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律师诚信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0: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律师执业与诚信

  1993年律师体制改革后,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中介组织,逐步实现由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向合伙、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转变,律师则由国家行政事业人员逐渐成为市场经济中的自由执业者。律师的执业生命与市场生命息息相关,法律服务的商品化、规模化令每一位律师首先成为一个市场的主体,在竞争中求业务、求生存。简单地来讲,就是没有了市场,律师的生活都成问题!在广州地区,全市律师总数占了整个广东省律师总数的近四成,业务量占了三分之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中有一个“信”字的就有19家,由此可以看出,律师队伍是很注重“诚信取人”的。因为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维系,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建立与维持也需要诚信作为奠基,而律师服务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首先,律师本身就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见证着司法的公正;其次,律师也是诚信制度的受益者,如果失去了诚信,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便将随之丧失,这个职业所依托的社会基础也不复存在。

  当前社会上最可怕的是,不诚信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一种生存环境,一些人不守诚信而不受任何惩罚,反而因此得到好处,当谎言和虚伪在一些时候总是比真、诚、信、实更适合某种环境并具有更大的生存优势时,就必然导致更多的人在更大的范围内不守诚信。在律师队伍中,也有极少数人将目光不是放在如何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以赢取业务,而是聚焦于如何营造这种可怕的投机环境以逸待劳:一些律师拜金舍义,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虚假承诺,玩忽懈怠,甚至作伪证以达目的;一些律师吃喝嫖赌,生活腐化,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还有个别律师利欲熏心,不惜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去送礼行贿;律师同行之间相互诋毁,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案源;不少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搞“承包”、“挂靠”经营,名为“合伙”,实为“单干”,账本、发票人手一本;以及律师行业的乱收费现象等等,都涉及到一个诚信的问题。

  律师,毋庸置疑是一个市场人,但其本质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整个社会诚信体制的内容有着根本的一致,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行业中需要突出强调的重点却是不一样的。律师诚信的重点就是依法治国。

(二)如何建立律师诚信制度

1、以思想政治工作为突破口,强化律师党建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是律师队伍维护法律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权益、服务经济建设的职能基础。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的律师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队伍。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新历史条件下,律师队伍面临着来自经济、社会、文化、思想等领域的巨大冲击和挑战。律师们只有从思想上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认真领会全国律协《关于在全体律师中深入开展学习江泽民总书记纪念建党八十周年重要讲话,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的决定》,及张福森部长在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讲话的精神,以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指导业务,有效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趋势。

  其中,重点应抓好律师队伍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首先,要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结构,律师协会要挑选具有代表性、群众性、先进性的律师党员共同组成律师协会党总支,并根据各地实际,规定拥有一定党员人数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基层党支部,确保每一个律师党员都能过上正常的组织生活;其次,狠抓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理论水平,律师协会党总支及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要不定期地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积极讨论,及时汇报,形成合力,共同进步;第三,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教育活动,寓教于乐,充分调动律师党员的主观能动性;第四,不断向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充实律师党员队伍,对广大律师实行党性化的知识管理,保持律师队伍的生机与活力。第五,广泛建立党员基本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利用现代办公设备建章立档,将党总支的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轨道。

2、诚信问题的解决,要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相结合。
  发展是硬道理,在发展中才能有效解决诚信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确实会经历一个失信的漫长过程。哄骗和欺诈是市场经济的早期特征,但从现在政治经济学规律的高度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欺诈和哄骗的手段将越来越受到排斥,市场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水平。市场经济不但要求有良好的市场道德,而且它能为良好的市场道德的建立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要有效的解决目前律师服务市场中存在的失信问题,除了提高律师的诚信意识外,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从中国的现状来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随着市场调节、政府调节、法律调节、道德调节的共同发挥作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将会日趋规范化。

3、法治须加强,体系须建立,制度须规范。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律师诚信制度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内在要求。

  律师诚信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目前部分律师主体信用差,行业秩序比较乱,原因很多,律师的诚信意识差是一方面,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律师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滞后。加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要以党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为指导,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为标准,充分体现“诚实守信,服务群众”的精神。根据中国的国情,从律师执业活动和律师管理工作的角度看,律师诚信体系建设应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建设。重点是制定律师执业的行业标准,即由执业规范和道德规范构成的社会对律师诚信度的基本判断。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进行有关立法工作,考虑到律师诚信体系建设刚刚开始,可先以条例或具体规则的方式,来规范律师诚信制度的发展。如:各地应尽快出台有关律师的会员处分规则、收费管理规则,强化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制度,更加规范、具体地明确律师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等;二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部门监督体系的建设。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端正“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重管理”的业务指导思想,密切“两结合”管理,突出行业管理优势;三是信用反馈评价体系的建设。如:律师管理部门通过电脑对所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建档立卡,形成信用档案;律师事务所推行所务公开,将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更好地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加大对违法违纪现象的惩罚力度;对开展各项工作实行质量反馈跟踪,落实到位,及时整改;还可以逐步推出类似“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InFileCreditReport)这样的法律来推动律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四是推行强制性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这是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强化律师行业的责任意识,降低律师执业的社会风险的有效途径。

