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最需要律师帮助:对北京200名在押人员的调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3: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编者按:作为职业辩护人的律师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远未得到贯彻,律师的作用局限在很小的空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调查报告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为律师界乃至法律界提供了宝贵的数据。编辑部谨向他们的严谨务实和辛勤劳动致以敬意。鉴于原文较长,编者作了技术性删节。


  基于律师法律帮助的重要作用和刑事诉讼民主、文明的客观要求,《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案对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作了重大修改,将辩护人介入的时间由开庭前7日提前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并且明确赋予了辩护律师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复印部分证据材料等。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6年有余的今天,这一重大立法修改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得如何呢?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前阶段获得法律帮助权的行使现状怎样?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虽然一些报道从个案的角度对此有所关注,但是,在这种具有普遍性的命题上,个案研究、枚举法无法令人信服,而就此问题的全国性资料又尚未发现,我们不得不通过对特定地区的调查来观察这一权利行使的实际情况。为此,2003年4月间,笔者在全国特大型看守所之一——北京市某看守所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对200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了调查。

  
一、研究的问题和方法


  (一)研究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不是抽象的,它体现在一系列具体的诉讼程序方面;它的实现显然也不是自动的,至少需要涉及下列环节:

  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看:第一,他们需要知晓这项权利的存在和重要意义;第二,他们主观上有行使此项权利的意愿并提出请求;第三,他们应有知晓此权利、要求行使此权利的途径和方法。

  从国家的角度看,应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行使这项权利的必需条件:第一,司法人员应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这项权利;第二,司法人员应该给出必要的相关解释,即告知律师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具体的帮助;第三,司法机关、羁押场所应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这项权利提供必要的协助。

  所以,本文将结合犯罪嫌疑人和国家的视角,从以下方面对律师帮助权的行使现况进行研究:

  首先,本文将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请律师的看法,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决定请律师取决于他们对律师法律服务的看法。如果他们自身对聘请律师持消极态度,在自己涉嫌的犯罪案件中通常不会产生律师帮助的问题。影响犯罪嫌疑人做出请律师决定的因素、及影响的程度将在本部分加以介绍。

  其次,本文将检视司法机关在保障实现法律帮助权方面的工作状况,主要包括:

  第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以何种方式、在哪一时刻被告知有权请律师?是否获得了必要的解释?第二,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请律师要求的反应如何?他们的态度对律师帮助权的行使产生了何种影响?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怎样请到律师的?在这方面现存哪些障碍?第四,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的现状如何?会见的次数和时间是多少?律师给在押人员究竟提供了哪些帮助?

  此外,鉴于律师是专职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他们的工作责任心、业务水平会对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状况带来比较直接的影响。为此,本文还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角中的律师法律服务质量,为完善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调查方法

  1.调查问卷的设计内容

  调查问卷的问题内容分为两类:

  第一部分是针对所有被调查人员的,问及是否想请律师及相应原因(比如,想请律师是出于哪一(些)原因?答案包括:希望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调查取证等;或者不想请律师是出于哪一(些)原因?答案包括:案情简单罪行轻微、没有必要请、或者家在外地不方便请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被调查人员最希望获得律师帮助的诉讼阶段、请律师过程中的现存困难等。本部分主要采取了客观选择的题型。

  第二部分是针对已聘请律师的在押人员调查的问题,问及请到律师的具体方式、侦查和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的次数、持续时间、是否被打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具体内容,以及对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的评价、对完善看守所内请律师方式的建议等。本部分采取了客观选择和主观叙述题结合的题型方式,典型的主观问题如:“你对自己律师的责任心、职业道德、工作能力的综合评价是什么?”“你认为目前在看守所请律师是否方便?你有什么建议?”

  2.被调查者的选择

  被调查对象的科学选择关乎调查结论的客观、有效性。就本调查主题而言,在押人员涉及的罪名、籍贯、文化程度对其是否决定聘请律师可能产生影响。所以在选取调查对象时,应该对上述因素有所考虑。笔者基本上随机选取200名在押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确认有效的问卷为177份。之所以说“基本”,是由于在抽取调查对象时还兼顾了三个因素:

  一是为提高问卷的效率,充分了解聘请到律师的在押人员对诉讼过程的完整评价,笔者尽可能选取了已决犯或出于开庭后等待判决阶段的在押人员,他们可以充分回顾自己选任律师、获得法律帮助的经历,可以回答全部有关获得律师帮助的问题,可以对刑事诉讼全过程中获得律师帮助权的状况做出评价。

