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缘何不能聘请执业律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3: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编者按]6月24日,律师法修改草案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个人开所的问题,中国律师的个人开业问题基本解决。但是草案中却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聘请执业律师,这对于很多正准备筹办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一个困惑。刘锡秋律师以一位老律师和地方律师的拳拳之情,对律师法修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草案允许律师个人开业,无疑是一个进步。但是,律师个人开业的意义,不仅仅是使偏远地区的百姓有机会得到当地个人开业律师的帮助,其意义要远甚于此。

  一、随着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和任务的艰巨,律师作为社会维护人权卫士的作用与日俱增。但是,目前的情况时,如果一位律师敢于不畏权势、不顾恐吓甚至不顾生死的维护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往往会使本所或本所律师遭受牵连,导致一些敢于为民请命的律师纷纷被合伙人劝退或难觅栖身之“所”,这种情况已具有普遍性。其结果导致一个所律师之间或律师群体因互相掣肘、牵制而普遍自保,畏首畏尾,律师人权卫士的作用大减。最终导致律师的作用和形象被全社会贬低。这于国家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十分不利。媒体批评湖北律师不敢接受佘祥林一案中自杀警察家属的委托,便是最近的例子。而律师个人开业则可使我国出现一大批“干净的律师”和大无畏的律师。这于国家民主法治事业十分有利。

  二、目前,律师中假合伙、假合作的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已不是什么秘密。名为合伙实为个人的所已经是公认的事实。这种情况应当被看作是某种规律或深刻的因素在起作用。允许律师个人开业,是对现实情况的认可。立法就是对习惯的认可,是立法的应有之义。因为,其一,习惯往往是历史规律的折射,其二,有法不依,乱于无法。

  三、律师假合伙所的存在,实际上是与中国特有的缺乏大生产合作的传统文化有关,与小农文化有关,与中国律师发展所处历史阶段有关。

  如,在中国农村,是个人承包经营制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并最终解决了中国人吃饭的问题,而不是人民公社;在城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再被破坏和扭曲,而个人家族公司则普遍较稳定;《公司法》修改草案已经将一人公司予以认真考虑,等等。实际上,目前在合伙、合作所里普遍存在着合作成本高、合作不规范的问题,均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和我国律师发展现在所处的历史阶段有极大的关系。因此,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呼之欲出,是中国现阶段的文化和历史局限性所致,是适应现阶段历史发展需要的,是符合我国历史发展规律的。

  四、作为舶来品,我国的律师制度发展历史短,又在建国后的“反右”和“文革”中遭受重创、中断,需要探索和解决的问题很多。尤其要解决如何使中国的律师制度的发展适应中国发展的实际需要的问题,这就需要使律师制度具有“原生态”的组织形式,以便于观察、研究,以克服律师制度硬性移植所带来的诸多缺陷和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问题。律师个人开业,即是律师组织最“原生态”的组织形式。

  五、现代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现有的律师制度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这些国家的有益的做法。我国现在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与西方国家近现代律师制度大发展及以个人开业为主时期的社会发展阶段十分相似,因此,应当给我国的律师组织形式特别是个人开业的组织形式以更大发展的空间和探索的出路。众所周知,历史是不能超越的。更何况,这些国家现在70%都仍然是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

  六、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深入的进行,这也意味着我国社会处于重大的转型期。为了与这些改革、发展和转型相适应,我们同时也需要科学合理的探索到一条适合国情的律师发展道路。而许可律师个人开业,并在律师个人开业和发展变化的基础上,观察、研究和总结我国律师制度的最佳或相对固定的发展模式,是一个符合历史发展要求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和途径。不可想象此次《律师法》修改草案就是一个终极的、不再需要修改的法律。应当考虑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项制度仍需探索、仍需研究和仍需观察的历史发展阶段特点,应当为最终形成符合中国实际需要的律师制度做出贡献和提供出路。

  根据上述六点律师个人开业的意义,其重要的结论是:允许律师个人开业,可能就是中国律师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发展时代的真正开始!

  基于上述认识,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成为和必将成为未来我国律师开业组织形式的主体,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和中小城市。在律师普遍个人开业的基础上,必然会发生基于律师各自发展的愿望和社会需求的推动,逐步出现以真实自愿为基础的“真正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乃至于其他新型的律师服务组织形式。但是,这一切均有赖于未来的《律师法》支持个人开业的律师可以聘请律师。

  目前,反对律师个人开业聘请律师或将律师个人开业聘请律师的人数限制在八人以内的规定,完全是不合理的,是没有任何科学理论依据的和实践依据的。反而是使中国律师制度与律师现状和社会需求背道而驰的错误做法。其理由:

  1、如果不允许个人开业律师聘请律师,则上述中国律师个人开业的六点意义将无法充分体现。

  2、现行法律既然允许三个合伙人可以聘请二十四个以上(或更多)的律师,为什么就不允许律师个人开业聘请律师或聘请八个以上的律师,这有什么科学、实践依据吗?如果一个人聘请八个以上的律师是剥削,那么三个人聘请二十四个以上的律师就不是剥削了吗?这种观念是否太陈旧了?合伙与个人开业在所有制性质上并没有本质区别。

  3、为什么现行《律师法》可以默认假合伙所聘请律师情况的大量存在,而不允许未来《律师法》支持律师个人开业聘请律师?依据是什么?

  4、律师个人开业与合伙制也并不矛盾,甚至是真正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重要基础和渊源。除了会发生个人所的自愿合并而成为合伙所的情况之外,个人所如壮大到一定程度以后,个人开业的律师就可能将所聘请的优秀律师选作合伙人,个人所就可改登记为合伙所。如此灵活、有活力的律师组织形式,何害之有?

  5、《公司法》的修改,已经趋向于使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越来越灵活和具有活力,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这是中国奉行十年公司制度(与律师制度一样,都属于舶来品)的重要教训。因此,使中国的律师组织形式更加的灵活、更具有活力和更富有竞争力,也应当是《律师法》修改的重要原则之一。允许律师个人开业聘请律师,是符合这个重要原则的,是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

  因此,《律师法》规定律师个人开业并可以聘请律师,百利而无一害,符合中国律师发展的现状,符合中国发展的历史阶段,完全适应社会发展对律师服务的需求。  

  当然,对个人开业律师设立一定的门槛是必要的。如,个人开业律师需有一定的执业年限等。以确保个人所的质量和律师的群体形象。


  (作者:刘锡秋,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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