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2: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ノ夜?新《刑事诉讼法》自1997年1月1日施行后,起诉方式由卷宗移送式向仅移送主要证据式转变,庭审方式由纠问式向抗辩式转变。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阶段,但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进行调查取证。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又受到种种限制,导致律师在庭审举证、质证中处于明显先天弱势的不利境地。而掌握着全部证据材料的控方,在庭审中侧重例举指控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对被告人无罪和各证据材料之间相互矛盾的证据,或对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等各种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控方往往不予举证或不予全部举证。这就必然直接削弱法庭辩护制度的功能和辩护人的作用,使法院的公正审判缺乏制衡和基本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对证据展示的若干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重构立法的建议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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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バ淌滤咚现械闹ぞ菡故荆?是指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前的各个诉讼阶段中,控方将指控的主要证据和起诉前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辩方将拟在法庭上举证的证据材料,分阶段各自向对方公开并允许查阅、摘抄、复制。

  ??1、证据展示具有时效性。从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至法院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应当在法定期间对证据进行展示。

  ??2、证据展示具有连续性。证据展示并非一次展示既告终结,而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

  ??3、证据展示具有双向性。证据展示在控方辩方之间双向进行,而非单向进行。控方应首先向辩方展示证据,辩方在一定条件下向控方展示证据。

  ??4、证据展示具有不对等性。即从证据展示的内容来看,控辩双方虽然都有向对方展示证据的义务,但控方不仅应当向辩方展示支持其指控成立的证据,还要向辩方展示起诉前收集的其他证据,包括无罪的证据和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中止、未遂、正当防卫、从犯等方面的证据。而辩方仅负有展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

  ??5、证据展示具有法定性。证据展示制度,包括证据展示的原则、的·间、范围、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均应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之,具有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ザ?、证据展示的功效

  ??1、充分利用证据资源,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由于控方的控诉职能及其他原因,控方往往不能将有利于辩方的证据当庭举证,致使公安、检察机关依靠国家司法权力进行的调查取证活动所获取的证据资源不能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造成证据资源的浪费或辩护律师的重复劳动。

  ??2、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能,保障辩护权的有效行使。辩护人为了切实履行《刑事诉讼法》第35条赋予辩护人的责任,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就必须有相应的充分证据。而控辩双方的调查取证权是明显不平等的。由于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辩方对一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事实,往往难以用证据的形式加以固定,从而使被告人在庭审中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

  ??3、有利于控辩双方做好庭审准备,突出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的重点,提高庭审效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对控辩双方的证据及待证事实心中有数,在庭审中就会将各自的重点集中到有争议问题的质证和辩论上,庭审重点突出,庭审效率提高。

  ??4、有利于控辩双方制衡的实现。在刑事诉讼中,控方以国家公诉人的名义对被告人行使控诉权,且在调取证据和举证方面拥有绝对的优势。而辩护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法定的制强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或者要经被调查人的同意,或者要经检察院、法院的许可。可以说,律师的调查取证,可以因被调查人的任意拒绝而无法进行。证据上先天性的控优辩劣,势必导致庭审中的控强辩弱的局面。控辩双方的制约平衡作用也就难以实现。

  ??5、有利于实现刑法和刑诉法的任务。辩方只有掌握充分的辩护证据,才能协助法庭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罪刑相应,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6、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审案,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控辩双方的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是法官高质量认证、公正审判的基本条件和保障。

  ?ト?、证据展示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及缺陷

  ??1、立法和司法解释现状

  ?ァ缎淌滤咚戏ā返?36条规定辩护人从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第150条规定,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诉时,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1998年1月1。9日最高两院等六单位《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庭审中,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一可以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プ罡叻ㄔ汗赜谥葱小缎淌滤咚戏ā啡舾晌侍獾慕馐停?对控方提供的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作出解释(第116条)的同时,还在第119条中首次规定了辩护人应于开庭5日前进行证据展示的内容。

  ??2、司法实践状况及缺陷

  ??1997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由于立法等方面的原因,控方的证据展示尤其是在主要证据的展示方面,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7种证据,除“技术性鉴定材料”外,其他证据都不在展示之列。而“技术性鉴定材料”并非每一个案件都有,因此,律师往往只复制取得起诉意见书,而无法从控方证据展示中取得任何证据。也就是说,证据展示在审查起诉阶段实际上是有名无实。

  ?ピ诜ㄔ荷笈薪锥危?由于对检察院随案移送的“主要证据”缺乏立法解释,而最高检与最高院对此又有不同的解释。97年1月最高检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248条第5款规定:“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部分。由此可见,控方通过法院展示的主要证据,仅指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此前公安、检察院收集的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各种证据,控方一概不予展示o97年1月最高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17条第2款则规定“主要证据是指:对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起主要作用,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o”很显然,最高院解释中的“主要证据”,不仅包括指控证据,而且还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证据。

