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亟需完善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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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为贫穷的、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或代理的制度。它是一种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为保持控辩平衡、保障社会弱者获得平等诉讼机会以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基本人权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其主旨在于实现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障每一个进入刑事诉讼的公民均有平等的机会实现实体正义。

  
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国际化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上世纪6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日臻完善,与此同时许多重视现代法制文明的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建立起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据有关部门统计,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将近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起了法律援助制度。

  随着1996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继颁布,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地位得以正式确立,现已成为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可圈可点之事。

  联合国自1945年成立以来,积极致力于在刑事司法领域确立并推广一套具有原则性、规范性、示范性、普遍性的国际准则,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实现平等、保障人权方面的特殊作用,理所当然地成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重要内容。在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文件中对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受援时间及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刑事法律援助国际准则。

  
联合国刑事法律援助准则之内容


  从联合国通过或确认的一系列法律文件来看,在刑事司法领域提供法律援助的国际准则主要有以下内容:

  1.明确了适用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
  从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来看,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可以分为一般对象和特殊对象两类。前者是指所有遭受刑事指控、面临刑事审判的个人,即普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指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受援对象,包括未被羁押的未决犯、未成年犯、死刑犯和刑事被害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护贫穷者的利益,防止因经济条件的不平等而在司法上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联合国准则明确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贫穷无钱请律师的,要为其免费提供法律援助。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除了规定普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权外,还特别关注特定情形下的受援人,如,对于未被羁押的未决犯、未经审讯的囚犯、死刑犯、少年犯等都有专门的规定。另外,随着保障被害人权益呼声的高涨,法律援助的对象有扩大到刑事被害人的趋势,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以联合国决议形式集中规定了保障罪行受害者的基本原则,其中就包括“在整个法律过程中向受害者提供实际上的援助”,并且要求对警察、司法、社会服务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认识到受害者的需要,使他们对准则有所认识以确保适当和迅速的援助。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规定的受援对象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2.受援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时间。
  为了及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联合国有关文件规定的获得法律援助的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各阶段”,受援时间的起点是“被拘留时”。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规定,主管当局应在被拘留人被捕后“及时告知”其有获得法律顾问协助的权利,并向其提供行使该权利的适当便利。

  3.规定了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
  联合国一系列相关文件规定,当被拘留人、被指控人无经济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时,应免费获得法律援助。

  4.实施法律援助的保障措施。
  为了使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准则落到实处,联合国要求为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提供以下两方面的必要保障:第一,为了使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对于律师的培训。《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要求:各国政府、律师专业组织和教育机构应确保律师受过适当培训:第二,要求国家承担法律援助经费,落实法律援助资金。联合国准则要求对于无支付能力的受援对象应当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但并非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免费服务。因此,国家必须承担指派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人员的费用,包括援助律师的必要报酬、法律援助机构或组织的办公经费等。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与国际准则的差距


  同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相比,不难发现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和与国际最低标准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援对象的范围过窄。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主体仅限于庭审的被告人,而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与前文所述及的《公约》和《原则》规定的“被拘留人”、“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一切情况下”和“任何没有律师的人在司法需要的情况下”均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规定相比,受援人的范围显然是过窄了。但有学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将受援对象仅限于庭审中的被告人并不意味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就过于狭窄,其理由是:我国对法定刑是死刑的刑事案件实行“应当”法律援助的制度,这些规定似乎把刑事法律援助限制在一个十分狭小的范围内,但是如果将这一范围结合实体法一并考虑并非如此。因为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有51个死刑规定条文,157个法律条文涉及到死刑,约占刑法451个条文的三分之一,应当说,这种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幅度“比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大”,更何况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如此看来,我国法律援助适用范围还是很宽的。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其一,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可能判处死刑”的立法原意是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说可能对某被告人判处死刑,而不是指被控罪名的法定刑中只要有死刑就是“可能判处死刑”,如果这样理解恐怕是望文生义,曲解了立法的原意;其二,退一步说,即使像这位学者所言的那样,死刑仅仅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所涉及的案件范围也是十分有限的;其三,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的受援对象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并不包括这些人。

