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业的法律环境分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5: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城市面貌的日新月异,特别是北京2008年奥运申办成功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消防产业正成为朝阳产业,其市场蕴藏着巨大的潜力。根据建设部的资料显示,2001-2005年中国的总建筑施工面积为5亿平方米,新建大厦都需要安装符合要求的建筑防火安全技术体系,该体系包含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系统,内装修的不燃化、耐火设计,防排烟系统等。如果以每平方米平均使用于消防设备的预算为人民币100-150元,则全国市场约为人民币500-750亿。除此之外。已落成的建筑物有大部分都必须更新或加强消防设备的安装,受管制的公共设施的消防系统必须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这些都意味着中国的消防市场蕴藏着巨大的商机。

  1998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是我国消防法制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此后消防产业的法制化进程加快,消防产业的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完善有力地保证了消防产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现状


  从目前的市场来看,消防产业大致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第二类是消防工程专业施工,第三类是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本文将对上述三类消防产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要求作简要分析。

(一)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

  《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公布的《质量信息目录》,中国的消防产品现划分为19大类72个品种,相关消防产品划分为8大类25个品种。消防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现有197项,例如:《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GBl4101—93)、 《水罐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GA39.4—92)等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的规定,消防产品的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

  为了保障消防产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同类别的消防产品应当遵守不同的管理规则。根据《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 由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实施产品质量认证的消防产品有:火灾报警控制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根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由公安部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消防产品有:蛋白泡沫灭火剂、氟蛋白泡沫灭火剂、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消防水枪、地上消火检、地下消火栓、钢质防火门、木质防火门等35种;根据《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暂行规定》,经机械工业部和公安部批准,实施汽车目录管理的消防产品有:各类消防车;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须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做型式检验合格的方可进人市场的消防产品,包括除上述消防产品外的其他各类消防产品。

  1997年11月公安部颁布《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不同类别的消防产品应遵守不同的管理规则,凡已获得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已取得公安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已刊入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当年颁发的全国汽车、改装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已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验合格的各类国内外消防产品,均应保证其在国内市场的正常流通;第二条规定,凡符合国内市场流通条件的产品,由企业申报,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该条规定自自2001年11月1日起不再有效)。

  2001年9月公安部颁布《关于取消消防产品备案制度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凡符合准入规则的消防产品,一律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mps.gov.cn)中的网页公开发布,各地公安消防机构以及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可通过上网查询,准确、快速地获得消防产品的质量信息。

  从上述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消防产品已实行全国一证通行的管理制度。即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业只要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认证书、检测报告、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其生产的消防产品就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各级消防机构不再进行登记、备案和检测。

(二)消防工程专业施工

  消防工程专业施工是整体建筑施工的特殊单元,因其专业要求严和技术含量大而直接关系到整个建筑物体的消防安全,关系到防火灭火的成败。建筑物防火安全一般分成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4个阶段,建筑设计是建筑物构成的第一步,而建筑安装是建筑消防设计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实施的关键步骤。就设计而言,设计单位应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证书,同时还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以下就目前我国消防工程专业施工的法律环境简要分析。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其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才可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审核

  1997年11月公安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的过程及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的过程一般包括土建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方案及建筑施工图阶段,有时则二合为一)、自动消防系统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和消防验收等阶段,审核的每个阶段均要求建设单位把相关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批准、出具法律文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2、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001年11月,建设部颁布《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建筑业企业施工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是专业承包序列中的一个类别。获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消防设施工程;第九条规定,现有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直接申报相应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重新定级就位。

  根据《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标准。所有资质企业必须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专用工具、消火栓和防烟排烟系统检查测试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和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级企业要具有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净资产600万元以上和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500万元以上等条件;二级企业要具有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400万元以上和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500万元以上等条件;三级企业要具有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净资产150万元以上和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等条件。可承担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建筑面积2万5千平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等消防工程的施工。完成超过5000平米的消防工程。各资质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如下: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二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房屋建筑、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生产、储存装置等的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三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消防工程专业施工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任何一个企业要从事消防工程专业施工必须取得相应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核定的范围进行施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暂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因此对境外投资者而言,现阶段如欲从事消防工程专业施工,只能设立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而不能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那么,如何才能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呢?根据《建设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投资者而言,如果新建一个从事消防工程专业施工的企业,该企业要取得一级资质,至少要经过7年的时间,这对市场的占领是非常不利的。笔者认为,目前投资者投资于从事消防工程施工的企业的最佳途径是投资于已具有一级资质或即将取得一级资质的消防企业,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收购和合并等形式对现有消防企业进行改制重组,以达到尽快占领市场之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2001年11月公安部颁布了《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现有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直接申报相应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重新定级就位;接此通知后,各地公安消防机构不再核发新的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许可证、资质证。原由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许可证、资质证从资质就位工作结束之日起,一律废止。另外,建设部办公厅于2001年5月颁布了《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该意见要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就位;全国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就位工作定于2001年7月1日开始至2002年6月30日结束;2002年7月1日前,没有取得建筑业企业新资质证书的,可以继续使用旧资质证书,2002年7月1日后旧的资质证书停止使用并作废。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现有从事消防工程专业施工的企业,应注意该按新规定的要求取得新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

(三)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建筑工程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搞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是确保消防系统长期保持正常运行状态,持久有效地发挥其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作用的保证。工程交付使用后,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要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根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实行消防专业资格定期审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后,核发许可证;不合格的,不发或者撤销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欲从事消防设施维护及清洗业务,必须在取得消防设施所在地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许可证后,才能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消防法制体系已经建立,并且在不断得到完善,笔者认为以下问题还有待完善:

(一)进出口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的法定依据。

(二)消防技术标准只许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未规定采用国际标准。

(三)地方法规五花八门、参差不齐,地方保护和权力膨胀等不良现象依然存在。各地方制定的法规中,有对外地企业重复审批发证的,有对消防产品重复检验登记的,也有扩大监督范围和增加处罚行为种类的。

(四)消防执法程序复杂,事难办是消防监督工作的先天顽症。比如建筑工程监督审核,许多发达国家的审核与验收都是服务企业的责任,而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消防机构才能行使这些职权,设计出图后,消防机构依据规范进行审核,需要10日至30日,若审核不同意,则需要修改、补充设计,重新申报,重新审核,更需要加以时日,甚至等审核通过已经事过境迁。而对消防产品的监督则更为复杂,需要经过生产许可、产品检验、质量认证、销售许可、登记备案、验收检验、使用许可等一系列繁杂手续。这种集管理权和监督权于一体的执法手段,造成责权不一,办事困难,也更容易滋生渎职行为。

(五)部分规章有待完善。比如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而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的规定,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建筑业企业并没有限制性规定,1995年建设部和对外经贸部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显然法律效力不足。

  中国已于2001年11月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而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以制订和执行一整套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因而我国的消防法制体系必将得到完善,以适用入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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