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考试内容变动说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45: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7年因为物权法的出台,民法部分有很大的变化。但大纲的变化却很微小。
 物权法部分变化共有四点:


   1.在“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中,删除了“共有的种类”,新增了“准共有的概念”。


   2.地役权部分,大纲增加了“地役权的取得”,这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3.删除了典权和居住权,为贯彻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教材也做了相应处理。


   4.抵押权部分,“抵押权的实现”这一考点中增加了子考点“清偿债权”,属于对以往内容的调整充实。


   下面结合教材说明物权法司考内容的变化:


   1.物权的取得方式增加为九种。物权的取得既可以通过民事行为,也可以通过民事行为之外的其他形式。在民事行为里面要注意:从物随主物转移。


   2.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法区分了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受此影响,物权法在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中都严格区分了设立他物权的债权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力。考生尤其需要关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容以及几类特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的一大亮点,考生注意以下几点: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划分,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4.善意取得。关于善意取得,考生要结合法律规定掌握善意取得的客体范围,尤其是遗失物问题,善意取得的要件和法律效果。


   5.共有的内外部关系上。考生需注意按份共有人的约定、对共有物的处分、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义务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几乎从来不涉及。新的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都是重复以往的内容,并未创设新的规范,教材的增删只是进行技术性调整而已。考生一般了解即可。


   7.建设用地使用权。该部分内容主要在土地法中考查,考生应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8.宅基地。宅基地的内容在司法考试中同样无关紧要,考生了解即可。


   9.地役权。地役权几乎每年必考,考生一定要全面掌握相关内容,尤其是地役权的取得和消灭。


   10.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非常重要,每年都占较大的分值,考生除掌握传统重点,还要特别关注以下新增内容:抵押登记的范围、动产浮动抵押、抵押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如何实现抵押权以清偿债权、抵押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扩大、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民法其他部分:2007年大纲对民法其他部分也做了一些调整,多数属于形式变化,如增加缔约过失、加害给付、保证期间等,删除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将先履行抗辩权改为顺序履行抗辩权等,这些变化没有实质意义,教材中更是没有变化。唯一值得关注的是新增了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的归属。


   此外,大纲增加了三个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知识产权试题对法条越考越细。考生对重要的法律文件应当一个也不能放过,否则将无法应对新的形势。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新的司法解释,尽管大纲中没有列明,也要给予必要的关注,比如《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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