  2、受援案件的种类有限。
  我国法律规定的受援案件的范围采取关键案件模式,即公诉案件中只有公诉人出庭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的案件,而且对于公诉人出庭的案件采取了“可以”指定的灵活性规定,这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有很大差距。虽然国际司法准则没有明确列举案件的范围,但是根据“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一般理解和世界上其他各国的实践,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贫困的被指控人如果可能被判处1年以上的监禁,就能得到一名免费律师的帮助。

  3.受援阶段单一。
  我国法律将接受法律援助的期间仅仅限定在审判阶段,也就是说,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刑事被告人在审判前程序中并不享有法律援助权,这不仅与国际司法准则有很大差距,仅就国内法而言,也存在较明显的冲突。众所周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而对于法律援助实施的时间大大晚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的规定,不仅不协调,也与设置法律援助制度的根本宗旨不相符合。

  4.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形式和方式单一。
  就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形式仅有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一种,并未规定有关机关告知受援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形式。从援助的具体方式来看仅有法庭辩护一种形式,而不包括国际司法准则中的提供法律咨询等多种帮助,显然不能很好发挥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应有的作用。

  5.缺乏必要的实施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没有专门的财政拨款,虽然成立了法律援助基金会,但基金的来源既不充足又缺乏可靠的保障,从而使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困难重重。另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往往被许多人理解为“律师应无偿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最高法院与司法部的《联合通知》下发后,许多地区的法院就不再按以往惯例支付可怜的30—200元的补偿金,理由之一就是尽义务就不应再领取报酬。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而且是有害的,不利于充分发挥律师从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尽义务并不妨碍得到适当的补偿。

  
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构想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保障制度,尽管还很不完善,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发达国家的制度相比也有很大差距;它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法制环境的成熟与诉讼体制乃至政治、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这也是一个艰巨的系统工程,并不能一蹴而就,因此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的建设将会是一个相对长期的曲折过程。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
  我们认为,我国法律援助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切实保障人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使法律援助立法具有宪法依据;二是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设立法律援助的专条或专章;三是尽快制定《法律援助法》,将分散的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和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通知等加以整理,并吸收各地的关于法律援助的立法经验,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避免各规范之间的冲突,弥补法律漏洞,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

  2、建立稳定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所支出的一切必要费用,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制约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法律援助发展的关键因素。如何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是世界上所有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所面临的难题,绝大多数国家以财政拨款为主提供法律援助的经费。这些年有的国家法律援助经费有所减少,但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是由政府提供。中国要建立较为稳定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既要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又必须结合国情,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我们认为解决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应该坚持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捐赠为辅的办法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经费,保证法律援助制度的真正落实。

  3、扩大受援对象的范围并拓展受援阶段。
  法律应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和刑事审前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将法律援助拓展到侦查阶段,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如嫌疑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应告知其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如其要求行使法律援助权,有关机关应为其提供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随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观念的增强,加强刑事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人权保障是国际发展趋势。因此,将受援对象扩展到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害人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

  4、丰富法律援助的形式。
  除了审判阶段的指定辩护这种形式以外,还可以增加侦查和起诉阶段的指定辩护、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代理申诉、控告以及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形式和内容。

  5、建立值班律师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作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在保证刑事法律援助尤其是刑事审前程序中的法律援助的贯彻落实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值班律师制度在国际上较为流行,我国的深圳、珠海等地也进行了试点,有几百名律师自愿报名,体现了广大律师的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我们建议,由各地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律师自愿报名,编制律师值班名单,按一定顺序排列值班表,值班律师即可在律师事务所值班,由律师协会按名单顺序向要求帮助的受援人推荐律师,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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