  二是鉴于被调查者的文化程度往往会影响其对信息理解和判断的能力,为确保对问卷问题的恰当理解和主观问题的充分表述,笔者在选取被调查对象时对文化程度较高的在押人员略有侧重。具体情况为,177名被调查者中有初中以下(含初中)文化程度者87名、高中文化程度者60名、大学文化程度者30名。

  三是鉴于问卷中三分之二的问题都是针对已聘请律师的人员,所以,必须选取相当数量的有律师帮助人员来回答问题。故笔者选择了101名已聘请律师人员,另外的76人未聘请律师。

  除上述考虑要素外,在籍贯方面,177名被调查者中有北京人52名,外省籍人125名。

  在涉及罪名方面,笔者在抽样时没有刻意挑选人员,所以应该是对客观情况的浓缩性反映。在性别方面,被调查人员均为男性。

  综上,笔者认为目前的被调查对象基本反映了全部犯罪人员的基本构成,可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本调查的局限性

  此次调查是在全国最大的看守所进行的,被调查人员在调查当时约占该看守所关押人员总数的10%,涵盖了不同文化程度、籍贯地和罪名的人员。而且,笔者在调查和统计的过程中,出于最大程度地追求真实的愿望,对问卷答案逐项进行了详细统计,对调查反映出的信息做了尽可能深层次的挖掘,所以,本文发表的数据应该能够相对客观完整地反映所探讨主题的现实状况。但同时本调查也存在几个缺陷:

  首先,此调查报告不容回避的不足就在于,它只是对北京一个区域的司法状况的反映,调查范围的局限性决定了本调查报告只能反映局部状况。

  其次,接受调查的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受教育程度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二分之一,这导致他们可能有时不能适当地理解问卷;有的对回答问卷的参与积极性不高,没有完整地回答问卷,致使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全额的答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统计的结果。

  
二、调查情况的整理、总结与简要评析


  (一)犯罪嫌疑人对于获得律师帮助的态度

  笔者在问卷中设计了两个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如果希望聘请律师,那么是出于哪些原因,列明了7种原因:二是犯罪嫌疑人如果不愿意聘请律师,那么是出于哪些原因,也列明了7种原因。笔者对各项原因被选择的频次做了统计并排序。

  1.关于希望聘请律师的原因

  首先,有156名被调查者回答想请律师。在具体原因方面,问卷中设计了七条原因,被调查者可以选多个原因,所以,各项原因被选比例之和并不是百分之百。

  74.4%的被调查人员由于律师“可以帮助分析案情、调查取证”;
  53.2%是因为“希望律师就案件情节进行辩护、以便自己可以受到较轻的刑事处罚”;
  53.1%是考虑到律师“能够就自己关心的问题比如涉及的罪名和可能判的刑期提供法律咨询”;
  42.9%是由于“律师可以帮助在押人员与家人联系”;
  39.1%是由于“因为律师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6.3%是因为“请律师可以给我踏实感、减轻心理负担”。

  此外,也有极少数的被调查者自行补充了原因,比如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希望律师作无罪辩护等。

  2.关于不想请律师的原因

  有126名被调查者选择回答“不想请律师”一题。问卷中设计了七条原因,被调查者可以选多个原因,所以,各项原因被选比例之和并不是百分之一百。

  从犯罪嫌疑人强调的程度看,位于首位的原因是“自己的案情简单,没有必要请律师”,占63.5%(80人/126)。其中,近三分之一(25人)是因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员建议“你的案件没有必要请律师,见一面还得花不少钱”。

  第二位的是受经济原因的限制不想请律师,占30.2%(38次/126);
  第三位的是外省籍的犯罪嫌疑人认为请律师不方便就放弃了请律师的想法,占29.4%(37次/126);
  第四位的是认为律师并不能起到较大的作用,法院该怎么判就会怎么判,占28.6%(36次/126);
  第五位的是自己已如实供述,相信会得到从轻处理,占27%(34次/126)。

  此外,也有一些被调查者自行补充的原因,比如认为不清楚请律师的具体程序、不了解北京律师的情况、对律师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不信任,认为律师都是骗钱的。

