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大扩招”应尽快结束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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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77年开始,法学教育走到今天,已历经三十年的磨砺。尽管人们围绕着法学教育展开了一系列的争论和辨析,但是答案依然不明朗。或许,中国法学教育的路向问题乃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磨合、不断碰撞方能解决的问题。然而,我们不能以此懈怠自己的责任,因为在一个真正的学者看来,思考就是他的生存方式。

  虽然周永坤教授以“平民学者”自谦,但是笔者感觉到他对问题的洞察乃是深刻的。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学教育也在为利所趋,进行着大规模的扩张。有人认为,这是市场的导向在起作用,因而是理性的,但周教授并不如此认为。






  法学本科教育是适应中国国情的

  问: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起点低和毕业生知识结构单一的缺陷,因此有人主张取消法学本科教育,您对此怎么看?

  周:我的看法是,取消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情绪化的表现。这要对法学教育进行一个简单的比较和历史的观察。

  从世界上占主导地位的做法来说,法学教育有“本科”和“研究生”两个模式,大体上大陆法系属前者,英美法系属后者。

  其实这两个模式没有本质的区别,英美法系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其实是“双本科”教育,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研究生教育。本来意义上的研究生教育是建立在相应的“本科知识”之上的,是“本门学科”的深造。而英美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则不然,在法学的知识方面,一个试图进入法学院的美国学生的知识其实与“高中知识”相仿,只是它有较高中生为丰富的人生阅历和一门“非法学的本科知识”而已。

  这两个模式是没有优劣之分的,起码是没有一个模式存在明显的优势。如果结合所在国的法治“国情”,则两个模式对于他们自己都是最优的。因为普通法传统下的法学知识有更多的“社会色彩”,学生需要更多的社会阅历,他们把“深造”放到社会上:律师实务,因此他们需要那样的“假研究生”教育;而大陆法系的制定法传统下,法学知识的“学院色彩”较重些,他们需要扎实的本科知识“灌输”,而将实践环节放到法院。

  有的人可能会以日本与韩国为例而主张取消法学本科,这是站不住脚的,即使将来我们可以走他们的路,现在也不行。因为上述两国都是在法学本科教育相当发达、法治文化已经普及于(当然是相对而言)社会的时代提出这一改革方向的;同时,他们的司法、特别是日本的司法与美国日益接近。也就是说,他们的社会与司法和英美法系有了相当的“同质性”,而这是我国所不具备的。况且,据我所知,好像两国(起码日本)都还处于讨论阶段。

  我反对取消法学本科教育的理由有四:

  第一,中国的法学知识传统更接近于大陆法系而不是普通法系,特别是中国的社会缺乏法治的知识承传;

  第二,中国已经形成了本科教育为主的新传统。中国新法学教育开始于清末,而从那时开创的传统就是本科教育,从苏联学来的新的法学教育也是本科教育。

  第三,我们现在的“起始点”是本科生教育,任何“推倒重来”的做法都不易成功,而且成本太高;

  第四,中国现实法学教育的问题不是通过“改弦更张”所能解决的。

  这要反省一下我们时下的法学教育。时下的法学本科教育确实有严重的问题,但是,问题何尝只发生在本科生教育层面呢?

  公允地说,从整体来看,研究生教育的问题要比本科生教育的问题要严重得多。我这样说的理由是:本科生教育的滑坡主要发生在没有法学本科教育资质的学校,在相当一部分“老牌”的法学院里,本科生教育还是不错的,起码是还“过得去”。而在研究生教育层面则不然,且不用说实际的教育效果,在我有限的阅读范围内,真正有质量的博士、硕士论文有几许?只要与台湾省同行的成果作一比较即足矣!

法律实践中的“潜规则”应予反思

  问:在现行模式下,法学教育,特别是本科教育还是以通识教育为主,而职业化教育内容明显不足,造成毕业生难以与社会接轨,这是否也是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

  周:我认为现在的法学教育基本上是成功的,在教育方法、考试方法、法律实践等方面都有值得肯定之处,当然不是没有值得改进的余地。

  人们对本科毕业生的实践能力颇有微词,实践部门对此的批评性意见也较多。这是事实,但是不能完全怪罪于法学教育。所谓“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主要问题不在学校,而在许多地方的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存在“脱法”现象,所谓的“潜规则”替代了法律,这

  是不能怪罪法学教育的。我们不能要求学校脱离法律规定而教育学生如何适应非法的现实,我们也不能要求学校不对现实的法律作出评价。

  至于真正的实践能力不足的问题,这也确实是存在的,学校应当认真研究改进,但是这不是学校所能完全解决的,在四年本科学习中不可能解决这一难题。应当在学校教育和法学实践教育之间进行适当的社会分工。

  在这方面欧洲的办法是值得借鉴的:应当在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中进行专门实践环节的提高,可以考虑在学校组织专门的此类教育,由学校延聘以资深法官、资深律师为主的老师进行实践环节的训练,期限以一到两年为宜。

法学教育是多维的

  问:有学者主张,法学教育应该朝精英化方向发展,因为未来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要求法律人必须具备相当高的职业素质,而大众化教育显然不能实现这一目标。到底应该如何认识法学教育的精英化和大众化的问题?

