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直气壮地行使诉讼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4: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作为一名长期坚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和许多同行一样,我经常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介入难而感到困惑,但是我没有退却。周旋也好,斗争也好,为此付出了许多努力,由苦辣到酸甜。今年以来,我又先后受理三起刑事案件,为接受刑事侦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不出预料,所到之处无不受到“冷遇”和“非难”。

  “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了一名律师,若在另一律师事务所再聘请一名律师,须等我请示领导再说”;“案情复杂,何时批准会见,你等通知吧!”“你若再谈具体案情,我就要终止你的会见了”。侦查人员如是说。

  当然,我最终还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到了全部案情,解答了各方面的咨询,告知了有关程序和权利方面的法律规定,圆满完成了介入前期的工作任务。回忆这段经历,我既为中国律师执业环境之艰苦而感伤,又为中国律师护法维权任重道远而感动。然而令我感触最深的,就是身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敢于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呢?

对有关律师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要熟知


  我曾经亲眼目睹自己的同行在侦查人员的种种非难面前无言以对,不是因为他对司法人员“尊重”不愿抗辩,而是由于他对法律生疏难以应对。可见要熟练运用法律就必须先熟悉法律。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作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应掌握的司法文件主要有:国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两方面的规定我们应当熟记;

  第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讼权利。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当然,这是律师向侦查机关送交委托手续时唯一能够做的事,法律也仅仅规定了办案人员“介绍罪名”的义务;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五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也就是说有权进入个别侦查人员设置的“案情”禁区,听其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辩解。这项权利是《刑事诉讼法》第96条2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8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第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以上权利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75条,93条、95条和96条,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这些权利并作出解释。

对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要积极行使


  行使权利在很多时候会遇到障碍,特别是面对法律意识不强又对律师心存偏见的个别侦查人员,我们行使诉讼权利更是阻力重重,须付出更多努力。在业务实践中,我始终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申辩、有理有节的原则,积极而全面地行使律师的诉讼权利。

  其一,对因为不熟悉法律规定、不了解律师权利而拒绝配合律师工作的侦查人员,我采取晓之以理,耐心说服的方法。以本文开头所举侦查人员的态度为例,面对“再谈案情就终止你会见”的“警示”,我一边拿出事先准备的“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受委托律师的诉讼权利摘要”(自已摘编打印),一边向侦查人员作说明:“如果不介入案情,律师就无法帮助嫌疑人申诉,无法提供法律服务。允许律师了解案情,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于是这位侦查人员没有再禁止,并在会见时间上也尊重了律师意见。事后我真的很感谢这位明智的侦查人员。

  其二,对故意刁难办案律师、拒不遵守法律规定的侦查人员,我采取积极申辩、据理抗争的办法。比如借口“案情复杂”而拒绝安排会见,或者借口“在两个事务所请律师须请示后再答复”而拒绝接受委托书等,每当遇到此类情况,我会及时向该办案机关的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力陈剥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危害和律师配合侦查、维护嫌疑人权利的意义。经过一次又一次的申请,直到得到许可为止。

  此外,律师既要敢于行使诉讼权利,还要善于行使诉讼权利,要做到有理有节。有一次,我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发现,该嫌疑人的陈述前后不一致,问其原因,答曰“侦查人员认为有些情节没必要说也没必要记”。于是,我当着侦查人员的面对该嫌疑人严肃地说,你有权自行书写供述,将全部案件事实和辩解理由表述清楚;你有权对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如果需要我的帮助,可随时转达给我。我看到嫌疑人的脸上立刻增添了信心。

行使诉讼权利要严守法度


?ヒ的谌耸科毡槿衔?,刑事业务风险大,稍有不慎就会坠入陷阱,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更要百倍警惕。长期的业务实践使我认识到,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律师在行使诉讼权利时,要谨记“守法”二字,唯此才能消除风险。具体表现在:

  一不能超越权利范围。有些律师“积极”介入侦查,与侦查机关同时开展调查,甚至同时搜集证据,错误地认为要与侦查人员抢时间。孰不知律师此时不是“辩护人”,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与“辩护权”有区别,这种干扰司法侦查活动的调查驭证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

  二不能违反会见纪律。有些律师为了体现”服务热情”,违反监所管理规定和会见纪律,在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之间互通案件信息,或者传送违规物品,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这是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必须禁止。

  三不能泄露秘密。对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案件秘密、当事人隐私,律师要自觉保守,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出去。

  我相信,如果我们每个律师都能强化权利意识,敢于和善于行使诉讼权利,自觉维护律师良好的执业形象,那么,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定能伴随着刑事辩护事业一起走向辉煌。


柴冠宏|北京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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