  3.关于在押人员最希望获得律师帮助的诉讼阶段

  “你最希望在哪个阶段获得律师的帮助呢?(只可以选择一个阶段)”对此,共有143人做了回答,其中109人选择了侦查阶段,占76.2%;15人选择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占10.5%;19人选择了在法院审理阶段,占13.3%。可见,绝大多数人员最希望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的帮助。那么,他们做出这一选择的原因是什么呢?在表示希望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被调查人员中:

  71%希望通过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可以更早地了解案情、更充分地准备辩护;
  70%是由于侦查阶段自己刚刚被关押,不知道自己的案件有多重,所以希望能在这一阶段得到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
  66%是在基于侦查阶段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违法行为,希望通过辩护律师帮助反映情况、维护合法权益;
  45%是因为希望律师在侦查阶段为自己申请取保候审。

  (二)关于告知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司法状况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同于专职的法律从业人员,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所以,司法人员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告知权利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了解并有效行使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必要前提,这也是国家保障在押人员这一权利的立法意图所在。

  1.侦查阶段的权利告知和解释状况

  1)侦查机关是否告知在侦查阶段可以请律师
  在此问题上,177人都做了回答。其中,75.7%的犯罪嫌疑人回答了“是”;24.3%的犯罪嫌疑人选择了“否”。据调查,在未获权利告知的犯罪嫌疑人中(43人),有16.3%(7人)表示不知道自己在侦查阶段可以请律师,只是后来通过其他在押人员才了解到自己的这一权利,可见,告知对律师帮助权的行使会产生较大影响。

  2)侦查人员告知权利的具体时段
  这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在被告的全部134名犯罪嫌疑人中,只有99名犯罪嫌疑人回答了这一问题。其中,52%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告知的;23%是在被侦查机关第二次讯问时告知的;20%是在宣布逮捕时被告知的;另有5%是在更晚的时候被告知的。

  3)侦查人员在告权后的解释情况
  刑事诉讼法本身并没有向侦查人员施加告权后进一步解释的义务,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仅仅知道可以请律师,而并不知道律师所能提供的具体帮助,那么也难以做出适当决定。所以,侦查人员有必要在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时就律师所能提供的帮助给出一定解释。

  问卷问及了侦查人员在告权后对获得律师帮助权的解释状况,共115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答了这一问题。其中,29%表示得到了侦查人员关于律师作用的解释,比如,告知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等,有的侦查人员还建议犯罪嫌疑人最好请律师。但71%的犯罪嫌疑人没有从侦查人员处得到有关解释,而且有的侦查人员在告诉犯罪嫌疑人可以请律师后,还表示“你请也白请”。

  4)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提出请律师要求的反应
  首先,在177名被调查人员中,78.5%(139名)向预审人员提出了希望请律师的要求。从预审人员的反应看,139人中的40.1%(56人)回答说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请求没有什么反应,只是记录在卷内;

  17.3%(24人)回答说侦查人员答复说“你的案子判不了多久,没必要请律师,”请律师是浪费钱;
  12.2%(17人)反映受到侦查人员的训斥,侦查人员表现出不太赞同请律师的态度,如在押人员张××写道,“在预审阶段我提出请律师时,预审人员说‘你以为这是香港呢?这是公安局,电影看多了吧?’”;
  12.2%(17名)被要求先老实交待,等过些时候再请;

  此外,与通常认为的侦查人员排斥律师介入相对立的是,还有18%的犯罪嫌疑人回答说预审人员对请律师表示出支持态度,说有必要请一个律师,其中至少4名犯罪嫌疑人的预审人员甚至表示可以帮助介绍律师,他们说,“想请律师,我这儿就有,我给你找”、“我跟律师很熟,可以帮你联系”等等。但对于预审人员推荐的律师,犯罪嫌疑人往往心存顾虑,表示并不敢请。

  2.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告知和解释状况

  1)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告知情况
  83%的犯罪嫌疑人(147名)回答在检察机关提讯时被及时告知了聘请律师权;
  17%的犯罪嫌疑人(30名)表示自己未被告知。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检察机关目前普遍以告权书的方式进行书面告权,要求承办人员在提讯时将《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发放给每个犯罪嫌疑人。这一方面的确保证了每个犯罪嫌疑人都能够得到这份印有“你有权委托辩护人”的通知书;但另一方面,检察人员在给在押人员这份告知书时,往往只要求他们签字,而不进行口头告知。这样,许多在押人员并不理解这份书面告知书的具体含义,甚至没有意识到这是在告知他们可以请律师了。出于这种原因,16%的犯罪嫌疑人(29名)认为检察机关并没有告知自己请律师的权利,但同时又表明已经收到了《委托辩护人告知书》。