  周:中国的教育界常常喜欢“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这样的两分法,我不以为然。如果硬要如此分类,我认为:从实在的意义上,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两者都兼具:是精英的,又是大众的,博士教育与法学研究生教育是“精英”的,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则是“大众”的。

  在应然的意义上,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是“精英”的,又应该是大众的。我是说,不管哪一个层次的法学教育,都应该是“精英”的精神加“大众”的知识。法学教育所贯彻的精神???法治精神???在当代中国无疑是精英的,不是大众的;但是法治教育所得以生存的基础却是法律知识与技能,这又是大众的。没有精英精神的法学教育将把学生引向歧途,没有法律技能的法学教育不仅将把学生引向空谈,而且自己也无“安身立命”之本。

法学教育应为“就业难”承担一定责任

  问:现在全国各地均出现了一种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局面,法学教育应该对此承担什么责任?

  周:将法学毕业生就业难完全归咎于法学教育无疑是不公允的,但是法学教育自有它应当承担的责任。

  客观地说,法科学生就业难是“全面就业难”这一时代性问题的一部分:一个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的社会转型期所造成的劳动力的转移所造成的。在这个意义上,就业难是一个“客观”的问题,没有谁应当对此负责。但是,严重到如此地步,却有人应当承担的一份责任,这个责任的承担者是社会政策的制定者。

  就法律行业内部对法科毕业生就业难应当承担的责任来看,首先是法学教育的过度、过快膨胀,其主要责任是法学教育的管理者,他们没有把好法学教育的“准入标准”,没有把握合理的招生规模。

  国家总体上对教育的投资不足也是其重要原因,正是这一原因激发了学校为生存而过滥招生的“创收热情”;其次是“法官法”没有得到很好贯彻,各地违反《法官法》不招收法学本科学生,而招收非法律人士的做法长期存在,即使是现在,还有相当一部分的法院院长不是法科毕业的,他们照样当法官;其三,国家没有尽到应尽的“购买义务”,这是说,许多地方需要法官,但是他们不招收法官,或者虽然招收但由于待遇太低而乏人问津,这加剧了较发达地区的就业竞争。

  解决之道是实行法官的国家化,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统一全国法官的招收与待遇,这笔钱一律由法律列入国务院的预算。

法学教育的时代使命

  问:现在很多有关法学教育的争论实际上争论者已经脱离了中国语境,这种讨论对中国的法学教育将不会有太大意义。您能否从这个意义上来探讨一下中国法学教育所应承担的使命?

  周:中国的法治事实上处于起步阶段。要认识法学教育与中国法治的关系,得先了解法治含义及中国实现法治途径的特殊性。我这里所讲的法治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法律得到普遍性的服从与良法,或者是Ruleoflaw,而不是Rulebylaw,更不是法家的严刑峻法。很显然,这样的法治是舶来品。这一基本认识告诉我们,我们法治的实现过程是外来文化对本土文化的改造,是本土文化的扬弃过程。

  因此,中国实现法治实际上就是一个文化的学习过程。这一文化变革的时代特色就决定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地位:中国实现法治只能从法学教育开始;同时也决定了时下中国法学教育的特色:它必须是以西方的法治为精神导师并为知识母本的。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的法学教育背负着重要的时代任务,这个重任似乎可以归纳为两方面:一是培养法治人才,二是普及法治知识。

  现代西方法治人才的培养即使不能过远地追溯到古罗马的话,起码也要追溯到11世纪开始于波伦亚的现代大学法科教育,这种法治人才的积累为西方的法治社会的建立做出了巨大贡献。

  法治人才的知识由两大部分组成:法治精神与法律知识。

  我国法学教育的当务之急不是本科教育或研究生教育孰轻孰重的问题,更不是取消法学本科问题,而是结束法学教育的过度膨胀。

  现实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均源于此。现在有太多的学校根本不具备法学本科教育的资质,这是相关政府部门的失职所造成的,它们没有把好法学本科教育的“入口”。只要解决这一问题,则一切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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