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名师预测司法考试:修改后的法律是必考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45: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来到搜狐嘉宾聊天室。2007年司法考试已经进入了冲刺阶段了,如何在短期内提高《商法》、《经济法》呢?我们今天请到了三校名师的鄢梦萱老师,首先请鄢老师跟搜狐网友打个招呼吧。

  鄢梦萱: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来到搜狐网站,非常愿意和大家在这里跟大家探讨在最后的十多天怎样在《商法》和《经济法》做大致的了解,希望这段时间的访谈能够对大家最后的冲刺有所帮助。

  主持人:鄢老师,今年的《商法》、《经济法》有什么重要的变化呢?

  鄢梦萱:2006年和2007年可以说是《商法》和《经济法》变化幅度最为重要的两年,2006年修改了《公司法》,2007年颁布两个重要的法,一个是《破产法》,一个是《合格企业法》。

  《商法》在这两年做了大幅度的修改无疑增加了《商法》的考试难度。另外,在《经济法》当中还《部门法》、《证券法》进行了修改,因此整个来说《商法》和《经济法》这两年的变化非常大。

  主持人:今年公布了《破产法》,考生应该怎么应对07年司法考试中的《破产法》呢?

  鄢梦萱:刚刚主持人问到的问题非常好,就是说对于《破产法》的把握,在试行了十几年之后今年终于开始实行,对于《破产法》来说可以说是广大考生非常头疼的部门法,原因就在于修改之后的《破产法》非常难,是在程序上和实际问题上进行了大幅修改的法律。

  现在新的《破产法》总共分为三大程序,破产的重整程序、破产和解程序、破产清算程序,这三个程序规定在一个《破产法》中间,这样使得《破产法》具有总分阶段。也就是说我们在学习《破产法》的时候,第一章和第七章加起来相当于是《破产法》的总则部分。

  大家在看法条的时候,最后过法条的时候提醒大家把第一章和第七章的内容,和第八章的重整程序,放在一块,这是我们一个完整的破产重整。

  第一章和第七章的内容,加上第九章的和解程序,加起来就是一个完整的破产和解制度。第一章加上第七章加上第十章的破产清算,这才是一个完整的清算制度。我们最后过法条的时候不要分割来看,这是对于新的《破产法》总体上的变化。

  在今年新公布的《破产法》中间增加了几个重要的制度,在以前的《破产法》中间没有。第一个全新的制度是破产的重整制度,这儿的破产重整是积极的挽救企业,避免使企业进入到破产。相当于我们所说的让企业重新站起来、重新恢复自由的制度。重整制度在以前的《破产法》中间是没有的,这是一个全新的制度。

  我们知道在司法考试中间新的法律或者法律中间修改之后全新的制度肯定是考点,对于重整提醒大家重点掌握。

  另外,第二个增加的制度是破产的管理人制度。我们以前的《破产法》只有破产清算,而现在有清算、重整和和解这么三个制度,所以现在新的《破产法》把原来的老《破产法》中间的清算人现在用管理人来取代,破产管理人也是一个全新的制度。

  第三个制度是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以前我们在讲破产的时候都讲清算费用,而清算费用范围比较狭窄,新的《破产法》修改之后用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取代了原来的。到底什么是破产费用请大家看破产法的第41条,什么是公益债务了《破产法》的第42条,以及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这儿我们点一下《破产法》中间两个重要的制度,这是《破产法》的修改概况,我们就介绍这里。

主持人:谢谢鄢老师对《破产法》的考点进行了详细的解析,《合伙企业法》也是今年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给学生一些建议对《合伙企业法》应该怎样复习?

  鄢梦萱:《合伙企业法》也是2007年新修改的法律,《合伙企业法》这次修改的幅度相当大,所以我们对《合伙企业法》中的变化部分一定要重点把握,对于整个的《合伙企业法》变化第一个大的变化是对合伙人的变化,原来老的《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了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法》,现在新的《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后规定了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还包括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合伙人,这是《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



按照这个规定就需要请考生朋友和《公司法》的15条联系起来,《公司法》的15条的规定,公司对外转投资的规定,我们知道在这个规定中间有一句话,叫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出资人”,这是针对《公司法》,是指在一般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够向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去进行投资,但是这个规定在《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后发生了变化,也就是在《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后现在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来进行投资。公司完全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也就是可以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我们在理解的时候可以这样来理解,针对《公司法》15条中间“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这个法律可以体现为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这对《合伙企业法》的第一个变化,公司以及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一个变化是对它的一个限制。《合伙企业法》的第3条,对它的限制是针对特殊类型的公司,比如《合伙企业法》第3条中间规定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社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企业组织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主要是为了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以及上市公司为了整个投资人的利益。所以第3条对这些任现职,他们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这些公司,比如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仍然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这是第一个大的变化。

