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观察、思考与声音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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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01年8月,“中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前瞻”研讨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与美国福特基金会合作举办)在京召开,与会的法律专家呼吁:在中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在面临一个更加开放的环境下,提高法官素质成为当务之急。来自中国、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内、外的近百名法律、法学界的著名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与会专家表示:中国司法改革目前亟待进一步完善法官制度,实现法官来源的多元化,尽快提高现有法官的素质。会议还对中国法院制度现代化、司法独立、司法改革与人权等议题进行了研讨,并对中国近年来的司法改革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改革必须掌握社会脉动,司法改革必须体现社会变迁的动向和要求。在传统背景与现代法文明存在诸多抵牾的中国,司法改革正在徐图渐进。中共中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立法治国家”规定于宪法之中,学界、民间和媒体热情推动,遥相呼应,使司法改革成为当今时代的强势话题。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困境,有许多已经触及到现代司法体制和原则的核心。为什么改、改什么、怎么改?为此社科院法学所公法研究中心邀请一批国内外的权威法学家,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品头论足,问诊切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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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科院助理研究员谢海定认为,司法改革的制度目标为司法独立,价值目标为司法公正、与会的唯一一位律师、四川中维所主任顾培东认为,司法自决能力与司法约束责任的双重缺失是中国现实司法体制的主要弊端,也是司法改革的缘由。司法权威为现今中国社会中最重要的权力资源,它既能决定资源的配置——谁能影响司法谁就能获得正效应;也能决定责任的分配——谁能影响司法谁就能减少负效应,以致司法不独立。社科院研究员冯军指出,如果司法体系自身不过硬,成为妨碍司法公正的最大因素:司法公正就必须从司法的外部寻求确保其实现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结构性的司法独立反而蜕变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阻碍。若此,开出司法独立的药方去医治司法公正不振的弊病便显得十分可疑。日本神户大学教授季卫认为,司法改革与政治改革、行政改革互为因果,是一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复杂作业,分别进行到一定阶段之后必须统筹安排,把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伯转换从“共同负责,都不负责”的状态改变到“各自负责,人人有责”的状态。??

  作为一个多层面,多向的系统工程,司法改革应该如何设计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谢鹏程认为,各个司法机关为了保住自己在政治构架中的特殊优势,必然会不断张扬和强调这种优势以谋求在司法机关之间权力格局中的特殊地位。必须从提高司法效能和实现依法治国目标出发,设计相互间的权力关系。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陈斯喜认为,造成司法改革这一话题内冷外热、上冷下热的主要原因是推动司法改革的立法、司法、民众之者尚未全部登场。司法改革的思路,应该是将严肃而成本高的剧场化模式与“马锡五”式的广场化模式抛开,走平民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路子。北大博士何兵认为,中国20余年的改革实践可以视为一个偶像的打碎与重塑的过程,法院即是正在被塑造的偶像之一,应该对法官进行重新定位与定岗。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副司长霍宪丹认为,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创建,不仅对法学教育具有深远的影响,而且作为逻辑的结果应当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起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执业前所必需的统一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和终身化的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及法律职业交流制度。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夏勇研究员则从人权的角度对司法改革进行了审视。他说,公众对司法的要求已不再是对“阶级专政工具”的要求,也不再是单纯的打击犯罪、维护秩序的要求,而是生动活泼的、实实在在的个体权利要求。司法惟有充分回应这一社会变化,才能真正做到从实际出发,完成自身的改革和发展。??

  台湾政治大学教授苏永钦介绍了台湾地区的司法改革。他说,作为国家“最不危险的部门”,司法永远不可能扮演体制改革急先锋的角色,而只会被动地反映体改的成果。司法改革的正常程序,应该是先审视所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确认法治的问题所在,然后从其司法体制出发思考改革的着力点。台湾地区的司法改革实际上是把一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司法体制,朝向英美法系的司法体制调整,改变之大,一如为了配一双新袜子而换一整套西装。??

  司法改革之后的理想完美的景像是法学定为我们描绘的,然而理想与规定之间永远会有差距。社会公众接受好莱坞法庭戏剧的教育和包青天电视剧的教育远比现实的法制教育多得多。诚如苏永钦教授所言,改革的重点应放在司法的“社会化”,记司法本身承担教授人民的功能。司法关系每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对司法改革多一些观察、思考和声音,每一个司法机关都应该对司法改革多一些决心、勇气和行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沟堑方能逐渐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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