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名师全国网上模拟考试试题试卷三答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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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答案:B解析: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的详解请参见教材。2.答案:D解析:5万元酬劳属于单方允诺,单方允诺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来说如果是被允诺人主动提出酬劳条件,是属于乘人之危,按照无效或可撤销处理,如果是允诺人主动提出的酬劳一般认为有效,允诺人要受允诺约束,所以A项不符题意;垫付2000元医疗费属于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予以返还,所以B项也不符题意;合同签订所带来的利润3万元由于是可以明确、确定的,也属于直接损失,况且王昆已经明确告诉张海签约的事情,所以可以向受益人请求赔偿,由此可知C项也不当选;至于被交警罚款300元属于违反行政法的行为,与救助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无权要求受益人赔偿,所以D项当选。3.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分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问题。分公司是经过登记设立的,其有营业执照,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具有缔约能力和诉讼能力,因此,长南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星远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分公司不是法人,分公司不是独立的责任主体,其所负债务应首先由其自己承担,不足部分由其法人承担。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其与法人之间在责任承担上不是连带责任。根据以上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4.答案:C解析: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讼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欺诈行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本题中,郑某受雇于商店,邵某购买兵马俑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是邵某和商店,故欺诈行为应视为是商店实施的。5.答案:D解析: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任的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制度设计理念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确保交易安全。其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2)行为人无代理权;(3)须有足够理由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点是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根本区别,也是表见代理之所以发生有效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所谓“信其有代理权”,是本人有作为或不作为实施某种表示,使相对人根据这一表示有足够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4)相对人须为善意。即相对人在与行为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不知且无从得知行为人无代理权。具体到本题,考生应从题干中迅速提炼出符合表见代理各项要件的案情:(1)乙调离后,甲乙之间的代理关系即已解除,乙不再享有代理权。(2)乙仍以甲公司的名义进行行为。(3)甲公司未及时通知经常有业务往来的丙公司有关乙已调离的事实,丙公司不知乙已经调离的事实,且乙持有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故丙公司有理由善意地相信乙有代理权。可见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故D项正确。
6.答案:C解析:本案中,谢甲之父母分别于1998年、1999年去世,但谢甲知道其父母有20万元存款为2002年,即谢甲从2002年7月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谢甲多次向谢乙提出分割遗产之请求,而且每次请求均未超过2年,直到2006年8月向法院起诉,这些请求和提起诉讼均导致谢甲继承权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因此,谢甲请求继承遗产未超过诉讼时效。谢乙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拒绝答辩,其理由不能成立。谢甲的继承权依法应予以保护。7.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方式问题。《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故,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登记为其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本题中的几次转让,均未登记,故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有权仍归甲所有。8.答案:B解析:丙因加工取得玉石雕成的鼻烟壶的所有权,但应补偿给玉石所有权人甲该玉石的价值1500元,故B项正确。A项错误,因为善意取得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为前提,而丙是鼻烟壶的合法所有权人,其以10000元价格将鼻烟壶卖给丁属于有权处分,丁取得该鼻烟壶的所有权不构成善意取得。9.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题中的丙公司未经甲、乙公司的同意,无权将楼顶出租。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在性质上属于按份共有,除有约定的以外,区分所有人按建筑物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故,D项错误。10.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竞合。《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修理人享有的合法的留置权优先于沈某的抵押权,在修理人行使了留置权后,沈某的抵押债权才能得到优先受偿。11.答案:C解析:依照《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题中A项关系到周某的人身,属于债务的标的不属于强制履行的情形;B项中字画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第三人,已经不能继续履行;D项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所以,本题选C项。
12.答案:B解析: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使其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从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法律行为,恢复责任财产,保障债权实现。撤销权的行使在主观上债务人应具有故意,即明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而故意为之。选项A、C、D三种情况均不符合,不应选。13.答案:D解析:在同一合同中,既有定金条款,又有违约金条款,权利人只能选择适用。在乙公司违约的情形下,甲公司为了保障其最大利益,其最佳的做法是选择违约金条款:要求乙支付10万元(100万乘以10%等于10万元),同时要求乙退还甲交付的八万元定金。而如果选择定金条款,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承担16万元的责任。所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还的最大金额为18万元。14.答案:D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内转让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该优先购买权可以对抗合同债权,因此,孟小明可以主张黄清生与金耀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15.答案:A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71条的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乙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甲的利益,把货物委托给丙保管并无不当,且乙事后得到甲的同意,但是该合同是甲与乙之间的合同,由于乙属于仓库营业人,该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故甲可直接向乙要求赔偿。16.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不当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观心态为恶意或善意而有不同。本案中,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点钞失误则多付给某甲1万元,在银行与某甲之间产生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可以排除A项。某甲明知多收了1万元,没有积极返还给银行,而是用该款经商,这说明某甲是恶意不当得利人,因为他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某甲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返还义务并不免除,同时包括孳息。给合本案,某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1个月的利息作为孳息也应返还。3000元利润如何处理?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注意若甲是善意不当得利人,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