  2)关于检察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告权后的解释情况
  对于检察人员告知权利后是否给予进一步的解释,共175人回答了此问题。其中,57%的犯罪嫌疑人(100名)只是被要求在《委托辩护人告知书》上面签字,检察人员没有给予任何解释;

  检察官给30%的犯罪嫌疑人稍作解释,比如,“告知书告知你可以请律师为你辩护”、“你的案件到了检察院,你有权请律师了”;
13%的犯罪嫌疑人得到了检察人员的详细解释,比如被告知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作哪些工作。有关犯罪嫌疑人表示,他们正是通过检察官的解释才明白请律师的意义。

  (三)有律师帮助的被调查者的经历和观点

  经对全体在押人员调查统计,在调查的当时该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聘请律师的比例约为31.5%。

  1、选任律师的具体经历

  1)如何知悉在侦查阶段享有会见律师权?
  已经请到律师的101名被访人员了解自己具有获得律师帮助权主要通过以下途径:62人表示自己有一些法律知识,被关押之前就知道可以请律师,占61.4%;9人是通过预审人员告知才知道的,占8.9%;26人是检察院工作人员告知后才知道的,占25.7%;4人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处都没有被告知,而是通过其他在押人员了解的。

  2)在押人员是如何请到的律师?
  在调查请到律师的具体方式时,问卷中问及“你是怎样请到的律师”。已经请到律师的101名被访人员中的88人做了回答。其中,自己写明信片到律师事务所请律师的占1.2%;把明信片寄给家属、家属帮助请的占40.9%;在未通知家属请律师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接到拘留、逮捕通知书副本后主动给请律师的占56.8%;另外还有法院指定律师的占1.1%。

  3)通过邮寄明信片请律师的效果如何?
  在明信片的可靠程度方面,75名犯罪嫌疑人给家属发出了明信片希望聘请律师,其中,30人的明信片寄出后杳无音信,占发明信片请律师者的40%。对此,其中的7人了解到是家人不打算给自己请律师,另外的23名被调查者认为没有音信的可能原因是,自己把通信地址写错了或者明信片可能寄丢了,占全部投寄明信片者的30.7%。

  调查中,以发明信片方式请到律师的外省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32名,他们有的在明信片发出后第7天就见到了律师,而等待时间长的则在110天后才见到律师。被调查的外省籍在押人员在发出明信片到律师前来会见的平均间隔时间为30天。

  调查中,以发明信片方式请到律师的北京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23名,他们中有的在明信片发出后仅4天就见到了律师,但也有的等待了4个月。被调查的北京籍在押人员在发出明信片到律师前来会见的平均间隔时间为29天。

  针对上述情况,被调查的177名人员中,有72%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在看守所内请律师的方式很不方便。

  4)关于请律师过程中现存的困难

  问卷涉及了请律师所面临的困难排序这一问题,列明了四项困难,即1经济问题:请律师费用太高,自己承受能力有限;2联系不便:在看守所不能打电话,只能写明信片,不便于请律师;3人为因素:办案人员不赞同请律师,他们担心请律师对他们办案不利,所以我就没有请;4律师作用:我对于律师在中国到底能起多大作用持怀疑态度。

  联系不方便被排在请律师面临的困难之首,其得分为185分,按人数平均后的得分为1.33。这主要是由于在押人员基本上采用邮寄明信片方式与家人联系办理请律师事宜。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巩XX(北京籍)谈到,请律师只有写明信片一种方法,但明信片寄出太慢,我写完后1个半月律师才收到,当时距离开庭只有5天了,有些证据都来不及提取了。他建议,看守所能否及时发出明信片?最好能够打电话与律师直接联系。被调查者张XX(35岁,大专文化程度,因强奸罪被判处四年)谈到,本来对自己的律师不满意,想换一个,可“总不能通过第一个律师转告家里换一个吧?”但如果通过寄明信片告诉家里,又感觉明信片这种方式“不直接、没有把握如期到达”,所以最后就放弃了。

  其余三项困难的得分相近,稍有分别,排名第二的是对律师作用的质疑,总计为308分,人均为2.22分;无力担负律师费成为影响在押人员决定请律师的排名第三的重要因素,共得314分,人均2.26分;排名第四的是“办案人员不赞同请律师,所以担心请律师会对自己不利”,共计得分318,人均2.29分。