  第二个大的变化是《合伙企业法》中间增加了一类合伙企业。原来的《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一种企业的类型,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类型也是一种在《合伙企业法》中间规定的新的类型,所以针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限制,对于出资的限制、事物执行的限制、责任的承担、以及有限合伙人的退伙,所以请考生注意这是一个完全新增加的企业类型。

  第三个变化是《合伙企业法》,是在普通的合伙企业中间增加了一个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所谓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专门知识、专门技能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机构,这样一些机构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比如实践中间的会计师事务所,最常见的、最典型的例子,这儿所谓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原则上这些企业仍然是普通的合伙企业,关于入伙、退伙、事务执行这样一些内容,仍然适用的是普通合伙企业一样的规定。只不过特殊在承担责任方面,这儿的责任承担请大家重点关注56到58条,这所谓的特殊责任承担是指,在责任活动中如果一个合伙人或者几个合伙人在责任活动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那么对这部分债务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于其他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责任的合伙人,其他的合伙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合伙人之间到底主观上故意还是重大过失,使得责任承担上面进行了分开。这是合伙企业法重大的变化,提醒大家关注一下。

  主持人:《公司法》和《商法》是《商法》和《经济法》中最重要的部门法,考生应该如何把握这个重头戏呢?

  鄢梦萱:刚刚主持人提到了《公司法》,毫无疑问《公司法》是整个《商法》中间的龙头法,在司法考试的分数比例中间《公司法》分值占到了整个《商法》的二分之一以上,而且《公司法》也是卷四中间经常要出到的案例分析的部门法。比如《公司法》的案例分析,在这几年是分数逐年上升,2006年《公司法》的案例分析已经高达20分,所以对《公司法》虽然是2006年修改的,请各位考生一定要重点关注。

  对于《公司法》我们在考试中间需要把握下面的一些基本的考点。就是必须要掌握的一些考点。第一个考点,《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原则,这儿主要是规定在《公司法》的第三条,是指由股东以自己认缴或者认购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原则。第二点,《公司法》20条的第3款,是指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或者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的时候,这时候公司的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权人来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所指的是由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来承担清偿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考点,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的人格否认。

  下面第二个考点,公司对外的投资和公司对外的担保,《公司法》15条和16条的规定。其中16条中间涉及到公司为自己的股东所提供的担保,为股东提供担保一定请大家掌握对外担保的机构是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下面第三个考点,《公司法》22条中间,公司的决议无效和撤销。根据22条的规定,这个决议的无效是指公司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这个决议的可撤销包括三个内容。第一个内容,决议做出的程序违法。比如说《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需要提前20天通知股东,如果没有20天通知股东,就直接召开股东大会的话,那么这是属于程序违法,是一个可撤销的决议。第二类可撤销的决议是程序违反章程。第三类可以撤销的决议是内容违反章程。比如说章程中间规定对外投资的数额不得超过100万,而现在公司的董事会对外签订了投资合同高达500万,那么这个决议属于可撤销的决议。

  另外,下面《公司法》中重要的考点股东的诉讼制度。股东的诉讼制度中间包括股东的代表诉讼和股东的直接诉讼,股东的代表诉讼150到152条,这是在去年《公司法》颁布之后新增加的一个制度,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提醒大家重点掌握。

  另外,股东的诉讼还包括下面这么几种情况,股东可以想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种情况,决议的无效和撤销,《公司法》22条的规定,针对可撤销的决议股东可以想法院起诉。第二种情况,损害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这个请大家看一下公司法34条,损害了查阅帐户的权利,这是一个股东可以想法院起诉的。第三种情况,公司法的75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如果没有达成协议的话,这个时候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第四种情况,《公司法》138条之间的司法解散,司法解散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想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公司法》作为我们《商法》非常重要的部门法,我们只指出来非常重要的一些变化和考点,我们建议大家在《公司法》的复习中一定要对它的发条逐条仔细的来看。在看法条的时候我们提一个建议,是把相关的法条对比来看,比如说公司中间重要的考点,关于公司设立时候的出资制度,设立时候的出资也是属于我们必考的考点,也是我们案例分析中间重要的考试素材。在设立出资的时候两类公司设立出资有细微的差别,比如说《公司法》中间的26条,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出资的时候可以分期交纳出资,其中首期交纳出资26条的规定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且不得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这儿就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出资的时候首期交纳出资要满足注册资本的20%,并且不得低于3万,要同时满足这个条件。而和他对照起来的《公司法》的81条的第二款,关于发起设立的时候股东的分期交纳出资规定是在分期交纳的时候股东首次交纳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没有说也不得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因此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在股东首期交纳出资的时候就有区别。

