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梁氏祖传秘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4: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萧墙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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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过平民百姓的日子没有什么不好,图的就是个安悠太平,其乐融融。当然,人嘛,谁没个梦想呢,比如发家致富、出类拔萃……可眼瞅着梦想成真时,又“随风而去”,多添堵。天津老人王树润心里就挺堵得慌。??

  起因是一帖祖传秘方。??

  天津一家报纸曾刊登过一篇介绍王树润之子梁大水与祖传秘方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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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大水医生从事中医骨科的研究和医疗,主要是受家庭的影响。梁大水的 祖籍是天津市静海县人,老家在子牙乡三呼庄。梁家祖辈都以行医为生,养骨护骨的“梁氏膏药”最为著名。

  关于“梁氏膏药”,还有一个美丽的传说。梁大水医生听爷爷讲,梁家原是以中医内科为主,为周围乡邻问诊治病。在梁医生的爷爷的爷爷的父亲那一代上,梁家曾为本地一大户人家的老太爷医好顽症,对方十分感谢,与梁家建立了友情。那户原也是几代宗医,家中医书很多,但因家境渐渐殷实富足,已不再行医。老人便把祖传的一副医骨秘方传给了梁家。这也是善有善报,梁家祖辈从医行善而得到的善果。梁家按照秘方采药配药,在长期实践中又不断加以改进,逐步形成了“梁氏膏药”。“梁氏膏药”疗效甚好,不仅对骨折病人有奇效,对腰腿劳损的病人也有明显效果。渐渐,梁氏膏药声名鹊起,到了梁大水医生爷爷这一辈上,梁家已以骨科为主,内科为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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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家祖传秘方与一般的医骨秘方不同,分为内服药(活血止痛胶囊)和外敷药(梁氏膏药)两部分,二者配合使用,在疗效上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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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天津有一家颇有影响的梁氏祖传正骨专科室(后发展为联合办医)。梁氏家庭利用世代祖传正骨秘方配制膏药及口服药专医骨科顽症,获得社会赞誉。主人梁春涛去世后,老伴王树润带领长子梁大水及长女梁汝芬、次子梁汝强共同经营。1988年,梁大水取得个体行医执照,与天津市中环医院、小关医院等联合办医,主治各类骨科疾病。老母亲负责熬药,弟弟妹妹负责灌药、杂活。由于疗效显著,经济效益很好,眼瞧着一家人的日子红红火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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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与家业蒸蒸日上不同的是,梁家的内部矛盾却再也掩盖不住。由于药品需要增大,家庭生产也供不应求,长子梁大水逐渐脱离家庭,自己在外经营,不与母亲弟妹共同分配利润。母子关系、兄弟关系恶化。梁大水不再付给母亲王树润生活费。王树润实在想不通自己辛苦了大半辈子,却落得两手空空的境地,便多次要求与梁大水商谈,对共同经营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谁料儿子却避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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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9月6日,王树润将大儿子梁大水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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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称:该中药秘方及原告被告共同生产经营期间所得均为共有财产,原告有权获得应得部分。同时,鉴于被告长期占有该秘方并不允许其他人使用的事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鼻肭蠓ㄔ喝啡显?告对被告持有的中药秘方拥有共同所有权。??
  2?鼻肭笕嗣穹ㄔ号辛畋桓娼怀雒胤皆?件由原告保管。??
  3?鼻肭笕嗣穹ㄔ阂婪?就原被告共同经营期间所获利益进行分割。??
  4?庇杀桓娉械1景溉?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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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方之争


  原告王树润请了天津长缨律师事务所主任庞标律师为代理人。庞律师执业多年,经验丰富。他按惯例把这个案子细细琢磨了一番,终于找到了切入点。庞标是那种不论办大案还是小案都一丝不苟的人,他对自己的职业有种神圣感。他觉得大案对公司企业来讲是成败的关键,但看起来微不足道的小案子,对老百姓来说同样是命运攸关的大事。所以,作为一名律师,庞标总是有很强烈的责任感,他要对每一个当事人负责。??

  分析过王树润诉梁大水一案后,庞标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证明祖传秘方确实存在;证明原告与被告共同经营的事实;证明梁家巨额财产存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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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开庭时,被告梁大水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不存在中药秘方,本人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中医行业。原告曾对被告有过协助,但并非共同经营,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看来第一步是先要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梁氏祖传秘方的存在。在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后,庞律师已胸有成竹。他在法庭上列举出大量证据证明祖传秘方的真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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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庞律师分析:秘方之所以成为秘方,是因为其内容的保密性。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已充分证明秘方的存在。而被告代理人仅仅以被告的口头否认为托词拒不承认。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证明了秘方的存在,而被告本来不具有证明秘方不存在的责任。但被告长期以来在其广告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所做的报道、本人书写的信函等材料中不止一次的承认祖传秘方的存在。也正是因为被告的这一先前行为,使得被告必须证明秘方并不存在。其实被告只是迫于败诉的危险才无视事实,对以前的一切矢口否认。这种无视客观事实、无视先辈贡献、无视亲人感情、无视患者利益的谎言丝毫不能改变真相。??

  同时,作为秘方载体的笔记本可以被隐藏。但由秘方的使用而产生的效果却无法隐藏。证人刘建平家至今还保留着梁春涛生前所赠的药品实物。证人王佩荣曾先后两次接受梁家的治疗,第一次是梁春涛在世时,第二次是梁春涛去世后,梁家用同样的药治好了她。如果说药是梁大水发明的,又怎么可能在梁春涛生前就出现了呢?事实上,还有更多证人可以证明,早在梁大水出生之前,这套药方就已经存在,并曾为许多的患者解除痛苦。梁大水可以闭上双眼,但历史和现实是无法改变的。??

