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保险:律师发展的减压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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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在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中,由于知识结构、操作技巧、责任心等缘故,稍有不慎,就可能使自己处于风险当中。尤其是当前,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增加,新知识不断出现,律师的执业风险将会有增无减。国际律师业的通行做法,是将律师的执业风险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既可降低律师执业的风险,又可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在国内,北京律师有幸成为最早享受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群体。从1999年北京市律师协会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交涉、谈判,2001年正式签署协议至今,已连续三年投保,保险公司已对几起案件进行了赔付。

执业责任保险成现实


  为了尽早与国际同行接轨,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防范和降低北京市律师的执业风险,保障律师顺利开展业务,北京市律师协会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从1999年初开始探索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历经两年的艰苦谈判,双方终于达成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

  2001年3月15日,正值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正式签署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武晓骥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骆鹏,分别代表本单位在《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上签字。在签字仪式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吴明德认为,保险公司为律师执业提供保险,既可使律师安心工作,又能促进律师业务水平的提高,还可为中国律师在执业责任方面积累一些经验,这对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孙超美先生对北京市律师协会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达成《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表示祝贺,他认为该协议正式生效后,一方面会对北京律师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另一方面对消费者也能起到保护作用,是一种双重保险。

  此次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人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投保的险种是律师执业责任险,被保险人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所属的合法执业的全部律师事务所,年保费人民币200万。保险期内,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600万,累积赔偿限额人民币4亿,每个律师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500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10%,但不超过人民币20万。追溯期为保险期往前5年。

  按国际惯例,律师执业必须投保执业责任险。中国加入WTO后,律师的业务领域将不断扩大,律师的执业风险也将随之增大。北京市律师协会用会费为律师投保,在不增加律师负担的情况下为所属的合法执业的全部律师事务所统保执业责任险,既可增强律师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也可降低投保额,充分体现了会费“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的目的。

  继第一年投保之后,2002年5月27日下午,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工作会议在国家图书馆音乐厅召开。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贾午光,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杨艺文,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庆、副会长李大进、监事长王以岭参加了会议。全市398家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到会。

  张庆会长向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布置了关于贯彻执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的工作。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王小兵向北京市各律师事务所表示将提供热情、周到的保险服务。杨艺文副局长要求全市律师事务所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尽快建立律所完善的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贾午光在讲话中指出,建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提高律师信誉度的重要措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并认真地承担起这种责任,要坚持“质量第一,诚信为本”的原则,每位律师都要规范地从业、执业,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北京君合、大禹等10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或合伙人现场在《承诺书》上签名、盖章,并领取了律师执业保险证书和铜牌。会后,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提交了《承诺书》,领取了律师责任保险证书和铜牌。

执业责任保险开始赔付


  为了保障北京市律师责任保险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保险理赔工作的管理,理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关于处理保险理赔的工作关系,保证保险工作长期稳定的发展,北京市律师协会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共同制定了2002年的理赔处理办法。内容为:

  一、 出险通知

  被保险人(律师事务所)在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以“出险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同时书面通知北京市律师协会(简称:律师协会)备案。

  二、 赔案处理

  1)平安公司接到出险通知书后应立即向律师事务所了解事故的原因和经过,初步判断事故的性质,对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立即书面通知律师协会和被保险律师事务所。

  2)对初步判断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由律师协会、被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平安公司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处理过程中被保险律师事务所根据三方共同协商的意见与索赔人进行谈判。

  3)三方的协商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维护消费者、律师协会、被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平安保险公司利益的原则,及时妥善地达成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对确实不能协商解决的,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处理。

  三、 结案

  平安公司将按照“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三方协商一致或者仲裁或诉讼的结果履行赔偿责任。

  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赔案由平安公司直接向被保险律师事务所进行赔偿,赔偿后应书面通知律师协会。对于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赔款的支付应在律师协会参与的情况下进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为北京市全部合伙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律师责任险,使全市律师开展执业活动时免除了后顾之忧。但百密也有一疏。