  简而言之,律师诚信体系的建设即可按照如下程序推进:
  全社会广泛参与→建立包括所有律师会员的信用信息资料库→实行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动员社会力量来监督失信行为。但这些措施的实施,没有健全的法律作为保障都是不可能得到实现的。

  诚信不仅是道德的问题,还是一个契约化、制度化管理的问题。不诚不信的现象屡有发生,主要在于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杜绝背信行为光靠说教是无济于事的,只有实行契约化、制度化的管理,使依靠损害他人而获利的行为得到法律的制裁,才不至于令那些在利益的驱动下缺乏诚信的行为习惯化、普遍化。

4、诚信制度的建立,政府是关键。
  世界上的信用制度已经建立了150年,而在我国,社会信用水平还比较低下,主要依靠千百年来的孔孟之道予以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律师诚信,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就是法制伦理。法制伦理就是一个依法治国的伦理。政府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在律师诚信制度建设中是核心的核心。政府带头遵守诺言、讲信用,可给社会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反之则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北京、天津等地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实行“债权凭证制度”,规定对那些破产企业,一旦发现其有财产,就可以随时追究,并将这些企业公布于众,这个政策一出台,马上便有20多家企业主动提出还债。由此说明政府为诚信制度的建立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非常必要。

  没有强有力的监管,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对律师队伍的监管,主要表现为律师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的管理,其工作职能包括律师服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两大方面。在律师诚信体系的建立中,律师行政管理机关担负着非常重要的职责:一是律师服务市场主体“入门”的守门员;二是市场运行中的裁判员;三是市场效益的“卫士”。因此,律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端正意识,在加强对律师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与业务调研的基础上,具体应重点抓好两项工作:一是完善律师“户口”的管理,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变化;二是建立律师信用公示制,建立律师信用的“红名单”和“黑名单”,定时公布律师行业的信用信息,对于防范失信行为有着重大意义。

  当然,诚信制度的建立主要还是依靠律师市场化的力量来完成,政府的作用也只有与市场的作用结合起来才能使这项事业发展起来。单凭政府的号召,而没有市场的支持,诚信体系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此外,建立律师诚信制度,一定要体现公平原则和市场原则,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地形成,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制定规则,行使监管职能。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世贸组织规则主要约束的是政府。当前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比较乱,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行为,国务院已经开始着手制定,相应地,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也可以成立律师诚信领导小组,专门就此类问题进行调研与落实。

5、行业组织责无旁贷。
  政府的职能主要在于制定市场游戏规则,并监督这些规则的具体实施。作为政府的助手,律师行业协会在建立律师诚信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律师协会对于“两结合”体制的贯彻执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国各省、市律师协会管理人员架构中,执业律师占大多数,但律师行业监督、监控力度还远远不够,如何发挥行业管理的优势,真正做到律师自己管理自己,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律师行业管理重点是行业自律,实现行业自律的前提就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律师诚信体系。律师协会在此方面重点应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1)用规章制度规范律师的信用行为,在继续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强化行业管理。继续制订和完善各级行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准则和律师业务规则,并付诸实施,争取在几年内形成比较全面的全国律师自律规则体系。

  (2)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监督职能,加大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律师行业管理的长效机制。当今中国社会,律师违约现象屡有发生,究其原因,这与律师管理制度、国家法律建设水平以及国家的政治制度紧密相关。其中,违约成本低,也是违约现象比较普遍的原因之一,因此要减少违约的发生,必须加大对律师违约的惩罚力度,增加违约人的违约成本。

  (3)建立律师诚信评审委员会,培育有权威的诚信评审机构。由执业信誉良好的优秀律师及本系统内外的一批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信用、执业素质进行评价和审核,积极开展评审技术基础研究,并结合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完善评审体系。定期向社会公示,加强评审文化的宣传,传播信用理念,提高全体律师队伍的信用意识,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立统一的诚信评级记录库,但在信用信息体系中,不是所有信息都要予以记载,可以只记录违约记录,并永久保存不可更改,奖罚褒贬均依此为据。此外,在实行部门间信息共享的过程中,要防止这些信息被应用于其他目的,特别是要注意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政府可以运用行政权力把信息收集起来,然后制定资格认证标准,确定哪些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有资格使用这些信息。鉴于律师行业自律的发展趋势,此项业务应由律师协会进行监管,用5年时间来完成这个过程是可行的。

  (5)建立律师执业保险制度。将这项制度的建立归入律师协会工作重点之一,是有其道理的。一方面,责任保险想律师之所想,为当事人和律师创造了双向保护,真正体现律师协会——“律师之家”的温暖;另一方面,强制推行,业务公开,有利于律师协会在律师及社会公众中树立行业权威,为完全实现行业管理奠定基础。