  另外还有一个对比的考点,关于股东的特别表决制度,请大家把《公司法》的44条了104条也对照到一块来看。44条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特别表决制度,104条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别表决制度,这个事项是一样的,这些事项是指修改公司的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的形式。虽然说两类公司特别表决的事项一样的,可是两类公司中间特别表决权的计算不一样,有限责任公司44条中间是指代表全部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所指的是所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而对于股东有限公司104条的规定是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的通过,所以只针对出席股东的三分之二。

  对于《公司法》这种细微的差别请大家对照法条来看,对照起来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也是最优效的复习方法。对于《公司法》这部重要的部门法我们就介绍这么多。

主持人:距离2007年司法考试还剩下不到20天的时间了,在这期间,学生该怎么调整自己的备考策略呢?






  鄢梦萱:这个问题应该是现在考生最为关心的问题,因为现在到考试不到20天的时间,其实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基本上对考点和哪些重点已经心知肚明,就是说基本上心里有数了,因为大家基本上经过了三个月到半年时间的复习,其实最关键的仍然是备考策略的选择,特别是临考的时候。就我个人的辅导经验来说,最后的这十多天的时间,每个考生在对学习的掌握上面、对复习的效率上面应该是最高的,可以说最后十几天的复习,也可能比以前我们一个月的时间或者两个月的时间所达到的效果更要明显,主要原因是越到临考前我们压力越大,而在压力越大的情况下,这个时候可以调动所有的细胞,那么所有的复习细胞可能会达到更好的效果。




  具体到最后的这个十多天的复习,我的建议是,第一,抓大放小。所谓的抓大放小是指抓重点部门法,放小的部门法,我们在考试中间,在分数的分布上面,基本上分数分布在如《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公司法》、《行政法》等等这些一些部门法中,这是我们必须要重点掌握的部门法。对于一些小法,比如说《会计法》、《审计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招标投标法》,这样一些法在考试中间占的分数就极少,一般来说也就是每年一道题左右的题量,所以我的建议,对大的部门法请大家集中精力,对小的部门法就是掌握一个基本点,拿到一个基本分就可以了。

  到了现在这个时间段,千万不要把精力分的太散,就是我们常说的,一个拳头要向一个方向击破是最有效的,不能五个指头从五个方向击破,不能够把力量分散,这是我们的第一个建议,抓大部门法。

  第二个建议,对于有法条的部门法请大家要把精力放到法条上面。比如说《商法》和《经济法》,《商法》和《经济法》可以说是所有的部门法中间最依赖于法条的部门法,到现在为止请大家一定要把法条过一遍。在复习法条的时候除了刚才的建议,把相关法条对照起来、联系起来看之外,另外还有一个建议,我们把法条一定看找关键词的方法。

  考生朋友可以用彩笔把法条中的关键词勾出来,到最后的时候我们就是过法条中的关键词,过关健词的现在不强调的是理解,而是强调的是记住,因为任何知识如果不记住的话都不能够转化成自己的知识,强调的是一个记忆。考前的强化记忆可以说是对应考复习最为有效的一个方法。

  第三个建议,各位考生朋友可以着重的复习一下卷四。卷四是主观题,包括案例分析,以及论述题,有的年份考过文书,但是不管怎么考总的来说都是对于主观题的把握。主观题在把握上面最大的问题就是有很多的考生朋友在答卷四的时候答不完。去年有一个考生朋友考了350分,也就是离通过线只差10分,他的卷四只考到了70分,而这70分是一个没有及格的分数,这种情况下就是说他的卷四拉了很大的后腿,所以请考生朋友在最后这些天除了过知识点之外一定要着手准备卷四中间的答题套路。比如说对于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在答的时候一定是问什么问题答什么问题,不要天马行空答的过多。

