鉴于反倾销案件的这些特殊性,我们西部律师应针对性地加强对WTO规则及相关国际贸易规则的学习、熟悉 WTO规则,通过把握该类国际化的非诉讼律师业务的特点,较快地提高我们西部律师办理国际性的律师业务的技能技巧,以适应 WTO对我们的新挑战。

  我所在省司法厅与省律协的支持下,在参与上述美国反倾销案的过程中,虽然发挥了国内律师应尽的积极作用并得到了有关企业领导和相关境外律师同行的好评,但与此同时,我们深刻感受到WTO对国内律师提出的新要求,以及境外律师进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后,对国内律师的巨大冲击。在参与该类案件处理的同时,也找到了我们律师过去在熟悉WTO规则、熟练运用专业外语等方面存在的差距。

  自从去年入世以来,国家加强了与WTO规则相关的法律法规决要求。因此,纠纷双方从一开始就注定是一场不公平的较量。 B.确定倾销是否成立,特别是确定倾销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主动权,都掌握在进口方的政府手中,也可以说是掌握在进口国竞争企业的手中。而且,WTO的反倾销协议对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更剥夺了出口方的权利,即WTO涉及反倾销处理的专家小组的职能被限定在确定进口方的政府调查机构所提供的事实是否成立,调查机构的行动是否符合协议的程序性要求上,而不能独立取证,更不能采用新证推翻原裁决。同时,反倾销案件的另一特点是其严格的时效规定。鉴于反倾销案件的这些特殊性,我们西部律师应针对性地加强对WTO规则及相关国际贸易规则的学习、熟悉 WTO规则,通过把握该类国际化的非诉讼律师业务的特点,较快地提高我们西部律师办理国际性的律师业务的技能技巧,以适应 WTO对我们的新挑战。

  我所在省司法厅与省律协的支持下,在参与上述美国反倾销案的过程中,虽然发挥了国内律师应尽的积极作用并得到了有关企业领导和相关境外律师同行的好评,但与此同时,我们深刻感受到WTO对国内律师提出的新要求,以及境外律师进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后,对国内律师的巨大冲击。在参与该类案件处理的同时,也找到了我们律师过去在熟悉WTO规则、熟练运用专业外语等方面存在的差距。

  自从去年入世以来,国家加强了与WTO规则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订、修订、完善,并从国家机构设置方面进行了调整。不但专门针对国外反倾销工作在国家外经贸部设置了WTO司和公平贸易司,而且还在国家经贸委设置了产业损害调查局,以开展对国外企业在中国实施的倾销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理。同时,在入世的过程中,国家大力推进西部大开发,西部企业将在国际贸易大潮中搏浪奋进,我们西部律师也因此将必然地更加频繁地参与国际化的律师业务,不仅是参与境外反倾销的律师业务,而且还包括在我国内提起的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倾销进行调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反倾销应诉等律师业务。这要求我们西部律师本身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以应对WTO给我们带来的新挑战。我们建议:

  1、鉴于我国入世后,不仅企业将更多地经受国外反倾销案的冲击,同时,我们的企业也将更多地应用WTO规则,在国内对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倾销行为进行申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西部律师和企业应加快对WTO规则的熟悉,加强律师界中的专业分工合作,引进懂法律、懂外语、懂跨国律师业务的实战人才与高级研究人才。

  2、希望省司法厅、省律协更多地组织、开展跨国律师业务的考察、交流,加强与境外律师的业务联系。

  3、组织开展律师与大型出口企业间的交流,讨论反倾销事务的积极因素。

  4、积极地向国家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推荐我省律师参与国外反倾销应诉与国内反倾销法律服务工作,从而使我省律师更好的适应WTO的运作规则,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最佳的律师服务,为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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