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售货机引发的民事法律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7: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随着自动化产业日新月异的发展,“机械化”、“自动化”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不断突出。近年来,自动售货机作为一种新型售货工具被商家广泛应用,满足了人们求方便、求快捷的需要,克服了传统“人售”的种种弊端。但是,随着自动售货机被广泛应用,由其所引发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多,如投币却不出货、投币后出来的并非是消费者想购买的货物、极个别的在投币后出来的是劣质的货物……尽管这些问题所涉及的数额及金额不大,但却造成了购买过程中某一环节利益的不平衡,甚至给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对此,有些人认为应属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而笔者则认为把它归类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更为贴切与妥当。其理由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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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使用自动售货机过程中所涉及的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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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售货机往往出现在公共场所,一般由公共机关或单位购买并设置,其目的为方便群众,商家从中也是有利可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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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置并使用自动售货机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涉及四个主体:a.货物提供者;b.售货机制造者;c.自动售货机的购买者;d.购买机中货物的人(即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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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阶段为:(一)c向b买自动售货机,c取得该架自动售货机的所有权,此为买卖合同①。此合同中,有规定“若机器有问题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担责情况”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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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c向a买货,以便装入机中,c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此为买卖合同②。此合同中,主要规定如下几个问题:c定期分批向a买货;以何种方式送货,若机中货物有质量问题,且不是由c造成的,则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归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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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c将货放入机内,置机于公共场所后,d来买货,此时买卖双方为d、c,此为买卖合同③。此合同具体表现为自动售货机上的条款,即“提示条款”,消费者无权参与订立或更改该条款,只有权接受或不接受。因此该条款为格式合同的一种,且此类条款属要约,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ザ?、自动售货机的售货合同(即提示条款)属于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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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证“自动售货机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是解决自动售货机问题的关键。因为,如果自动售货机是要约邀请,那么自动售货机不出货,则可视为没做出承诺,那么这以后的归责、违约、赔偿问题都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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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约的要件:1、须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即须有和别人订立合同的内容、意思;2、内容具体明确,以便承诺人能不对要约做任何增加、变更而直接承诺;3、须由特定的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4、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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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注意,要件“3”在现实生活中已受到了较大的冲击,若单纯呆板地恪守此要件,不仅不会保护交易,反而会使交易混乱,不利于经济发展。因此,此要件已不能再作为必要要件了。而要件“1”基本上是由要件“2、3”体现出来并受其制约的。因此,可以视为已被涵盖在要件
“2”和要件“4”中。因此,判断自动售货机是否为要约,应侧重看其是否符合要件“2”和要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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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售货机上的条款及其本身所表现出来的内容已构成了一个具体明确的买卖合同。如条款内的提示及说明(如:“只收5元、10元纸币及1元、5角硬币”);机内每款商品下都有商品的价格及相应的代号(如A1、B1);而且各种按钮的用途都明确指给买者;投币处、取币处、取货处也都很明确。同时,售货机一次只能出一单位的货物(如:一包、一袋、一瓶),因此数量也是确定的。这就包含了合同的基本条款(名称、规格、数量)。另外,还包括明确的付款方式(投币)等,因此可视为内容具体明确,买方无需进行进一步的考虑,只需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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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买方一经投币按钮,售货机就应该马上出货,且该货为与买方输入的代号相对应的商品。即符合要件“4”。而这一系列的活动都在自动售货机的格式条款中写明了,是代表自动售货机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如在一切条件都正常时,买方想买可乐,正确投币按钮,则必然立即投出可乐,不能是别的商品,也不能提前或迟延出货,更不能不找零钱或找错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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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售货机之所以可以在意思表示方面代表售货机所有者,且能代表其“受约束”,是因为,自动售货程序是经制造者反复实验,确定该程序可以达到一种他们最初所要达到的效果(如投入钱,按A1,则可出可乐,并及时找零)。售货机购买者买了自动售货机,并非想买一个大空盒子,而主要是买这种程序,即买这种意思表示的表现手段,他们希望以这种手段作为自己发出要约的形式。而制造者对这种方式、手段的设计,确定了只要使用电子数据启动该程序,则正常条件下,必然有自动售货机机主要约内容所追求的程序反应,从而满足货物购买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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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的承担


  结合前面的论证可知,自动售货机及机中货物整体所有权都归属于自动售货机的购买者,即机主同时也是机中货物的货主,由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且由其负责管理。同时,由于消费者投币按钮行为可视为承诺,则若出现问题时(如投币不出货,找零错误等),自动售货机的机主构成违约责任,依其合同③,消费者应请求机主负责赔偿,机主赔偿后,则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1)若是机器问题,据合同①要求售货机制造者承担责任;2)若是机中货物质量问题,则依合同②向货物提供者求偿。这样,对于a、b、c、d四方都公平、合理,用民事合同将有关各方的利益约束和联系起来,每一方的利益都不会无故受损,才能使自动售货机发挥更大的效率,保持消费者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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