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律师对WTO初步理解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6: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用了一个月多的时间,将今年律师培训时武汉大学余敏友教授的著作《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通读了一遍。体会如下:

  WTO是规则,是国与国之间交往的准绳,但这一规则又是相互协商订立。自已制定规则,然后在经济活动中照此办理。有点像是实体法。

  制定规则的原因是国家发展的需要,国内本身就是一个市场,当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就会从被动的与国际经济联系,变成积极主动的联系。就变成了全球大市场。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全球问题。有人说WTO是富国俱乐部,我不这样认为。发达国家,为了经济的持续稳定的发展,就要克服自制无法解决的能源及销售市场问题,而发展中国家也有劳动力丰富,市场潜力巨大等优势,这就形成一个现状,每一个要进一步发展经济的国家,都必须进入世界经济大家庭,遵守同样的竞争规则。双边靠实力,多边靠规则。规则取向已成为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

  近段,普金与布什为俄罗斯成为市场经济的国家开展谈判。承认俄罗斯为市场经济的国家,是政治方面取消敌对在经济上的反映。布什发问要普金去持购波音飞机,普金答复要布什同意买价廉物美的俄罗斯钢材,虽是戏言,也可看出经济的互补性,成为当今社会的潮流。

  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闭关自守只能死路一条,参入到世界大同中,才能让中华民族圪立于世界。

  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定规则就是要大家都履行它。在履行中,就不可避免的出现矛盾,对规则出现不同的理解,那么就要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如有那个国家可能违反WTO规则,受损害或因此可能失去利益的国家,先可要求与对方国协商,在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向争端解决程序投诉要求成立专家小组,确认它违反了规则那几条的事实。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可作第三方,关注事态的发展。我把它理解为程序法。

  这样的制度,为国家提供了一个讲话的场合,一个公开的地方,在一个时间段内,让专家小组来评判它,从而求得一个公平。关注这件事的国家,也可主动参入。当事国不服专家小组的报告,可提起上诉,由上诉机构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再就法律问题,作解释,发布报告,通过DSB作结论。

  有一个约定,叫反协商一致,又称消极协商一致。专家小组的成立,除非所有的成员都不同意,否则就不可逆转的成立。这样就让反对方对此不能阻挠。这一制度是争端机制特有的。也是对关贸总协定的发展。

  如果当事国在合理的期限内,不主动履行DSB的结论,那么对方就可申请授权报复或对应增加关税等措施。这里有一点,那就是执行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WTO与公民个人的关系表面上不很紧密。但无数公民的组合即国家。作为社会一份子,是有国界的。在公司跨国经营中,当一批公司和个人自身的权益认为被侵害或将因某国某法规正在或将要被侵害,就可通过行业协会,向国家专门机构申诉,如查有实据,就可国家出面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要求与对方国协商,如果不成,就可提请成立专家小组,进行裁决。从而以国家的名义出面间接维护本国公司或自然人的利益。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构架下,国内法与WTO规则要内外坚持一个声音,并且在总体上是一个音。律师是以法律服务为生的人,法为准绳。如果不懂法,将无以为师。据报载,目前省级干部正在组织学习WTO知识,那就表明国家正在从上往下普及WTO知识。为律师者,就是要适时而动,见机行事,拿握这个先进的武器。当然,每个律师都去做WTO专业,不可能,也不现实。但我们要掌握它的原则,经常了解它目前正在进行争端解决的案件,抽时间研究一下其中的法律问题,这样我们在把握国内法的本意上就会更准确性,从而更好的服务于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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