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成为诉讼时效制度的受益者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9: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化。若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当事人之间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此外,诉讼时效制度还有利于法院及时正确的处理民事纠纷,免去查证、取证困难。诉讼时效的行使为保护社会的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债务人利用诉讼时效制度恶意逃避债务,进而成了诉讼时效的受益者。某建设银行在1993年借给某稀土厂人民币4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一直以资金紧张、法定代表人频频更换为由拒绝还款。建设银行作为债权人为了自己债权的实现,保证债权的胜诉权不断地向稀土厂主张权利。后来稀土厂经人指点,明白了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产生了恶意逃债的想法,拒绝再给建设银行出具的催款通知上盖章确认。致使建设银行对该笔贷款丧失了胜诉权,使国家的财产权益受到了巨大损失。

  甲于1994年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一处房产,甲为此支付了一台锅炉另加3万元钱,当时合同约定该房屋的价格待房屋落成、竣工后按照市场价格并比照相同位置、相同楼层、相同面积的房屋价格多退少补。该锅炉双方认可的价值为11万元。1995年底该房屋落成,甲购买的房屋按照市场价应为12万8千元,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返还甲多付12000元房款。甲为此多次找到开发商,开发商在此就做了诉讼时效的文章,刚开始态度非常好,答应一定予以返还,只是最近资金紧张,希望宽展两天,甲也未取得任何可以证明其向开发商主张过权利的书面证明。两年的诉讼时效过后,甲仍然未得到应属于自己的12000元钱。无奈,甲将该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付房款。但在诉讼过程中甲遇到了举证困难。甲拿不出确切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在诉讼时效期间确实向对方主张过权利,因此法院以甲的诉讼请求超越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在该诉讼中只能得到败诉结果,而开发商却成了本起诉讼的最大收益者,使开发商拥有这12000元得到法律的认可,变成了合法利益。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实践中诉讼时效制度成了债权人的一个紧箍咒,债权请求权作为一种相对权本身权利的实现只能依赖于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权利人要想实现自己的权利,不但面临着自己的实体权利是否能得到实现或者完整实现的风险,而且还要时时考虑自己的权利是否会因超越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利。而债务人想恶意逃避债务只需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怎样让债权人的权利超越诉讼时效,就能将非法利益合法化,而不需冒任何风险。这种法律制度的设立及实施使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处于先天的不对等地位。且债务人的行为理论上讲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按民法理论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现实中我们看到债务人却因这种无效行为得到了合法利益的例子却比比皆是。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诉讼时效制度只停留在现有的程度上,只能变相的助长恶意逃避债务的歪风,破坏现有的经济秩序,阻碍信用体系的正常建立。这不仅违反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而且也不符合一部正义的法律和制度所要求的法的价值观点。

  一部法律可以适当滞后,但不允许其过分滞后于新出现的社会现象,如果其弊端已暴露并且被人肆意地用于创收非法利益,进而影响整个国家良好秩序的建立时,该法律制度就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因此我们建议设立专门国家监督机关,当债务人利用诉讼时效恶意逃避债务时,国家机关应将该利益收归国有以平衡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靠国家的公力来帮助、维护社会制度的公平和诚实信用,不能让债务人成为诉讼时效制度的最大受益者。

相关文章


“两会”律师代表、委员议案选摘(吴德立篇)
辩诉交易中国化理论辨析
欠发达地区律师所何以求发展
执业保险:律师发展的减压阀
谁应成为诉讼时效制度的受益者
也谈法官、法袍及其他——与贺卫方教授商榷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透析
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相互持股对公司资本额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