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美容陷阱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5: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993年11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本市首宗美容索赔案作出了公正判决,判令被告——莱莉雅美容院退款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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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交锋:被告诡辩且出伪证,原告反击当庭质疑。


  1993年3月3日上午,本市首宗美容索赔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开始,本人作为原告——市民周某的代理人向法院诉称:同年1月初,原告周某在看了被告——本市莱莉雅美容院刊登的“一天换肤,任何黑色素都可去除”的广告后,信以为真,于1月5日到该院接受美容换肤,希望能去除脸部黄斑。岂科被告往原告脸上擦了一种药液後,竟令原告痛苦不堪,接连数天剧痛不已。据原告当时拍下的相片证实:其脸部被严重烧伤,面容可怖。一个多星期后,烧伤部位结痂脱落。此次美容换肤的结果是:周某脸上黄斑依旧,却增加了黑斑和疤痕。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的人身伤害,故请求法庭判令被告退回美容费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则一口回绝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辩论时,双方争论激烈。被告在事实面前百般狡辩,其辩称:

  第一,此次美容是由该院顾问香港王小姐与原告周某达成口头协议后进行的,该院负责人区经理并不知情,因而此事与美容院无关。

  第二,该院登出的“一天换肤,任何黑色素都可去除”是一则广告,而广告宣传总是略为夸张的。广告称可去除一切黑色素,但并不保证去除。美容换肤并非人人适应,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有效,正如医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医好病人一样。现原告出于自愿进行了美容换肤,即使出了问题,也应由双方负责。

  第三,该院已退回一千元美容费给周某,退款收据上已写明“经双方协定此事已完满解决”,周某也已签字,因而原告起诉无理。被告还当庭出示了退款收据。

  周某则对此反应强烈,一口咬定收据上的“经双方协定此事已完满解决”这句话是被告事后加上去的,否则她绝对不会签字?

  明眼人不难识穿被告的把戏,本人对被告的辩解提出了如下反驳意见:

  第一,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美容换肤,是该院王小姐与另一工作人员在美容院内进行的,收款收据也是以美容院的名义开出的。所以,不管该院负责人区经理是否知情,被告都应承担责任。

  第二,被告已不打自招地承认:该院的美容换肤并非人人适应,百分之百有效,也不能保证去除黑色素。既是如此,该院打出的“一天换肤,任何黑色素都可去除”就是引诱顾客上钩的虚假广告。被告正是利用虚假广告,给顾客设置了美容陷阱。原告在上当受骗之下误入陷阱,美容不成反受伤害,被告岂能以其“自愿”为由推卸责任?

  第三,关于被告出示的收款收据,本人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是伪证。因为收据上“经双方协定此事已完满解决”这句话的出现,既不符合逻辑又违背常理。试想,原告花数千元进行美容换肤,岂料换来的却是巨大的痛苦和脸上的黑斑、疤痕。几经交涉,被告只退回一千元了事。这也算是“此事已完满解决”吗?有谁会接受这一不合理的条款呢?本人相信原告的说法,即认为收据上“经双方协定此事已完满解决”这句话,只能是被告为逃避责任而在事後加上去的欺人之谈。为此,本人请求法庭委托有关部门作笔迹鉴定,以辨真伪。

  双方辩论至中午,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当天的庭审至此结束。  


再次交锋:伪证“穿帮”被告抵赖,乘胜追击原告扬眉。


  1993年5月23日上午,本案再次开庭审理。

  此次开庭,双方各自提交了多份新的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证据是:本市人民法院法医室有关人员的证词、本市皮肤病防治所的证明材料以及广州法医学会法医鉴定书等。法医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周某右侧额部曾有化学性液体所致的皮肤烧灼伤(烧伤度为Ⅱ度),现留有白色斑痕三处。

  上述证据已充分揭露:莱莉雅美容院是个美容陷阱。

  被告出示的证据有:对皮肤专家的调查笔录、美容师协会的美容换肤分析材料及有关药液生产厂家对该药液的证明材料。

  庭审中,审判长当庭宣读了法院委托广州市公安局刑侦处对本案作出的一份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即笔迹鉴定),引起了到庭人员的关注。这份鉴定书是应原告的要求,针对首次开庭时,被告提交给法庭的退款收据而作的,宣读鉴定前,审判长再次问被告方王小姐:“你写退款收据时的书写顺序是怎样的?”王答:“我先写正文,然後再写落款、签名。”但鉴定结果却是:送检收据正文字迹由美容院王某所写,正文的最後一句,即“经双方协定此事已完满解决”是写完第一句及落款、签名之后再书写而成。换言之,王小姐所称先写正文,後写落款、签名的说法纯属谎言,“经双方协定此事已完满解决”这句话,是其事后加上去的。先进的现代科学技术,令被告的奸诈暴露无遗。岂料被告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仍强词夺理百般抵赖。其代理人H提出了如下理由:一、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包括法庭委托公安部门所作的笔迹鉴定等全部无效,要求重新鉴定;二、被告有合法执照和合法从业人员,“一天换肤”是指一天内完成换肤手术而不是一天有效,不存在虚假广告问题;三、该院使用的药液是合法有效的,原定为周某做二次手术,她才做了一次,所以效果不理想。

  本人除了逐顼驳斥被告谬论之外,还以其之矛攻其之盾,提议由被告用自己的药液当庭进行美容换肤示范。理由是:原告做了美容换肤后,已遭受巨大痛苦并留下了后遗症。被告却无视客观事实,竟将这一切归咎于原告少做了一次美容手术。按照被告所言,其使用的药液是合法有效的,只要多做一次美容换肤就能达到理想效果。既是如此,被告不妨当庭示范,用事实说明一切。这样一来,一直振振有词的被告顿时泄了气。其代理人H说了句“不需要这样做”后便无话可说了。本人指出:被告没有胆量当庭示范,这正说明他们对自己的药液和美容存在的问题心中有数,只是缺乏起码的良知,故意找借口推卸责任罢了。

  此外本人还提出,公安部门的技术鉴定书已证实,被告为逃避责任而作了伪证。此举欺骗了法庭,妨碍了法庭对本案的正常审理,故请求法庭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惩处。

  双方在庭上各持己见,难以调解。11时40分审判长只好宣布休庭。  


审判结果:被告败诉兼受处罚,市民警惕美容陷阱。


  荔湾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人的代理意见,于同年11月5日对本案作出了判决。该院认定:被告对周某所做的美容换肤,不但未达到美容效果,反而造成损害。因而判决该院退回周某美容换肤费,赔偿有关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有关鉴定费和诉讼费。而制造伪证的被告方负责人区经理和王小姐,均受到了法庭的罚款处理。

  那段时间,市民街头巷议皆不离美容话题。本案的成功在寺,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增强了市民的法律意识,提醒市民在美容扮靓的同时,警惕美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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