  在问卷所列的原因之外,相当一部分被调查者专门补充了“不了解律师的情况从而难以请到满意的律师”作为面临的一大困难,他们希望关押场所能够公开律师的联系方式,以便自己选任律师。如前面提到的被调查者张XX写到,请律师面临的困难主要是“不方便挑选自己认为合适的律师”。他在第一次见到家人给请的律师时就感觉对该律师不满意,但在关押场所,“只能见到律师,而无法选择比较合适的律师,本想换一个律师,但由于时间和心情的急迫就没有其他选择了。”他建议“政府能否可以给律师的业绩等做出介绍。让在押人员知道更多的律师事务所的联系方式。”

  2、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情况

  1)获得律师帮助人员的比例
  在聘请律师的人中,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过在押人员的有44人,未会见的有51人,会见率(即会见过的人员占全部请律师人员的比例)为46.3%。

  在这里,还可以推算出全体在押人员中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率。如前所述,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在押人员聘请律师的比例约为31,5%,而在请律师的人员中侦查阶段的会见率约为46.3%,那么,在全部在押人员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率就应约为14.6%。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在场的有31人,不在场的有13人,故在场率为70.4%,仍然较高。据了解,侦查人员比较担心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发生唆使犯罪嫌疑人改变证言、串供等妨害侦查的情况,所以大多会选择在场。

  2)在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次数方面,平均次数为1.3次。其中,36人的会见次数为一次,占82%,另有18%(8人)会见次数为二至三次。

  3)在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持续时间方面,从人均每次会见持续的时间看,约为24分钟。其中比例较大的两种情况为会见不足15分钟的和介于20至30分钟的,比例分别为25%(11人)和64%(28人),其余的是会见时间较长的,有的会见时间近一小时。

  会见时,5名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的谈话被预审人员打断,占11.4%;其余的谈话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自愿终止的。

  4)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的具体法律帮助内容
  在本阶段,大部分律师为在押人员做了不止一项工作。从被调查者对律师所提供帮助的选择情况看,在侦查阶段与律师会见过的44名被调查者中:

  29人从律师处了解到了家人的近况、通过律师的通知得到了家人送来的生活必需物品,占66%;
  26人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分析案情、提供了法律咨询,占59%;
  13人的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询问了侦查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违法行为,占29.5%;
  10人的律师尝试给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但是没有成功,占22.7%。
  6名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的律师在这一阶段没有提供任何有价值的帮助,占13.6%。

  3、审查起诉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情况

  1)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情况
  在被访的全部101名聘请了律师的人员中,有71名犯罪嫌疑人与自己的律师会见过,占70%,比前述侦查阶段的会见比率上升了24%。在这里,还可以推算出全体在押人员中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率。如前所述,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在押人员聘请律师的比例约为31.5%,而在请律师的人员中起诉阶段的会见率约为70%,那么,在全部在押人员中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率就应约为22.1%,比侦查阶段的相关比例(14.6%)高出7.5个百分点。

  上述数字表明,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会见到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越来越多,但同时,他们所占的比例仍然很小,在起诉阶段也仍有约78%的犯罪嫌疑人没有会见到律师。当然,没有会见到律师不能完全等同于没有获得律师帮助。但鉴于在起诉阶段会见律师通常不受阻碍,可以认为,没有律师来会见的在押人员几乎就是没有请律师的人员。

  2)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次数
  本阶段的人均会见次数为1.6次,稍高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平均次数——1.3次。

  3)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持续时间
  平均每人每次的会见持续时间为33分钟。其中,不足15分钟的有10人,占14%;约20~30分钟的人数比例最大,有50人,占70%;其余的会见时间更长,个别的犯罪嫌疑人与其律师的会见时间超过了一小时。

  会见期间,除1名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的会谈被打断外,其他的会谈都是自愿结束的。可以看出,由于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时几乎没有司法人员在场,所以会见的持续时间会稍长一些,比侦查阶段的超出9分钟;会见也更不易受到干扰。

  4)律师在审查起诉提供的具体法律帮助内容
  本阶段有律师会见的71人中,大部分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做了不止一项具体工作。从被调查者对律师所提供帮助的选择情况看,其中:
  50名犯罪嫌疑人说律师为他们解释分析案情,提供必需的法律咨询,占70.4%;
  30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律师与家人有了必要的联系,得到了家人送来的钱款,占42.3%;
  23名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获得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占32.4%;
  18名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向他们了解了司法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违法行为,占25.4%;
  9名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为他们申请了取保候审,7名没有成功,2名在申请过程中;