  比如说在《公司法》的案例分析中,基本上一个非常复杂的案情,然后出五六个题目来问围绕案情请大家回答,在每一问中间都会有一个为什么,就是问这个行为到底合法不合法,问为什么,答为什么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建议大家是分三个步骤来答。第一步,首先答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比如说是《公司法》的案例分析,我们就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把相关的法律规则简短的小叙述一下。第二步,开头是“本题中”,也就是我们把法律规则写完之后,第二步要答的就是和案情相结合,“本题中”开头以后后面就是回到案情,把这个相关问题所扣的案情大致的描述一下。第三步,就要回到问题,我们一般的开头词就是“因此”或者“所以”,这就是需要我们点出结论,也就是点出前面问的,比如说问“这个公司能不能成立”,我们判断出公司能够成立,最后就是“因此公司能够成立”。所以在答为什么的时候,按照这个步骤来答,第一步答“根据什么什么法律的规定”,第二步答“本题中”,第三步答“因此”,这样既能够扣到案情,又不耽误大家过多的时间,不至于使得我们的思维过多的分散。

  最后阶段除了强调过知识点之外,一定要训练临场的感觉和答题的套路、思路和答题技巧。

主持人:有06年的考生反映在考场答题没有答完,除了答题的套路,在答题顺序和时间分配上能不能给考生提一些建议呢?

  鄢梦萱:对一张卷子答不完是考生普遍遇到的问题,除了卷四刚刚我们说到的注意答题的思路,还有答题临场的发挥和训练之外,对前三卷也会面临这个问题,答不完题。



前三卷现在100道题的题量,我们知道这几年的考试从题干到选择都比以往的难度加大,虽然题量是100道题,可是相对于考察考生的阅读量,以及对时间安排的要求更高,我们建议单选题一般一道题不能够超过1分半钟,如果这个单选题一道题超过1分半还选不出答案,大家可以在旁边做个记号,比如铅笔做一个记号再往下看,不要一道题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不然一个单选题5分钟答,后面还有更多的分数在多选和不定项选择上,所以后面就答不完。而多选题的时间可以稍微花多一点,但是最好一道多选题不要超过2分钟,如果2分钟还结不出来,同样的办法在旁边做一个记号,大家往下看别的题目。因为在一套卷子中间有30%的点属于基本点,这个基本点可以说只要是复习了一段时间的考生都能拿得到的基本分。另外30%的点属于提高点,提高点就是说有一定的复习经验,比如说复习了三个月或者本身就是法学本科的考生,又通读了教材、通读了法条之后30%的分能够拿得到。另外还有30%的分就是属于比较难的点了,比如说我们司法考试中间要求的关于考察司法考试素质,属于素质分,这部分的题是属于司法考试能力的题,在能力题的答题上面丢分的情况是比较多的,所以在一套卷子中间我们把30%的基础分拿到,把30%的提高分尽量不丢,这个时候再拿一部分能力题的分,这种情况下我们通过司法考试是绝对没有问题的,所以不要在一道题上面过于纠缠,因为我们要的是总体的效果,要的是最后的过关率。

  主持人:通过鄢老师的精彩讲解我相信广大的考生朋友应该更有信心和有实力来面对今年的司法考试了,请老师给我们考生讲几句话吧。

 鄢梦萱:最后我衷心的祝愿各位考生朋友,能够在最后十多天的时间以平和的心态对待司法考试,一定要对自己有信心,因为我们经过了这么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后,其实大家对知识点的掌握都是差不多的,只不过可能有的网友对《民法》掌握的好一点,有的网友对《刑法》掌握的好一点,但是从总体来看大家对知识的掌握都差不多,在这种情况下最后这十几天就是拼毅力,看谁能坚持到最后,因此最后这段时间请大家一定要对自己有信心,任何对自己的怀疑或者萎靡不振的心态都是非常有害的。

  另外,在最后这段时间请大家一定要调整作息时间,因为有的网友是习惯于晚上进行工作,因为考试中间这个时间安排对考试是非常有害的,一定在最后的两周之内把我们的作息时间调整过来,争取白天在考场上面达到最好的状态。我相信经过网友在考前这么一段时间的努力,再加上自己心态的调整,还有各个方面的配合,各位网友一定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最后衷心的祝愿大家成功。

主持人:非常感谢鄢老师精彩的讲解,今天的访谈就到结束了,再次预祝今年司法考试的同仁们能够考出理想的成绩,明天我们会推出2007年司法考试《刑法》方面的冲刺访谈,希望广大网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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