17.答案:D解析:A错,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B错,商标的撤销权不能直接由人民法院来行使,此为特定行政部门的职权,具体来说,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权;C错,诉讼时效期间为赵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之日起2年内提起。18.答案:A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六)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出版发行的,为合理使用作品的行为,不视为侵权著作权。B、C、D均不为合理使用行为。19.答案:C解析:C项是对血型化验的方法,而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并非《专利法》第25条“不予授予专利”的情况。20.答案:D解析:由于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应当认定是以家庭财产经营,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依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可以认定该16万元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题答案为D项。21.答案:A解析:阿静早于被继承人阿雄死亡,当然不能继承阿雄遗产,但阿静的两个儿子可代位继承阿静的份额。故A项正确,D项错误。阿文死亡发生在分配遗产过程中,故发生转继承,阿文女儿依法取得阿文的所有遗产,包括部分房屋、字画。因为阿雄的书面遗嘱部分有效,所以B、C项错误。22.答案:A解析:饭店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建筑物的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应承担责任。如果能证明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可以免责,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某装修公司存在过错,若按侵权之诉,则应由装修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故C、D项表述错误。另外,苏某与饭店还存在合同关系,苏某还可以违约之诉请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因装修公司有过错,饭店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向装修公司追偿。故A项正确。23.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问题。两名发起人各300万,总计600万元,已超过了70%,故不符合《公司法》“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即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的规定。24.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故A错,B对。《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故C错。依第44条的规定,故D错。25.答案:B解析: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因此应由丙召集和主持;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因此C错;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投资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因此D错。26.答案: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题是吸收合并,由存续的公司继承参与合并的两家公司的债权、债务。故C项正确。27.答案: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A项正确。股东须先书面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诉讼,故B、C不正确。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为原告,故D项错误。28.答案:D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则D项“由丙承担全部责任”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的。29.答案:A解析:A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而被除名;C、D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1款第(五)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此情形下应为当然退伙,无需其他合伙人决议;B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此时不能决议将其除名。
30.答案:A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31.答案:D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故D项属于破产债权。C项因已过诉讼时效,该项债权不受人民法院保护,不属于破产债权。B项债权因抵销而消灭。A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应以因解除合同受到的实际损害申报债权,违约金不属于实际损害,故不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32.答案:C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并不得提起新的诉讼,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故A、B、D项错误。C项属于债务人的日常必要开支,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33.答案:A解析:见《票据法》第18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根据第18条的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因为此时票据已经无效,无效的票据自然不再具有票据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民法上的权利。B选项为抗辩权,C选项为追索权,D选项为票据保证。34.答案:D解析:本题考察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的例外规定。根据《保险法》第47条规定,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可以对该第三人进行追偿。但如果是过失造成的保险事故(如本题中,杨子不慎引发火灾),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无权代位求偿。35.答案:D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题的保密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因此经原告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保护其技术不会外泄,而不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商誉,因为诉讼对商誉造成负面影响有时候是在所难免的,因此,D项正确,C项错误。法官不能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B项错误。不公开审理不等于不开庭,只要需要当事人质证的,一审就要开庭审理,A项表述错误。
36.答案:A解析:该题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因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故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错误的。合理判断选项C与D的关键在于对诉的种类的合理判断,判断诉的种类一定要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基础。本案当事人的请求就是解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变更之诉,故选项C是错误的。此外,由于诉讼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故只有给付之诉中存在诉讼标的物,故选项D是错误的。37.答案:D解析: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时,首先应看当事人是否存在有效协议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协议管辖有效需符合以下条件:(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2)只适用于一审的地域管辖;(3)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一律无效;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4)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即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之中进行选择,而且必须作出明确的、惟一的选择。例如当事人双方约定对于所发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这类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上述条件,本案中的有关管辖的协议为有效的,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请注意,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不影响对协议管辖是否有效的判断。38.答案:D解析:公民因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为失踪人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即可以在其代管的失踪人的财产发生纠纷时,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诉讼中的当事人。故本题中张强提起诉讼则为原告,刘刚父亲为财产代管人应为被告。39.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8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因此A项中表述并不能完全视为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不免除举证责任。B项中“全权委托”实际上是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依据该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B项中因被告不在场,故不能免险当事人举证责任;C项中原告举证是身份关系,依据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故也不能免除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D项中,依据上述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此时并不要求被告的态度,故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40.答案:D
解析:本题的解答实际上涉及到对本诉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关系的理解。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参加之诉的原告提起参加之诉后,为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实质上就形成了两个独立之诉,即本诉与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合并审理,但这种合并审理并不改变诉原有的独立性,也就不影响原有独立之诉中当事人各种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本诉原告申请撤销本诉,不影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的继续进行;同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撤销参加之诉,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进行。对此,《民诉意见》第160条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41.答案:C
依据《民诉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只要是属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不管是否已经抵押,法院都可裁定保全,但财产保全不影响已经在被查封财产上已经设定的权利,本案中银行有办公楼的优先受偿权。


