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转载作品不该不付稿酬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3: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半年来,偶尔撰写几篇短文,有幸被编辑老师看中。近日闲来无事,在搜狐、新浪等主要网站上用鄙人的名字一搜索,竟发现有多家转发过鄙人的拙作。受到网站如此厚爱,实在有点汗颜。可仔细一想,我并没有向这些媒站投稿呀,为什么连个招呼也不打,就转载我的作品呢?何况至今除了收到首发媒体的稿费外,未收到任何网站转载的稿费呀!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清清楚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有的网站转载时注明了文章的出处,也署上了我的名字。还有的竟然把我原作的题目改动了,只注明转自何处,文末把我的名字也“省略”了。而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可是作者最基本的权利。

  有的网站在栏目里声明刊发作品是不支付稿酬的,有的网站只登载征稿启事,绝口不提稿酬之事。某家著名报社的网站,在其网站首页一个主要栏目首发了本人多篇作品,至今已半年有余,未支付一分稿酬。我多次去电询问此事,都是石沉大海。按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尤其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后来多家网站从这家网站上转载了我的作品,我去函查询,转载的网站称,按照约定,网站相互转载作品是不支付稿费的。

  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某些著名的网站,当初拙作写成后第一家本就是投给它的,过了约定的期限(通常一般是三个工作日)没有任何消息,我只得转换门庭,另投一家,奇怪的是同一篇作品,等另一家一发稿,那些先前不用的网站又纷纷转载。

  查阅了一下著作权法,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说,在网络媒体创建之初,为了鼓励支持其早日发展壮大,提高点击率,网站间互相约定转载作品可不支付作者稿费,由此就形成了网站转载作品不支付作者稿费的习惯。我不明白的是,这个约定显然不符合我国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网站在发展初期让作者无偿奉献作品付出牺牲,那将来网站发展壮大了,能够补偿广大作者的损失吗?何况时至今日,一些当初蹒跚学步的“小弟弟网站”,早已发展成为网络传媒界的“大哥大”,其一年的广告收入据说就十分可观。

  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世界潮流。自去年开始,在北京等地,商场、宾馆等使用背景音乐已须向原作者支付稿酬了。网站已成为我国的新兴产业,还抱着发展初期的不合法的陈规约定———网站相互转载作品不支付作者稿酬,这种漠视作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是否应该管一管了。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相关文章


我国刑事判例拘束力的合理定位
程序与证据的纽带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刑法》第306条与律师的权利
网站转载作品不该不付稿酬
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若干思考
新律师从这里走向成功
对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的几点认识
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产权模式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