6、建立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在律师事务所不断向着集团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的今天,要把这些具有专业法律知识、个性很强的律师组织到一起接受市场的考验,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律师执业的特点和行业的发展,要求每一个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起自己的管理理念和具体操作规程的基本原则,而诚信就是这一理念与原则的核心。

  有的律师事务所在从业过程中,十分看重最大限度的利润产出,致使“搞承包”、“挂靠”经营的现象不断出现,一旦律师发生违法违纪的情况,就会对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本身造成严重的损失。中国律师执业,是一个团体协作的合成,律师事务所能够立足于矛盾冲突集中的法律服务领域而不倒,靠的就是“诚信”二字。律师事务规模的增长,在市场经济中必须随着客户的增长而成长,要想留住和拓展客户群,除了需要掌握精湛的法律业务技术之外,还得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诚信”就是关键。如果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理念中缺少了“诚信”这一服务公众的操作规则,就必然会导致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维系之绳断裂。因此,律师事务所需要制定5年或10年规划,将这一哲学理念注入到自身的管理规则中,形成一种约定俗成的律所文化,并于每年根据具体情况不断修正。具体操作方法应重点突出几项工作:
  (1)通过探讨与规范,确立诚信在律师事务所管理理念的核心地位。组织本所律师在诚信这个问题的背景与前景上,进行深入的学习与探讨,缓解律师个人利益与律师事务所、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充分认识诚信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重要性,建立起以诚信为核心的律师事务所经营理念与文化氛围,并将这一原则以规章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

  (2)树立合理的财务目标。“财”与“信”在当前社会中经常被置于两个对立的层面上,其实只要协调好两者的内在联系,“财”、“信”也能相辅相成。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目标应当切合律所发展的实际,好高骛远只能滋长不良的职业道德,出现业务振荡,增加律师执业的风险。因此,在确立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目标之前,律师事务所必须慎重考虑下列因素:客户质量与规模、律师事务所资金实力、律师人员业务水平、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总之,一切业务的开展均需“依法执业、诚信为本”,财务公开,严格管理,“财”“信”合一。

  (3)树立律师个人的诚信意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要以人为本,“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在具有较强商业气味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律师事务所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拥有一支思想素质过硬的律师队伍。首先,要把好“入门关”,在挑选合作对象时,就应当重视观察律师的内在的职业品德;其次,要抓好“继续教育关”,通过形式多样的、不断的学习活动,稳固律师个人执业的诚信意识,以点涉面,赢取整体效益;第三,可以效仿医务管理的方法,将本所律师个人业务情况向社会公开,如在律师事务所开辟一个专栏,内注明律师的个人基本简介、业务特长、执业年限、信用表现等等内容,以便督促律师诚信意识的树立和增强社会对律师行业和监督。

  (4)建立一套完整的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规模化的发展前提是规范化的发展,律师事务所的运作需要一套完整的管理体制来约束。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就是律师事务所的“骨”、律师个人就是律师事务所的“血与肉”,而诚信制度便是律师事务所的“精、气、神”,只有这三者得到切实地统一,律师事务所的生命才能在这一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延续。

7、律师诚信与入世竞争。
  中国加入WTO后,很多国外知名律师行陆续被获准在国内设立办事处,他们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较为完善的业务素质,对国内原有的法律服务市场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形成了四大挑战:一是观念的挑战,在中国的历史转轨中,律师在必须适应高度市场化挑战的同时,必须适应国际化,应对全球律师业竞争的挑战;二是业务技术的挑战,国内律师虽然在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占有绝大部分市场份额,但在业务水平的吸收和应用上与国际知名律师行还存在相当的距离;三是组织管理的挑战;四是人才的挑战,国内律师界如果不迅速采取措施吸纳优秀的“五懂”人才,是不可能在与国际法律服务的竞争中占据主动的。

  诚信,在市场经济中就是市场竞争力,它能帮你打开知名度,拓展业务面,良好的信誉就是你投资律师行业的账户,当社会与政府为你注入第一笔创业资金后,执业信用与业务素质就成了行业竞争的两大储蓄资本。众所周知,储蓄业务如果总是光出不进的话,就会出现赤字,律师的信誉账户如果没有诚信作为及时补充,仅仅注重提高业务水平,也一定入不敷出。一旦耗尽当事人对你的原始储备,那么这个被称为“朝阳产业”的行业恐怕也只能是日暮夕阳了!所以,面对入世的机遇与挑战,律师行业必须提高认识,建立信息完备的诚信系统,增加行业运行的透明度,将各项业务的开展贴近老百姓的生活,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方能赢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

  在当前社会,律师诚信制度的建立必须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运作。诚信规范提出之后,还需要通过相应的机制运作使这些规范要求真正成为律师个人的内在素质:一方面是诚信的监督机制,一方面就是诚信的养成机制。因此,作为律师行业与律师管理行业来说,任重而道远。信用体系是一种威慑力量,对守信者,信用体系是一个“保护神”,对失信者,信用体系则是一把利剑。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完备的诚信体制下,失信者对抗的不仅仅是交易对方,而是整个社会,整个社会都将对其严惩不怠,使之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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