  此外,也有14名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律师没有任何帮助,占19.7%。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的评价

  问卷在调查对律师法律服务的评价时,除让被调查人员选择“满意”或者“不满意”之外,还分别列明了一些具体理由以备选择。这一方面便于被调查人员回顾自己律师的表现细节后做出全面评价,另一方面也利于笔者参照判断被调查者“满意”或者“不满意”的选择是否客观。

  1.53%的被调查人员对律师的工作比较满意,认为律师的帮助主要体现在一个或多个方面。其中,该53人全部认为律师来会见时能够耐心解答疑问,帮助分析案情,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的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会见达9次之多,体现了较强的责任心:
  45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律师的会见与家人互相了解了情况,感觉自己和外界有了一定联系。
  43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对自己涉嫌的罪名和应该判处的刑期都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
  43名犯罪嫌疑人认为律师在庭审中中肯地提出了自己罪轻的意见,无论法院是否采纳,自己都比较满意。
  31名犯罪嫌疑人认为律师积极取证,获得了有利证据。
  40名犯罪嫌疑人从总体上对自己律师的法律服务比较满意,认为虽然律师没能使自己得到减轻处罚,但是律师已经尽力了,所以对律师的责任心、工作能力还是比较满意的。其中,涉嫌盗窃罪的在押人员陈XX在问卷中写到,自己的律师接案后积极来会见,帮助陈某分析案情中有利和不利的情节,并根据掌握的案情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寻找对陈有利的证据,陈还感觉到自己的律师“具备一定道德修养”。所以,虽然陈某认为自己的律师“工作能力一般”,但仍然“心满意足”了。

  另一位涉嫌诈骗的在押人员武××写到,“律师在我最困难的时候给了我温暖和做人的尊严。给了我家人最急切的、最有效的援助,并为我和亲人间筑起了感情交流的通道,我将永远记住他们。”

  2.47%的被调查者(48人)对律师的工作不够满意,具体是以下一个或者多个原因。其中:

  33.3%对辩护律师的庭审表现不满意,认为“律师庭审时辩护得不充分,辩护不得要点”;20.8%认为律师会见时“没有耐心了解案情,也没怎么解释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18.8%认为律师“收了不少钱,但责任心不强”;14.6%的被调查者反映辩护律师开庭时“根本没有出庭”;8%认为律师“虽然讲解了法律问题,但不够详细”;4.2%认为律师有欺骗行为,向家属夸大工作量,由此多收取费用。

  被调查者还在问卷中用自己的语言表达了对所聘律师表现的失望和不满。其中有几人对自己经历的表述给人印象深刻。如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孙某认为自己的律师“除了帮助我和家里人联系外,一点帮助都没有”;甚至认为“有了他判得更重”。他谈到,该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都很差——“来会见时只是对我简单地问几句,一些实质性的问题他根本没有给解释清楚,他只知道不停地向我家里人要钱或变相地让我家里人花钱。他收了不少钱,但却只在检察院阶段会见了我一次;而且在会见作记录时,他竟然在短短的几句话里会有五、六个简单的字都不会写。开庭时,我认为他的思路很乱,根本抓不住辩护的要点。二审中他没有及时与我家人联系,我认为在二审中我没能减刑和他有着直接的关系。”

  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杨××表示,他的律师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都很差。杨向律师咨询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该律师讲不清楚。该案的定罪依据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该律师也没有告诉过杨。杨表示,“至今我不知自己该定何罪”。此外,杨说自己“有立功情节,法院为此休庭,让律师向侦查机关取证核实。在第二次开庭时,律师竟回答说‘没去’。”

  
三、问题剖析和思考


  前述分析,反映出的最突出问题就是,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人员的比例非常低。76.2%的犯罪嫌疑人表示希望在侦查阶段能够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但这一阶段律师的会见率却只有14.6%。虽然会见率不完全等同于聘请律师、获得法律帮助率,但因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像在起诉阶段那样除会见还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所以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几乎就是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唯一途径,在此意义上,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率就几乎等同于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比例了。造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愿望与律师介入的现实状况存在较大差距的原因是复杂的,笔者认为这涉及到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犯罪嫌疑人和律师这三种角色的问题。

  (一)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工作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司法人员对律师帮助权的告知不到位,导致在押犯罪嫌疑人不能充分了解并行使这一权利;二是立法规范为侦查机关回避会见的天然倾向提供了客观便利,致使会见难有保证。