  ?ビ捎谧罡吡皆憾浴爸饕?证据”的解释不—致(直到1999年1月18日最高检施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才与1998年9月8日最高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主要证据”的解释上相一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混乱。此后,控方在移送“主要证据”时,也往往是任意取舍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对于控方认为不是“主要证据”的其他一切证据,控方既不进行展示,庭审中也不予以举证。而庭审后辩方和法院也往往不会查阅这些证据材料,即使这些证据中有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客观事实,法院也不会采信认定这些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这就难以预防和避免控方展示证据时的主观随意性,甚至进行“黑箱”操作。而且因辩护律师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又得不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证据的展示,就大大地削弱了律师的辩护作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案件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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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ブぞ菡故臼且桓隽?续的过程,而非一次展示即告终结的行为。这个连续过程,不仅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法院审判阶段的连续性上,而且体现在各个阶段内容的连续性上。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控辩双方的证据展示分为初次展示、二次展示和再展示等阶段。

  ?コ醮握故尽?胤街ぞ莩醮握故镜氖奔洌焊?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也就是说,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控方即负有向辩方展示证据的义务,而不论被审查的案件是否受理。因为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4条规定,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7日内)“计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

  ?ケ绶街ぞ莩醮握故镜氖奔洌?应定在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之日至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之时。此时,辩护人通过控方证据的初次展示,会见犯罪嫌疑人和必要的查证工作,如果有取得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应向控方进行展示。与此同时控方应向辩方进行证据的二次展示。

  ?ザ?次展示。控方证据二次展示的时间:如上所述,控方在辩方进行辩方证据初次展示的同时,应向辩方进行证据的二次展示。

  ?ケ绶街ぞ荻?次展示的时间,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第1款第4项的规定,应定在开庭的5日前。

  ?ピ僬故尽Vぞ莸脑僬故窘稣攵钥胤蕉?言。控方证据经过二次展示后,如控方又取得了新的证据(包括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所取得的证据),应在法院开庭5日前,辩方进行二次展示时向辩方展示证据。

  ?ゴ又ぞ菡故镜姆较蚶纯矗?控方证据的初次展示是单向性的,且是控方向辩方的展示;控方证据的二次展示是双向性的,是控辩双方的相互展示;控方证据的再展示也是控辩双方双向性的相互展示。当然,如果辩方在开庭5日前一直未取得辩护证据,或者控方在进行二次展示之后未取得新的证据,那就不存在辩方证据的初次展示和二次展示,或控方证据的再展示。而控方证据的初次展示和二次展示则是法定的、必须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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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ブぞ菡故镜姆段в胫ぞ菡故镜氖奔?(阶段)相联系,不同的展示时间,其展示的范围(内容)各不相同。

  ?コ醮握故镜姆段А?胤街ぞ莩醮握故镜姆段Р唤鲇Π?括《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的“技术性鉴定材料”,还应包括《刑事诉讼法》第42条中规定的“物证、书证”。因为这两种证据都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辩方证据.初次展示的范围应与控方证据初次展示的范围相一致,即辩方如果有依法收集到的物证、书证和鉴定结论的,应向控方初次展示。

  ?ザ?次展示的范围。控方证据二次展示的范围是《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所指的控方的“主要证据”,以及在起诉前收集的其他证据。“主要证据”包括:①将在或在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②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③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其他证据”是指侦察机关、检察院在侦察和审查起诉阶段收集的除“主要证据”以外的全部证据。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不在控方二次展示的“主要证据”和“其他证据”之列。辩方证据二次展示的范围是:①辩方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②当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及其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基本情况。

  ?ピ僬故镜姆段А?胤街ぞ菰僬故镜姆段О?括:法庭开庭前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检察院自行侦查后所收集到的证据。

  ?チ硗猓?控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法庭移送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是起诉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目录。《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7种证据中,如果每一种有多份、多次的,应在证据目录中标明每种证据的份数和次数;如果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有多次的,应当列明次数。“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等。

  ?チ?、重构证据展示制度的立法建议

  ?ゴ游夜?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抗辩式的庭审方式已经确立。而抗辩式的庭审方式是否能真正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还必须同时确立一系列与抗辩制配套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证据展示制度就是为通过抗辩式庭审方式,使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现行立法对证据展示制度的规定还很不完备。在司法实践中,这不仅影响了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削弱了抗辩式庭审方式的对抗性、制衡性和效率性,而且,最终将导致法院公正裁判失去有效的制度保障。因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展示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情况,借鉴英、美、日等国家对证据展示制度的立法规定,笔者建议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进行重新立法,其内容包括证据展示的原则、时间、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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