42.答案:B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杜某一直下落不明,法院应作缺席判决。


43.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内容是二审程序中对反诉的处理方法。依据《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刘朋要求刘里返还其对车的保养费用,实际上是对本案提出反诉,因此二审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刘朋另行起诉。


44.答案:D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时,如果发现原一、二审程序具有《民诉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里的原审人民法院指的是原来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因为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仍然是第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如果发回二审法院重审,则无形之中提高了该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这与级别管辖制度是相违背的。该题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发现区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因此,应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区法院重审,故选项D是正确的,而选项C是错误的。经过两审终审的民事案件,法院在适用第二审再审过程中,如果因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需要撤销判决发回重审时,应裁定撤销一、二审两级法院的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此外,前面的习题中已经分析,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再审时,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决,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45.答案:C
解析:《民诉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据此,可以直接入选C项。


46.答案:B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71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此看,A项表述似乎是正确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所以A项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因此选项B是正确、D错误;根据同法第3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因此,C项错误。故本题应选B项。


47.答案:A
解析: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0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可知A项后半句“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也应该预交案件受理费”是不正确的,依据第22条第2款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故B项正确。根据第26条规定:“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可知C项正确,依据第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故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


48.答案:C
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四)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49.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在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2条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本案的尼桑汽车是执行标的物,并且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马某是案外人,其异议成立,应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50.答案:C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所具有的独立性也包括合同的变更不影响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本案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该合同内容的变更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达成的,将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提请A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效力,因此,就该配件争议,三元公司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故选项C是正确的。
二、多项选择题
51.答案:ABCD
解析:乙于2003年5月6日向甲借款,根据题意,2004年5月6日到期,诉讼时效从2004年5月7日到2006年5月7日,但是根据我国的五一法定假日到5月7日结束,时效应该顺延至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甲在2006年5月8日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所以A选项错误;虽然乙在借款前向甲表示放弃时效利益,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公平原则,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事前放弃时效利益的一般都属无效,所以B选项也错误;如前所述,甲于2006年5月8日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所以C项也错误;由于甲乙之间属于自然人之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所以甲要求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所以D也错误。


