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享有准司法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2: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国有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强化金融不良资产的保全与处置,成为经济领域的突出问题,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适时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保全与处置,无疑是一项重大的金融改革举措。从近几年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状况看,主要通过法律诉讼手段,依托中介机构进行处置与清收,总体效果是明显的。但是由于社会整体信用环境的恶化,给不良资产的保全与处置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客观上阻滞了此项工作的开展,期间所显现出来的诸多法律问题也非常值得进一步探讨与研究。

  以重构社会信用为根本,切实应对借改制逃废金融债务的各种行为,最大限度地保全和处置金融不良资产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式各样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其中大部分脱胎于计划经济下的集体企业、国有企业。令人们始料不及的是,企业的改制竟成了债务人逃废金融债务的强有力的手段,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

  各种各样借改制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从法律实质上讲无非借用和规避了两种法律制度的设定:一是企业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企业法人以现有资产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2003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法律角度有力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规定》背后所显现出来的法理精神告诉人们: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必须依法进行,而不能以逃废债务作为目的。该规定的基点有:1、把债权人的权益维护放在重要位置,对规避法律逃废债务的企业改制行为,赋予债权人充分维护债权权益的相当大的诉权选择空间;2、改制企业必须在接受原企业资产的范围内直接对债权人负连带还款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结合当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客观实际,以及借企业改制逃废大量金融债务现象的不断发生,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上述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应当确立这样一个原则:被改制企业改制前的金融债务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因为:其一,从企业法人的特征来看,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企业法人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由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被改制企业的债务,是法人独立财产制度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信用和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二,从企业改制的实践来看,无论是实行企业兼并,还是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一般都是在包括债权债务在内的企业净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作价、折股、转股方式实现产权转让的。凡纳入企业净资产的原企业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既不违反该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意愿,更不存在损害该企业其他股东权益的问题。

  赋予资产管理公司享有准司法权,降低法律诉讼成本,提高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与成果

  从一般法律意义上讲,当债务人违约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金融机构通过行使诉权以维护自身权益,与普通债权人应当是相同的。但是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特别是以专门处置不良资产为职责的资产管理公司有着自己明显的特点:它拥有巨额的信贷资产,渗透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其运行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行;同时,它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极为明晰,数额也很大。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债权人等于将其价值目标的实现转嫁到了法院职能目标的实现,不但浪费了资源,而且也背离了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以从根本上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衷。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几年来处置和保全金融不良资产的实际现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享有准司法权。

  所谓准司法权,指资产管理公司只要取得拥有违约债务人未偿还债务总额50%的债权人的同意,就有权代表所有债权人通过谈判最终使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还款,该协议具有准司法权效力,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项制度在国际上不乏其例。

  从几年来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情况看,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从资产公司的运行实际出发,已从多个层面上赋予了其一些特殊的权利。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还有,国家规定减免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中涉及的税收、行政及事业性收费和中介服务费等。实践证明,赋予资产公司享有以上特殊权利,有力地促进了不良资产的保全与处置,强化了其职能目标的最大化实现。由此可见,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特别的权能,是由其自身的法律地位、特点和实际运行现状所决定的,是积极有效的,也是切实可行的。目前,应从立法角度,借鉴西方国家经验,进一步扩展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权利,赋予其享有准司法权,这将对处置和保全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产生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现有法规赋予的经营职能的同时,扩展和创新其经营职能范围与领域,进一步强化和加大其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与力度

  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几年来的运作实践看,突现其管理职能特色,依托中介机构,重点通过诉讼处置不良资产所占比重较大,但通过发挥其经营职能盘活和处置不良资产的比重较小,这与国家对其法律地位和总体职能的制度设定是不相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10条规定其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除追偿债务外,还有“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券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等大量非诉讼业务。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在以非诉手段处置不良资产时也遇到不少法律问题。如,为了对不良资产进行租赁或转让,需要与债权人先行办妥以资抵债手续,而对抵债资产再行处置时,经常会出现因价格波动,导致资产二次损失的问题:支出交易契税、营业税与中介费用,增加处置成本的问题;以及有价无市,造成资产闲置的问题等。这些都需要从法律上或政策上切实予以解决,给资产公司进一步创造宽松的处置环境,以从总体上促进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作为以专门处置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为己任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出现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而根据国际经验,不良资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加速贬值,因此应当尽可能加快处置的速度。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提高回收率,资产公司应当在现有法规许可的业务活动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混业经营的特点和实际运作现状,从有利于不良资产处置的角度着眼,不断进行业务创新(当然应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从目前其经营业务活动的范围来看,有必要增加投资业务和引进外资业务。在投资业务上,由于金融资产公司属于政策性经营的金融机构,不便与普通的投资机构一样拥有广泛的投资业务范围,但是资产公司的运营也需要市场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开放投资范围,促进其资产运作的最佳。特别是在引进外资收购不良资产方面,应大胆尝试。由于资产公司属于特殊的金融机构,很多新的经营手段的使用、业务范围的拓展,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办法,明确资产公司享有的投资权能、外资购买公司持有股权的相关政策问题、外资购买公司持有的债权以及合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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