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英美规则对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7: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如果一个人所获得的审判取决于其所有的金钱数量,那么就不能有平等的正义。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雨果·布莱克


  1991年,美国前总统老布什的竞争力委员会发布了美国民事司法改革议程这一研究报告。该报告指出,美国已经成为一个诉讼型的社会。
  
  在1989年,向各州和联邦法院新提起的民事诉讼达到了1800万件,这等于每十个成年人就有一人要参加诉讼。在联邦法院,案件数量从1960年的9万件增加到 1990年的25万件。诉讼的增长给美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很高的成本。

  为了应付这一问题,该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民事司法改革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要在许多案件中采取败诉者付费方法,即由败诉方承担诉讼双方的律师费。该报告认为:“因为败诉方有义务承担胜诉者的律师费,这一方法将鼓励当事人在提起没什么价值的诉讼请求或者进行不合理的辩护之前,仔细地评估其案件的价值。”

  
英美规则各有所“长”


  在律师费的承担方式上,曾存在美国规则和英国规则之分。所谓的美国规则,就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必须承担自己的律师费,无论输赢都是如此;英国规则采取的是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的原则。所以英国规则也叫做败诉方付费原则。

  支持美国规则的主要原因有:(1)诉讼的结果是高度不确定的,特别是在美国,法律的可塑性比英国和其他国家更强,法律的适用更不具有可预测性。如果陪审团审判就像抓阄一样,那么惩罚败诉方就是不公平的;(2)在面临承担对方律师费的风险的情况下,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将不敢诉诸法院,从而不利于维护他们的权利;(3)律师费的确定很困难,经常发生争议,在确定由对方承担多少律师费的问题上,会耗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

  支持英国规则的主要观点有:(1)胜诉的当事人不应当为了辩白自己而承担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2)败诉的当事人积极进行诉讼,而不是就案件进行调解或者放弃其案件,导致对方当事人耗费了律师费,因此,应当要求其承当双方的律师费,以示惩罚;(3)在面临承担双方当事人律师费的情况下,无甚价值的诉讼行为和骚扰性的诉讼行为将会受到阻却,拖延战术也会减少。

  这两种规则孰优孰劣是个很复杂的问题,英国规则能够减少诉讼、增加调解率,从总体上减少诉讼耗费的观点受到了很多美国学者的质疑。考虑到各种社会条件和法律环境的不同,英国规则可能更适合于英国,美国规则可能更适合于美国。

  
美国只在很有限的情况下为胜诉方判决律师补偿费


  传统上,美国规则也存在一些例外,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所谓的私人检察长原则。根据美国的一些民权立法,胜诉方将有权从败诉方那里获得律师费的补偿。这一理论认为,虽然个人进行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总的来看这种行为是在减轻政府的执法负担,’同时对不当行为也有一定的阻却效果。因此,这样的行为维护的是公众的权利,不应当再承担美国规则所带来的律师费用。

  一百多项联邦立法和几千项各州的立法采用了败诉方向胜诉方支付律师费的做法。1976年民权律师费用法是这些立法的样板。按照这一规定,在诉讼中,法官可以根据裁量权,为除了美国政府之外的胜诉方判决合理的律师费,作为其诉讼费用的一部分。从表面来看,这似乎是采用了英国规则,但是其立法的用意在于保证民权诉讼的原告能够获得称职的代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只有在很有限的情况下才能为胜诉的被告判决补偿律师费。

  实践中,在法院为胜诉方判决补偿律师费的问题上,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该律师费的数额。20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第三巡回区法院创设了所谓的“北极星”标准。按照这一方法,律师费按照办理案件所花费的合理小时数乘以律师的合理的小时费率的方法加以计算。

  对“北极星”方法也存在许多批评。虽然该方法表面上看来具有客观性,但是判决的结果却为许多变数所决定,似乎反映的是每个法官的个人态度。此外,从本质上看,“北极星”方法实际上是按小时收费的变种。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按小时收费的弊端。因此,这种方法可能鼓励律师花费过多的、不必要的时间,可能阻止双方在案件的早期就案件进行调解,因为双方律师都有动机来促使案件进入诉讼阶段,从而增加花费的时间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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