52.答案:BD
解析:本题涉及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以及善意取得的问题。本案中,甲因对所出售字画的品质发生错误认识,致较大损失,因此,甲与乙所签合同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该误解的内容为对标的物品质的误解,因此,该合同可依法认定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而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享有撤销权,本案中,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为出卖人甲,但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依《民通意见》第73条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1年期间的规定为除斥期间的规定,依该规定,甲的撤销权因未在规定期间内行使而消灭。但依《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甲出卖该古画时不知该古画的价值,只是1年以后听其叔叔谈起时方知道古画的价值,此时,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并未超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并未消灭。本问的难点在于,是适用《民通意见》第73条的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第55条规定,依照前者,因重大误解从事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应当在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否则,撤销权消灭;而依照后者,则为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因后者为新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原理,在后者的适用范围??合同行为上应当适用后者的规定,而对于合同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行为,则仍应当适用前者的规定。故甲有权撤销与乙的交易。此外,因甲的撤销行为,乙对该字画的处分行为就成为无权处分行为,乙与丙之间的合同因甲的撤销行为而成为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在效力上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因得不到甲的追认而成为无效合同,故丙不能依据其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而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同时,因丙对该字画的买卖处于知情状态,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丙也不能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故甲可要求丙返还该字画。


53.答案:AD
解析:本题涉及欺诈与违约的区别以及诉讼时效的性质。欺诈是指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欺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表意人本无错误认识,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二是表意人本有错误认识,但因欺诈而加重错误认识。本题中,乙明知牛有病,而告知甲该牛没病,甲认为该牛可能有病,而不是明知该牛有病,因乙的行为加重了甲的错误认识,导致甲贪图便宜而购买该牛,故甲与乙之间的买卖行为仍构成欺诈,不构成违约。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违约与欺诈在法律救济手段上不同。在欺诈的情况下,受害人享有撤销权,而在违约的情况下,受害人仅享有违约责任救济权。撤销合同比承担违约责任更为严厉。此外,双方当事人对于起诉期限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诉讼时效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项。


54.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我们要注意民法中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在A项中,甲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属于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很多人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印象很深,所以一看到B项就认为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我们一定要注意的是,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是指承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承租混凝土搅拌设备是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依据《公司法》第72和7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某一股东转让出资份额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人的购买权,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优先购买权,依《证券法》的规定,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集中竞价规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实际上,所有的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完全自由,不受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有限公司及合伙企业存在优先购买权,这是由其封闭性、人合性决定的,而股份公司强调公开性、资合性,自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故,C项不选。根据《合同法》第23条规定,D项正确。所以答案是A、D项。


55.答案:BC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朱某基于运输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与其合法占有的动产(这车货物)有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朱某有权留置这批货物,另《物权法》第233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虽然本条未明确规定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时的处理方式,但依据物权原理,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因其性质为不可分或者分割会改变物的性质,则从社会一般利益考虑,保持物的性质使其能够继续发挥效用对社会更有意义,故留置权人可以就保管的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这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相联系的,即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全部,而非部分,否则会影响留置权人对留置权的实现。故A项错误,B项正确;货物还在运输途中,债权人的债权还没有到期,朱某请求支付运费,联方公司没有义务满足要求,朱某无权留置货物,故C项正确;依照《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债权人朱某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故D项错误。


56.答案:AD
解析:动产可以善意取得,动产质权也存在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题,甲将借乙的自行车质押给丙来借钱,丙不知甲没有所有权,该情形符合质权善意取得。B项排除。丙变卖质物实现债权,造成乙的损失,由无出质权人甲赔偿。C项排除。


57.答案:BC
解析:本题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8.答案:ABCD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22条“债权转让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故A项不正确;根据《担保法》第64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否则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押权不成立,B项不正确。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当事人无约定的,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故D不正确。根据《担保法》第24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故C项不正确,综上所述,应选A、B、C、D项。


59.答案:AB
解析:《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条规定的是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主体未变,第三人只是作为接受债权的人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作为第三人的丙公司有权要求债务人乙公司交付100台电脑。故A项正确,D项错误。另外,向第三人履行原则上不能增加债务人履行的费用,因此,在双方没有约定就增加的费用该如何负担时,应由甲公司承担。故B项正确。C项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丙公司。


60.答案:AC
解析:本题涉及的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索赔权和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以及租赁物对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据此,A、C项当选。


61.答案:AD
解析:两个以上的同一种方式承运人承运货物的,由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运送货物有损害的,缔约承运人与致害运送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注意,此“连带责任”,必须是致害人与缔约承运人一起承担,而不能单独要求由致害运送人承担,因为致害运送人与托运人之间无合同关系。


62.答案:AB
解析:《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由于孙某是进行了无因管理的行为,故可以要求支付饲料费和医疗费。同时《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所以孙某应当将母牛和牛犊归还给陈某。