  1.告知义务被忽略、告知延迟及告权敷衍削弱了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意义

  前述数据表明,分别有24%和17%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就获得律师帮助权获得告知;另只有52%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法定时限内获得了及时的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知的权利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必然要求,不告权、晚告权都对犯罪嫌疑人行使聘请律师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造成了潜在损害。

  调查还反映出,目前侦查、检察人员的告知方式有待完善,敷衍性告知占相当比例。由于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要求告知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实践中,司法人员通常告诉犯罪嫌疑人“从现在开始你可以请律师了”,这样就认为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而就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不同作用不再给出解释,因为这尚不是法定义务。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解释却是很必要的。

  从理论层面上看,律师会见受阻是可以预见的,侦查人员与辩护律师之间角色的对立导致了二者是天然的对抗关系,这使侦查人员很难对律师

  会见持协作态度。这主要出于实践中的三个原因:

  第一,侦查方式传统,供述发挥主要作用。一是从律师的职业表现看,侦查人员认为一些职业道德低劣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可能造成串供、翻供、证人改变证言等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此类事件确实有发生,给突破案件、打击犯罪带来破坏性的影响,使侦查工作前功尽弃。出于这种担心,侦查人员可能对律师存在一定的防备心理,倾向于尽可能避免律师会见。二是在侦破多人多起、流窜犯罪的重大案件时,由于中国目前主要的破案途径还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在侦查初期,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对抗主要是心理战,律师的介入和会见往往会使犯罪嫌疑人对抗的决心增强,不利于获得口供,所以,侦查人员在此类案件中倾向于延迟安排、变相拒绝会见。

  第二,从侦查人员的工作负担看,安排律师会见要占用侦查人员的大量精力。

  第三,从侦查人员的工作行为看,一些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骗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而律师在此阶段介入就可能发现问题进而代理进行控告申诉,给侦查工作带来“麻烦”。事实上,赋予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取律师帮助权也正是为“监督司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执法,对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及时制止”。

  上述三种动因使侦查人员在律师会见问题上会很自然地持消极态度,而侦查人员享有会见在场权的法定工作机制恰恰为侦查人员的主观心态提供了可运行的环境。会见决定权在侦查人员手中过度集中导致了权力行使的不规范甚至失当,后果就是律师会见难。

  (二)犯罪嫌疑人

  既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在押人员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会见律师、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那么接踵而至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如何去寻找、联络律师?从前述的调查情形看,在犯罪嫌疑人选任、联络律师方面存在突出困难:

  1.不掌握执业律师的信息影响犯罪嫌疑人选任律师

  在询问聘请律师存在的困难时,除笔者预想到、列明在问卷中的四种原因之外,40%的被调查人员专门补充了“对律师的情况不了解、不知道去哪里找律师”作为一大困难。这表明,在押人员对律师执业信息缺乏了解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他们获得律师帮助的障碍。

  关于如何处理犯罪嫌疑人请律师的请求,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提及。六部委在1998年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请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但调查结果表明,该区公安分局没有特别要求侦查人员实施这一司法解释的要求,调查中发现大部分警员都不知道这一规定的存在。至于北京的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就为犯罪嫌疑人推荐律师的问题与侦查机关进行过协商,这尚不得而知。

  在另一方面,为防止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该区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明确禁止工作人员为犯罪嫌疑人介绍律师。在这种背景下,加之公检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担当角色的对立,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请律师的要求很难有积极的协助行为。

  有的被调查人员建议,由看守所或者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为在押人员推荐责任心强、公正的律师,使在押人员能够选择和比较。但笔者认为:

  我国是否可以考虑由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编印信息完整的资料,介绍北京市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单、基本执业情况、联络方式以及他们的信用档案,放置在看守所内以备查询,增强在押人员对律师情况的了解,在自由选任律师时可以更加有的放矢。

  2.邮寄明信片请律师的方式亟待改善

  目前北京各看守所采用的通过邮寄明信片告知家人请律师的方式有两大弊端:

  一是耗时长。
  二是可靠性差。
  鉴于邮寄明信片请律师方式的延迟性和不可靠性,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看守所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帮助犯罪嫌疑人与其家属或者选任的律师联系。在具体联络方式上,为防止串供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发生,可以采取在看守所人员监督下进行电话联络,并对通话的时间、内容等酌情做出限定。

  3.经济拮据难以支付律师费

  如前所述,不想请律师的人员中30.2%谈到了经济拮据的原因,鉴于目前律师费用的昂贵,在刑事诉讼中自行聘请律师获得法律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占少数。笔者推测,出于节省费用的考虑,部分想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很可能略过侦查阶段,而只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等律师可以有更大作为空间时请律师。这样,介入侦查阶段的律师比例可能比其他阶段的更小。

  由此,引发了我国法律援助范围的调整问题——受援助的对象和受援助的阶段范围应否进一步扩展?