  既然祖传秘方确有其事,那么后面的问题就是原被告是否靠祖传秘方共同经营,共创财富。庞标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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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义有时并不反映实质。如果原告及家人分别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就不会有共有财产分割的诉讼。正是因为王树润一家分工合作,团结创业,才会聚积起可观的财富。通过分析证人证言可知,梁家长期以来以本案原告为核心组织生产。与梁家来往密切或不密切的亲朋好友在长期与梁家来往的过程中对此均十分了解。制作药品及外包装的工具至今还放在原告的住处,被告广告和其他宣传材料里的联系地址和电话也是原告所有。制作药品及外包装的工作重担长期由原告承担。而两个第三人也提供了在天津和外省市为家庭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是联系业务,负责销售的证据。这充分显示了梁家以祖传秘方为基础,分工负责,协作发展的家庭共同经营的实质。??

  在梁大水是否拥有巨额财产这一问题上,庞律师举证后指出:梁家巨额财产存在的事实。梁大水在答辩中称根本没有巨额财产,但本案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梁家不完全的收入已经达到900余万元。限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原告无法通过对被告联合办医单位的账目进行查询而获得确切的资产数目。因此,原告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相信随着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梁家被梁大水一人占用的财产数目将会清楚。??

  上述事实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也正是这种联系使得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祖传秘方属于梁家全体成员共同拥有,任何一个拥有者都可以使用并获利。如果在梁春涛去世后梁家成员对秘方就不仅仅是无形的秘方,还包括梁家全体成员因共同的经营而获得的一切利益。但梁大水把全家人的工作成果据为己有,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难道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吗?被告代理人称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明确规定了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这不正是法律依据所在吗???

  被告之所以否定祖传秘方的存在正是试图否定梁家共同经营的前提和基础所在。如果没有祖传秘方的存在,则药品发明研制由梁大水一人完成,梁家其他人的工作又可以被曲解为帮忙,则被告可以安然占有这笔巨额财产。但是梁家全体成员十年如一日,为业务的扩大尽心尽力,从没有从被告处领取过工资。如果说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为什么没有工资呢?如果说只是帮忙,原告和第三人只为别人帮忙,就不管生活来源了吗?正是因为梁家全体成员对所从事的事业和财产的分配有着不成文的约定,才使他们尽全力付出的同时从未谈及 划分财产,因为他们知道,只有把事业作大才会有更大的发展。是被告对于财产无情的侵吞使得原告无奈之下以七旬高龄与亲生儿子对簿公堂。??

  2001年6月1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下达判决书。不过,判决的结果却令原告王树润大失所望。??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国家法律保护。现原、被告之间对祖传秘方的使用,产生争议,并涉及财产分割。应以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梁大水系秘方持有人,并由此秘方获得利润。但原告王树润不能举证充分证明被告梁大水持有全部秘方,并用于行医获利。虽相关证据载明系“祖传秘方”,但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实该处方即是原祖传秘方之配伍成分。故本院对原告王树润及第三人梁汝芬、梁汝强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第71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树润及第三人梁汝芬、梁汝强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10元,由原告王树润负担。


  2001年6月21日,作为王树润的委托代理人庞标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从接到一审判决书,庞标脑子里转的全是这起案子。庞标就这脾气,只要他认准的理儿,非坚持到底不可。他反复分析了法院判决书,认为有如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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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痹?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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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原审法院对祖传秘方与梁大水生产药品的药方的关系并未做出合乎情理的的确认。事实上梁大水一直在利用祖传秘方制作药品并获利。原审法院所说的“1995年,本市中环医院再次向主管部门申请生活活血止痛胶囊,但此次配方与1993年相比,已有较大变化。”且不说这两次配方的内容并未在法庭经过质证,其效力根本不应得到认定;同时变化大在何处却只字未提,事实上在原审中,原告已经举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两次申请的配方并无不同,而原审法院对此并未予以充分的考虑。同时,原审法院被告现在生产的药物是否与中环医院申报的属于同一药物,它与祖传秘方之间有无关联也未能加以认定。被告未能提供其独立研制药方的证据,又不能证实1993年与1995年两次申请的药方没有联系,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没有利用祖传秘方获利显然证据不足。??

  其次,原审法院对于举证责任分担存在认识上的错误。原审原告及第三人用充分的证据证明秘方存在于被告手中。而被告在一审的庭审过程中一次都没有出庭,仅通过其代理人提出否认,但又没有提出任何证据。限于祖传秘方的特别属性,其保存和持有不可能为家庭成员以外的公众知悉。长期利用该药方生产获利和其余全体家庭成员的证明都不能作为被告占有秘方的证据,被告本人做的各类广告不能作为证据,而口头轻描淡写的否认却被法院认定,显然不合情理,更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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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痹?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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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法院所说的“1995年,本市中环医院再次向主管部门申请生活活血止痛胶囊,但此次配方与1993年相比,已有较大变化。”原审法院的这种认定是否意味着原审原告在1988年至1993年间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而又没有得到保护呢?但原审法院对此并无法律上的处分,显然是适用法律上的不当。??

 
赔付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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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祖传秘方一案后,于2002年1月作出判决。二审法院审理时发现,关于祖传秘方是否存在及其所属权,由于王树润证据不足,法庭难以支持。但对于巨额收入的用途与去向,其长子梁大水应负有举证责任。其长子“没有账目”的辩称被法庭视为拒绝举证。因此,法院推定为上诉人王树润要求给付获利100万元的主张成立,判决梁大水给付王树润及其弟妹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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