63.答案:AC
解析:《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规定,应选A、C项。


64.答案:ABCD
解析:任平与何慧不属李树纲法定继承人范围,也不属丈夫早丧,与公公一起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人,所以不能继承李树纲财产。李玲是李树纲的女儿,属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之规定,应推定长辈先死。因此认定,李树纲先死,李全喜次死,李山再次死。李全喜是李树纲之子,应享有对李树纲法定的继承权利。李明星之父李全兴先于李树纲死亡,根据《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规定,李明星对李树纲有代位继承权。宋明在3个月后仍未表示接受李树纲的遗赠,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应视为放弃遗赠。


65.答案:BC
解析:A错,余某的创作行为属于完成单位任务,为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当归余某享有。D错,此广告词也不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当属于创作人享有。


66.答案:BD
解析:A选项符合“专利耗尽”原则,不为侵权行为。B选项须为“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才不构成侵犯专利权。C选项符合“临时过境”原则。D选项中还需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这一条件,才能免责。


67.答案:CD
解析:《商标法》第10条。
68.答案:BCD
解析:A项说法正确,考的是董事会的法定人数及表决委托;B项须股东会决定;C、D项说法错误,解聘总经理和记载所有决议事项是没错的,但应当全部出席会议的董事与记录员签名。


69.答案:CD
解析:A选项错误,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由管理人决定;B选项错误,违约金不列入破产债权,但是因为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的损害赔偿金要列入破产债权;C、D选项正确。本题中,乙公司是一人公司,其财产不独立于甲公司财产,因此应当否认乙公司的独立人格,由其股东甲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0.答案:AC
解析:见《公司法》第109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118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53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71.答案:CD
解析:见《合伙企业法》第31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2.答案:BD
解析:见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这种财产是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D选项属于“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些财产权利还包括票据追索权、债权等。


73.答案:BC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62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65条规定,C项正确。


74.答案:BC
解析:见《保险法》第68条。本题要注意几个问题:(1)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2)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3)保险金只能归受益人享有。
第68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75.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海商法》第207条规定:“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第208条规定:“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一)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五)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


76.答案:ABC
解析:在掌握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时,应注意区分起诉证据与胜诉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要求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根据《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证据充足不是对起诉的要求,而是对胜诉的要求。因此,选项A法院以商贸公司的起诉请求证据不足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其做法是错误的。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签定仲裁协议,则应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协议约定事项的争议,因此,选项D中法院以商贸公司与不锈钢制品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其做法是正确的。
本题所涉及的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选择管辖法院,而不是应当选择管辖法院,因此,选项C中,法院以商贸公司应与不锈钢制品公司之间协商确定管辖法院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其做法是错误的。
最后,正确解答本题还涉及到对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处理。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仅丧失实体胜诉权,并未丧失起诉权,故《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选项B中法院以商贸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其做法是错误的。


77.答案:ABC
解析:《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本案中约定“仇征担保在梅晓不还钱时代梅晓向贾叶还款。”可知仇征是一般保证人,梅晓是被保证人。依本条规定,A、B、C三项是正确的。


78.答案:AD
解析: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包括两种:一是外部关系,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二是内部关系,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他人的效力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因此,选项A、D是正确的。


79.答案:ABD
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可知,C项正确,依本法第47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可知,审判长马某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故A项不正确,依本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故B、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D项。


80.答案:BCD
解析: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B、C正确,此处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毕某应对其受到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D项正确。


81.答案:AD
解析:《民诉意见》第103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拆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故本题中只有A、D项表述正确。


82.答案:ABC
解析:当事人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故A项正确。依《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可知B项正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
83.答案:AB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题的A、B、D属于第(四)、(五)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故正确答案是A、B、D项。


84.答案:AC
解析:判决、裁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后,只要其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就必然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引起再审,均涉及民事案件的再审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所具有的执行效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定程序进行再审只是意味着生效判决、裁定可能确有错误,是否真的有错误需等到再审程序结束时才能作出判断,而且,法院对案件经过再审后也常常会作出维持原判决的处理,因此,在法院决定再审后,只能作出裁定中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使执行程序处于暂停的状态,以便防止执行程序后,作为执行根据的原生效判决经过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但是,法院不能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对此,《民诉意见》第20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因此,选项A与C是正确的。


