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2: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就我国的司法现状而言,不尽人意之处颇多,究其原因既有司法体制不完善、程序设计不严密科学的硬件问题,也有诸如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这样的软件问题。说它是软件,是因为司法自由裁量权具有合法的形式,而其行使的结果却可能合法也可能违法。因此正确认识司法自由裁量权并依法规制其正当行使,是完善法制所必需。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必然的,然而只要充分认识其产生与存在的条件,制约其随意性是完全可能的。

  
司法必然产生自由裁量权


  司法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它是国家专门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司法自由裁量权一般理解为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拥有自主、灵活地适用法律以解决案件的一定权限。司法自由裁量权与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样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客观现象,法律规则对社会生活调整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律的统治不可避免地蕴含了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从这个视角上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必然的。

  第一,立法的不完备必然产生司法自由裁量权。司法活动就是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这一过程自然包含着自由裁量的内容,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备所致。第二,在任何事物面前人都不是绝对被动的,而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司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就是发挥其能动作用的表现。因此,由于法律的适用依赖于人的具体操作,既使有了完备、详细的法律,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第三,立法的高度概括性使它产生了很多有很大灵活性或者留有一定伸缩幅度的弹性条款,这类弹性条款代表着立法技术,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立法思想的体现,在各种立法中比比皆是,而这正是立法授予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可见,司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程度可有不同,其存在却是必然的,因此要正视并深刻认识它。只有这样才能找出应对措施,从而使依法规制其正当行使成为可能。

  
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识别


  与法的适用密切相关的自由裁量权有其两面性,因此,正确评价、认识并合理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对完善司法具有现实的、举足轻重的意义。司法自由裁量权既然是法律实现过程中的必然现象,自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尽管它集褒贬于一身,游离于正义与非正义之间,但是作为一种司法活动其主体的法定性决定了它具有运用国家司法权的性质,其内容是把法律的一般规则运用到个案的处理中,其结果必须有法律文件载明是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是对一定主体实行法律制裁。这些特征使它具备了合法性的形式要件,也把它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等相区别。而司法自由裁量与非自由裁量的其他司法活动最大的区别是司法人员具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这是对它毁誉参半的根源,也是由于这一特性使自由裁量权本身具有双重性。在法的实施方面,它既有其独到的功能,又会带来一些弊端。

  首先,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对完善司法有着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第一,司法自由裁量权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空白。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司法办案人员可以遵循法的原则、精神或理念去解决具体案件。第二,法律规则或规范普遍适用性的特征,决定法本身比较概括、原则和笼统,司法人员正是运用自由裁量权灵活、自主地应用法律以解决具体案件,避免某些情况下适用法律的困难。第三,自由裁量权可以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满足人们追求“个体化正义”的要求。司法办案人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个案有的放矢地予以甄别并加以解决,使每一个案件的裁判结果因其事实情节或者当事人的情况等差异而不同,以达到法律规则或规范无论适用于什么样的案件都同样公正的效果。因此,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积极的一面应予充分肯定并很好地加以利用。

  其次,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或者不当行使也会带来一些弊端:

  第一,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司法人员的灵活自主权,法律对它的约束很有限,这可能使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拥有过大的灵活性,如果对它没有有效的制约而运用不当就会给人以法无定律的印象,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第二,它使个别职业道德素养差的司法人员有机可乘,使其可能被“利益”驱使,滥用自由裁量权、徇私舞弊,肆意地枉法裁判,导致违法办案和司法腐败现象的恶性循环。我国目前较为严重的司法腐败,究其根源在于现行司法体制赋予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监督制约。第三,对于一个法制社会而言,若对司法自由裁量权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措施,将会导致其滥用甚至泛滥,这将最终威胁其整个司法制度,使法制名存实亡。因此,对司法自由裁量权消极的一面应当充分认识并加强法律规制。

  司法自由裁量权具有双重性这一特性充分说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行使,有其本身的积极效应也有它先天的缺陷与弊端。在法制文明极大发展的今天,通过法律规制和制度保障完全可以抑制它的消极作用。自由裁量权不仅使人们受益,也使严格意义上的法制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能否正当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关键是能否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克服其弊端,这是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依法规制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司法自由裁量权能够依法规制并正当行使。

  所谓正当行使就是依法合理地行使,依法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合理就是对自由裁量权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之合乎世情民意,超出法律的限制自由裁量权就失去了正当性。自由裁量权应当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必须在其权利的边界以内合理行使。依法规制并正当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做到:

  第一,从根本上堵塞疏漏,做到完善立法。一方面立法细致、完备,减少空白,要健全立法包括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必要的判例法,以防止司法恣意、专断;另一方面立法又要详略适度,防止因规定得过细、过死而限制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导致司法僵化。

  第二,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加强我国司法体制的科学性及其运行中自身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司法队伍的建设。

  第三,确立公正是诉讼最基本价值的理念。在司法程序中真正贯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注重程序正义的理念,贯彻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和审判中立以及诉讼效率等科学理念,从宏观上正确引导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四,强化保障程序公正的微观制约措施。要切实贯彻我国的各项司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如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公开、回避、人民陪审、律师代理和辩护等,以增加审判过程的透明度及程序保障的可行性。

  第五,加强对司法程序的全方位监督及对司法权的制约。权力如果没有制约就会导致滥用乃至腐败。对司法人员以权谋私甚至枉法裁判的司法腐败行为予以严惩。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尤其要强化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及制约机制,使之沿着法制的轨迹正当行使。

  第六,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职业司法队伍。提高司法水平也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改变有的地方法官、检察官的素质及专业水平低于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的被动状况,以拥有较高学历和深厚专业背景的法学人才充实司法队伍,严把入门关。对司法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司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准及业务水平。加强司法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严格法治的意识,减少司法的随意性,杜绝徇私枉法现象发生。正确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要求司法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对法律博大精深的理解以及丰富司法经验的积累。只有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才能做到正当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扬其所长,抑其弊端。

  综上所述,自由裁量权并不像以往人们认识的那样只是大量存在于行政执法当中,事实上,它在法的适用的一切领域以及任何法制体系中都是普遍存在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大量、普遍地存在于各种司法活动中,包括审判活动和检察活动,其表现以法官自由裁量权更为多见。任何法制体系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司法自由裁量权,只不过由于对它的法律规制不同司法自由裁量权所起的作用不同而已。过去我们对司法领域的自由裁量权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更没有有效的制约机制和约束措施,这是导致司法环节问题颇多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司法自由裁量权能否有效的约束,是一个法制体系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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