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是“经纪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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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中国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即将律师事务所等同于普通的商业性的“中介机构”,亦即将律师等同于“经纪人”。我认为“律师所”不能等同于任何既有概念的“中介机构”,“律师”也不能等同于“经纪人”。律师应当负有正义立法、正确执法、纠正违法的社会职责。同时律师应当被赋予履行这些职责的法律条件和环境。

  实行统一司法考试,说明了律师与法官和检察官在法律知识背景方面的要求相同,也说明了律师和他们的社会目的应当一致。区别在于,角色和角度不同,因而作用不同。代表人类社会进步的联合国组织曾经发表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作用的三个文件,并要求各国按照三个文件确定的原则,维护他们在本国的作用。这说明律师和律师制度在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现代社会关系中的作用是特殊的。从目前中国近二十年法制实践中反映出来众多问题看,其中对法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在现代法律社会中的作用定位不清晰或不正确是主要问题。其根本问题是,认为法律不过是另一个“工具”。这种“法律是工具”的观点并非开始于现代,从历朝历代流行至今。既然法律是工具,自然无须尊重。“工具”就因此可能和可以成为“玩具”。有一次,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有人还说:“律师,不过就是工具!不要自以为了不起!”虽然这话已经过去了,但是其暴露的问题还有没有?我们不能不思考和妥善解决。

  明确了律师的定位,还应当考虑律师人才的培养与发展问题。现在有了司法考试,这对于培养和选拔优秀的法官提供了一条新路。多年来,我国的法官大部分是从军队转业或是法律学院直接毕业的,这不同于大陆法系或普通法系的做法。大陆法系的法官是专门法官学校“教”出来的,而普通法系的法官是从执业多年(英国7年以上)的优秀律师中挑选出来的。在英国(普通法之母),法官的产生过程很值得研究和参考。因此,我建议建立这样的机制,即法学院毕业生应当首先进入律师所实习和执业5至6年,其中独立执业须满2年。然后才有资格申请成为检察官或法官,并且只录取品行良好和经验丰富的律师。这样一方面节省国家对培养法官和检察官的费用,同时使得法官和检察官有代理原告和被告的经历和经验。这些经历和经验对于法官和检察官的人性成熟,特别是对法官的人格成熟非常重要。广大律师群体应当成为国家的高级法律人才储备库,以便为不同国家机构输送各种不同专业的高级法律专才。如果能够这样,我们律师界对国家的贡献就更大了,当然责任也就更大了。在目前正在进行的《律师法》修改中,我希望有人注意、研究、解决这些问题。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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