85.答案:ABC
解析:依《民诉意见》第236条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3条规定了可以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等。


86.答案:AC
解析:法人为了经营的需要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领取营业执照,此时,分支机构虽然依法在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内具备独立为民事行为的能力,但是,分支机构所为的民事行为实质上仍然是法人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债务既使表面上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但该财产仍视为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因此,真正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实质上还是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此,《执行问题规定》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因此,选项A与C是正确的。


87.答案:AB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依据《民诉意见》第25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故法院应当仅对于扣押汽车部分中止执行,对于查封厂房应继续执行,本题答案为A、B、D项。


88.答案:AB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3款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诺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A项对。第105条规定,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没有禁止罚款和拘留同时适用,因此B也对。对案外人也可采取强制措施,因此D错。


89.答案:ABCD
解析:该类习题综合考查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在解答这类习题时需仔细阅读选项中所给出的信息。
在选项A中,甲公司就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甲公司的起诉的做法是符合《仲裁法》第26条规定的,因此,是正确的。
在选项B中,甲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仲裁协议。后双方因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甲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的做法符合《仲裁法》第20条关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定,是正确的。
在选项C中,甲乙双方因赡养问题发生的纠纷签订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因赡养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而无效。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无须理会无效仲裁协议,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裁定自己有管辖权的做法是正确的。
在选项D中,甲乙双方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协议,因此,未予受理的做法是正确的。


90.答案:AC
解析:对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如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等,法院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可见,仲裁法设置重新仲裁制度不仅有利于防止仲裁裁决被撤销,而且有利于尽快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否则该仲裁裁决一旦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则当事人为了解决其争议,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此外,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后,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D与本题无关。


三、不定项选择题
91.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案例中,虽然丙公司获得了物业的所有权,但小业主的租赁期限未满,由于小业主的租赁合同是与乙公司签订的,因此,小业主的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92.答案:ACD
解析:依照《合同法》第229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B项错误,同时A项可推知是正确的。《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案例中,假如丙并不知道甲公司物业已租赁给小业主,属于重大误解,因此其购买行为可以撤销。《拍卖法》第18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因此,法院在拍卖时应向竞买者告知甲公司拍卖的物业上存在他人设立的他物权。因此,A、C、D项符合题意。


93.答案:ACD
解析:《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选项D是不合法的。第223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因此,乙未经甲同意将其单身公寓改造成市场是不合法的。第22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因此,C项行为不合法,合乎题意。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选项B是合法的。A、C、D三项合乎题意,应选。


94.答案:C
解析: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故A项不符合;对于募集设立的情形,必须在创立大会结束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申请设立文件,B项没有开创立大会,故不符合;发行的股份超过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同时,该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未能设立,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C项正确;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故D项不正确。


95.答案:BCD
解析: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本题中公司章程草案的全部内容均为必要记载事项。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所以A不对;B为公司经营范围,是正确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所以C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对于出资的规定。


96.答案:A
解析:《公司法》第101条规定,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该公司亏损5500万,股本总额1.5亿,超过1/3,故A正确;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可用于弥补亏损,故B错误。《证券法》第55条规定了上市公司被暂停股票上市的五种情形,该公司均不符合,故C错误。《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故D项错误。


97.答案:AB
解析: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根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A选项中,双方在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又签订补充协议,此协议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对发生争议后的解决办法的变更,此前约定的仲裁条款已生效。故A项说法正确。B项中,双方在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签订了仲裁协议,并不违反仲裁法中“或裁或审”的原则,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故B项表述正确。C项中,双方约定既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又可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或裁或审”原则,故协议无效,C项表述错误。D项中,依据《合同法》第57条规定。以及《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条款是有独立性的,故D项表述错误。


98.答案:AC
解析:依据《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可知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有权确定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所以A项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C项表述正确。A、D表述错误。


99.答案:B
解析:依据《仲裁法》第53和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而非合议作出,故A项错误,只有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而非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才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故C、D项错误,本题应选B项。


100.答案:AB
解析:依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B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错误。
依据《民诉》第21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依据《民诉》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故顾昌盛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故A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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