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对病历拥有权利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7:5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疗事故的防范、解决机制在9月1日将有质的突破。相继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赋予了病历资料重要证据的角色,也对以往一些混淆不清的问额讲行了统一规范。

具体到标点 详细到分钟

患者及家属就诊时谁敢向医生找“茬”?就说他们所接触的处方单子吧,一般人拿到一份龙飞凤舞的处方,并不会太在意就直接去划价取药,往往看不懂医生开的是什么药,而对全套病历更是知之寥寥。因此,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蒙了一头雾水还对医生百般“虔诚”,直到患者痊愈出院,心中的石头才算真正落下。医患之间的这种信息不对称现状,留下了祸患的空间。解决隐患,当然需要医患之间充分的沟通,而落实到书面上的自然就是病历。从治疗、教学、医学研究到今后可能要解决的医疗纠纷,病历都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此次的系列规定中,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要求医生制作规范的病历。

新规定对病历具体到标点,详细到分钟,可见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对病历的重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规定病历书写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

重视知情权 医院不马虎

病历分为急(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急(门)诊一般由患者保管,但很多人不太重视这种病历,因此有些专家呼吁回收病历。

新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树伟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规定,病历保管分三种情况: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的,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如造成病历遗失、毁损或泄露患者隐私等损害的,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患者完全可以将其诉诸法律,请求法律的保护。

据北京人民医院肝胆外科中心栗光明医师介绍,医院一般都有病案室,人民医院就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病案窒,对病历已经施行了电脑管理。医院对医生书写病历也有严格要求,每个月都会对医生的所写的病历进行评分,85分以下的,会被扣当月奖金。

既然病历主要由医院保管,医院就得承担起制作、保管的责任,医生对病历不敢有丝毫的马虎,也更重视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据栗光明医师介绍,以前,医生为病人做手术之前,可能与患者的家人只商谈几十分钟,而现在,医院术前得与病人家属详尽地沟通,说明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或其他意外情况等,得花几小时的时间,整个治疗过程都得充分与病人及家属交流。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明确规定,必需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才可以进行医疗活动(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只有在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这也就意味着病人有权知道自己得的是什么病。采访中,记者发现,传统的保守治疗思想显然与新规定产生碰撞,现在仍有许多人‘包括患者家属和医生’认为不应该让患者知道病情,以免影响治疗。

谈病历物权 看病历复印

新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但是,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则不在可以复印之列。

有人就此提出疑问:既然患者可以复印病历,为了防范可能发生的纠纷,医生制作病历时,不如采用复写纸制作双份病历,一份由患者持有,另一份由医院保管,这样可以省却诸多麻烦。对于这样的观点,栗光明医师不太赞同。他说,患者复印病历的情况毕竟是少数的,以他所在的科室为例,肝胆外科每个月的住院病号有七十余人,但真正要复印病历的为极少,因为很多人都痊愈出院了,没必要复印。他觉得要复印病历的有两部分人:病没治好需要转院治疗的和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做鉴定的。如果医院为每一位患者都制作两套病历,成本将是很庞大的。新规定明确了病历可以复印,患者有需要的时候,医院自然会提供方便。

病历主要为医院保管,它类似于档案;但也与作品有某些相似之处,有的人甚至还觉得病历记载的是患者的个人情况,病历由谁占有、使用、处分等值得商讨。基于此,如果此权属于患者,保管病历的医院收取患者复印病历的费用是否合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高级法官王范武先生说:病历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品,单纯探讨它的物权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关键是要考虑到它所起的作用。病历记载了患者病情、症状、治疗方法等相关情况,首先在治疗过程中发挥作用,而后是为医学研究和学校教学等领域提供第一手资料。对于患者来说,病历与其有密切的利益关系,因此应突出私权利,但病历同时作用于医学研究等方面,这是它的社会作用,而这方面更重要。病历由医院保管比较妥当,医疗机构适当收取一些复印病历的工本费也未尝不可,但不能作为一种利益手段,更应考虑大众的利益。

——《法律服务时报》《法律服务时报》2002.8.30 第8版“时报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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