  2001年12月27日,北京律协收到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责任险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的书面材料。这是自2001年3月15日北京律协为全市律师事务所投保以来的第一起《律师执业责任险》索赔案。光明所张卫华在代理李琳一案时,因律所搬迁地址发生变化未能及时与当事人相互取得联系,使得委托事项过了诉讼时效,给委托人造成60000余元的经济损失,法院已判令光明所赔付此款。光明所提出索赔金额人民币66,860.00。

  2002年5月28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又收到了华城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律协提交的律师执业责任险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的书面材料,申请书称: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聘请华城所为其“世纪英才、相约清华”活动项目的法律顾问,并签订了《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华城所委派张宇锋、李居湘作为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办理约定的非诉讼业务。但由于此项业务时间仓促、地域广泛等复杂原因,同方公司终因《活动指南》奖金最高限额内容违法而受到工商局20,000元的行政处罚。法院认为华城所律师未尽到作为法律服务者超越一个理性的人应尽和注意义务,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的违约责任。华城所提出索赔金额人民币23,720.00。

  2002年10月10日北京律协又收到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责任险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的书面材料。这是律协投保以来索赔标的最大的一起理赔案。申请书称:丁钦在1996年6月承办美国亚美集团公司与北京新路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委托见证和代为保存票据的律师业务,由于亚美集团未履行约定义务造成新路经济技术开发公司420万元的经济损失。1997年7月新路公司未与启明所协商,将启明所与亚美集团列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经法庭审理查找和公告未能找到亚美集团。因此,1999年11月,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启明所对亚美集团未能返给新路公司42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接判决后启明所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亚美公司经公告未能出庭的情况下,于2002年12月9日做出判决:“……北京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债务美国亚美集团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百分之十承担责任。”启明所提出索赔金额人民币56,333.00。

  上述赔付根据《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以执业律师身份代表被保险人为委托人办理约定的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由于过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的,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根据第四条: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三家律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递交律师执业责任险索赔申请书,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受理了此案。

  经过调查,保险公司认为上述事故保险责任成立,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且不包含保单14项除外责任中的任何一项。

  保险公司分别于2002年4月25日实际赔付光明所人民币60,174赔偿金。2002年7月4日实际赔付华城所人民币19,458赔偿金。2003年1月19日实际赔付启明所人民币410,699. 70赔偿金。律师执业中的风险最终为保险公司所分担。

提高行业信用


  这三起案件虽然都顺利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但是却为律师们敲响了警钟。在国家整体经济环境趋好、法律服务市场空前广阔的时候,律师在施展业务才能的同时,必须意识到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树立诚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首先,做到勤勉尽责,这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之一。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应当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履行各种职责。

  其次,严格规范的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基石。一些律师事务所在发展初期,首先考虑的是如何扩展业务,在竞争中求得生存,不够重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规范化。虽然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但是没有认真遵守和执行。严格规范的管理可以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铲除滋生问题的土壤。

  最后,不断提高执业水平,是律师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保证。律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正确看待问题、恰当解决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前车之鉴,当引以为戒,律师只有强化自身素质,才能大有作为。

  2003年3月15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平安大厦续签《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庆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骆鹏,分别代表本单位在《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上签字。《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的续签,标志着北京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工作更加成熟,律师执业保险已上升到新的台阶,它为律师执业活动提供了重要保障,解决了律师的后顾之忧,加强了律师事务所抵抗风险的能力,营造了良好的执业环境,同时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

  2002年1月,司法部把建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明确列为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的改革、发展所要抓紧进行的几项重要工作之一。从2002年起要在全行业强制推行律师执业赔偿保险制度。2002年3月,司法部要求全国各司法厅(局)在新形势下要充分认识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重要性,认真抓好律师诚信制度建设,大力加强律师诚信监管。律师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成为当前要着力完善的四项诚信保障制度之一。司法部要求各地大力推行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使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都能够得到赔偿,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北京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工作为行业积累了经验,提供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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