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ible Bonds,Convertible Debentures,Bonds Convertible into Stock。以下简称“转券”)是公司债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具体是指债券持有人有权依照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转券是具有双元要素结构的证券,即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元要素结构。转券从其生命的开始至转换前是债券,成长演进转换后则属于股票。
转券的发行、交易和转换都要涉及到众多的不特定的转券持有人的利益,涉及到包括转券在内的整个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转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其债券利息比一般公司债低,投资者愿意投资转券是因为在满足了转券契约约定的条件时,可以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将来可以在股票市场上获得“投机”价值。与股票市场一样,转券市场的黑箱操作易于导致欺诈,引发信任危机,既会给投资者的利益带来损害,又会造成转券市场的混乱,不利于转券这一低成本且具有“双刃剑”的融资工具的健康发展。因此,完善和发展转券的信息公开制度(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赋予转券持有人充分的知情权,有利于防止舞弊和欺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转券市场的正常秩序。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 Brandeis)早在1914年所著《Other People’s Money》一书中就指出:“信息披露才能矫正社会及产业上的弊病,因为阳光是最佳的防腐济,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莫茨和夏洛夫(Mautz&Sharaf)也指出:“信息披露本身就是限制舞弊和差错,这样做的理论依据是公众有知情权,要求通过立法来预防盘剥行为。”可见,信息公开是转券的核心和基石,没有信息公开或信息公开不充分就没有信任,“权利证券化”就难以实现,转券也就没有市场,作为一种被认为是很好的融资工具就不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