  (三)律师

, 调查表明,律师法律服务的质量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47%的被调查者对所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表示不满,这固然可能由于在押人员的期望值较高使律师难以企及,但律师的服务质量也确有不容回避的问题。对此,至少有两点信息可以证明:

  第一,40%的被调查者表示,虽然律师没能使自己得到从(减)轻处罚,但是律师已经尽力,所以从总体上对律师的责任心、职业道德比较满意。这表明,被调查的在押人员并没有把自己是否得到从(减)轻处罚作为对律师服务质量评价的唯一标准,而是充分考虑了律师在会见中体现出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

  第二,被调查者就自己不满意律师服务的理由都给出了详细的说明。这些原因主要包括:认为律师庭审时辩护得不充分,辩护不得要点;律师会见时没有耐心了解案情,对案件所涉法律规定的解释不透彻;收费过高,但责任心不强;律师开庭时根本没有出庭;律师欺骗家人,夸大工作量,由此多收取费用。可见,所列原因中不是与律师的业务能力有关,就是与其职业道德关系密切。典型的例子就如涉嫌赌博罪的李XX的律师,在公安阶段会见了1次,有5分钟;在检察院阶段会见了1次,有10分钟;在庭上辩护时过于简单,没说几句话。前述另一位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会见笔录中几句话里就有五、六个简单的字不会写。此外,目前北京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和辩护时是分诉讼阶段收费,单在侦查阶段的收费就可以为三、五千元,而主要的工作就是为家属提供咨询及会见犯罪嫌疑人。有的律师匆匆会见后、获得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的签字,就算完成了侦查阶段的工作,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家属交差。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一部分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很少谈及案情、只是向犯罪嫌疑人简单通报其亲属的近况,实质上仅仅起到了帮助犯罪嫌疑人与亲属沟通的作用。这种安全的谈话内容固然降低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风险,但也使一些犯罪嫌疑人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除了传递家庭信息外别无他助。在上述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方面表现失当的律师,虽然在律师群体中也许只占一小部分,但对于聘请他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体而言,却是百分之百的绝望的经历。

  有的犯罪嫌疑人就表示,律师“对我一点都不负责任,简直太令我失望了,所以我一直劝其他在押人员最好别请律师,律师都是骗钱的,非但帮不了我们一点忙,而且还白白花去我们一大笔钱财”。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集中关押,部分在押人员对律师的不信任就会在犯罪嫌疑人中间扩散,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请律师的决定。事实上,调查中已经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在押人员表示自己正是在听说了同监号人员请律师的失望经历后才决定不请律师的。所以,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帮助权的行使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当然,现有的法律程序设计为律师提供的作为空间也比较有限。如有的犯罪嫌疑人提到,他的律师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只起到了咨询解答的作用,庭审中审判长给律师的说话机会很少,这使律师的作用更加打了折扣;律师的辩护豁免权未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所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外部环境还远远不够完善,律师法律服务质量上的缺憾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法治现实的无奈。

  律师服务质量的提高涉及到律师行业加强自律、完善监管的问题。笔者由于对该行业的陌生,在此不便提出具体的对策或者建议,但期望律师执业团体能够对上述来自犯罪嫌疑人的评价有所考虑,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促进被指控人的权利保障。
  
  虽然律师的法律帮助如此重要,律师帮助权在我国行使的现实状况却存在诸多不如人意之处,如司法机关对权利告知义务怠于履行、律师会见难以及在押人员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满意等问题。但另一方面,这些问题又并非我国所独有,在一些人权保护机制相对健全的西方法治国家至今仍然存在。如警察在律师会见过程中的不配合问题,其本质原因就是侦查机关受追诉犯罪的内在利益的影响、难以积极自觉地促进犯罪嫌疑人行使获得律师帮助权。从深层次看,这其实是一种警察文化,世界各国的警察几乎都难以摆脱这种职业角色的影响。再如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的问题,也在国际范围内带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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