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论文:人性尊严与犯罪嫌疑之刑事处遇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9: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前言


  人不仅应享有以个人为主体的权利,更应享有存在的价值及固有不受不法侵害及侮辱的尊严。人性尊严经历二战摧毁,世界各国深刻反省及体认到人性尊严之可贵,而致力提倡和推动改善人权保障活动,并基于此理念而陆续在其《宪法》、《刑事诉讼法》中进行规定,甚至参加国际公约或在该等公约中将无价之人性尊严列为最高原则,扬弃侮辱人性尊严的程序。虽然我国的《宪法》及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大幅度改善及推动人权之保障,但残酷的刑讯方式或不符合人性的程序操作屡禁不止 。此种以暴力相向、违反人性尊严的行径 ,无疑严重伤害当事人应有的尊严、存在的价值和个人权利,破坏刑事诉讼程序中本应保障的、最核心的人性尊严,同时也阻碍文明法治程序的进程 。
  

  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发现真实固然重要,但更应着重体现“人性尊严”及合乎人性化的程序正义。视人的尊严为一切的前提,并将之作为人权保护之基本。我国将再次进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故内容方面宜应重视和塑造人性尊严于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地位,体现和实践具人性尊严之诉讼程序与法治精神。本文尝试浅论人性尊严于法律上的意义及介绍外国于诉讼前程序对人性尊严的一些规定和部分具体措施。








  二、人性尊严的来源与涵义  

   “人性尊严”一词并非我国固有的词汇组合,而是来自英语“Human Dignity”的翻译,该词在我国法律文件中较少出现或使用。所谓“人性”,是指人的本性 ,即人与生俱来具有之特质,而“尊严”则含有不容侵犯的地位或身份之意 。在法律的意义上而言,人的尊严则是强调人的完整性、个体性与主体性或最低道德标准 ,或为“即生命身体的完整性、似人般生存的可能性、自我决定的能力与机会” 。在刑事诉讼法上的意义而言,则应是一种符合人性尊严的程序。尽管“人性尊严”一词为当今世界多国于其宪法或相关法律中广泛提倡,但至今未有一较确切的法律定义或完整的描述 。  

  事实上,“Human Dignity”一词系源自18世纪古代哲学斯多亚学派(Stoics)所创之“dignitas hominis ”,其当时主要是宗教、哲学及神学的论说,具有多种含义,当中之一是代表对拥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的尊重 ,例如一般民众对希腊国王或罗马元老院议员的尊重,即对社会下层阶级对上级社会阶层之间特别尊严关系 ;而另一种则是作为区分人类与其它生物为不同的含义 ,亦即人类的形体是教派之神根据其形象所塑造而成,因而人类的躯体是与其它生物之间有所不同 ,两者间存在与生俱来本质上的不同,因此而应认定人类应当拥有与其它生物不同的待遇。而就当时社会,人的存在价值仅仅决定于其社会地位、宗教、种族等而定,其社会地位越高,所享有的尊严也就越高。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等,则不管在审前阶段或审判后,可以说是毫无社会地位可言,其所受到的待遇是毫无人性尊严 。就此而论,当时“人性尊严”的含义与现今的法律或与人相关的不可分割的权利并无任何的关联 ,同时其价值与功用也与现今的含义有很大的区别。

  经过多年发展,“人性尊严”概念的学说及应用已与过往有所不同,例如,德国Samuel von Pufendorf将人类的自然平等性的概念参入自然法中,认为人类因具有无穷的精神应当具有人性尊严 。因此“人性尊严”的含义已从其古时强调的社会阶级及与其它生物区分的功能逐渐演变为当今强调对人的最低道德或个人法律上的权利和尊严 ,摒弃那种灭绝人性、不符合人性、残忍的或具肉体上痛苦的手段的方式,而主张个人尊严、权益(不但包括形体,甚至包括精神)不容不法侵犯性,?并且透过量化后的一些具体原则和措施来施行。这原则已成为当今世界多个国家的宪法中最高原则或实践刑事诉讼法中之基本原则基础,为一切刑事审判程序、人权保障之价值核心。就当今人性尊严所指的,除了是一些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外,已涵盖有如意志自由、精神、体力、肉体上的保护与尊重。

  三、人性尊严之价值与程序正义

  人性尊严既已存在于每一个人而非创设的,因而应当予以尊重。人性尊严的意义乃是尊重人的存在价值、与生俱来所具有的完整性、个体性及享有最低道德标准的权利,而此价值、权利并不应因为任何法律的存在,或价值利益而凌驾于其上。换言之,其价值是肯定一个人所应有的最低道德处遇,并为一切法的最高价值。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或目的也应当以体现人性尊严而存在为首要考虑,而不应以牺牲人性尊严来换取所谓的“正义”。再者,体现人性尊严的法律反而会减少或避免不正义的结果的出现,甚至体现或实现更大的正义或社会价值利益。

  正义是一种人类社会的美德和理想,它本身属于一种道德价值和道德目标 ,且是追求将每个人都视为自治的、负责任的道德主体和权利主体,同时对于每个人的人格尊严、自由意志等均给予充分的尊重的一种价值 。而正义正恰恰是刑事诉讼程序所期待的结果。由于人性尊严所主张的是对待人的最低道德标准、体现人的存在价值,因此其本身已具有独立的善的品质,符合导致正义的结果的重要要素。

  人性尊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得以实践,可减少非正义程序结果的非难性。由此可见,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正义不但不与人的尊严价值相冲突,反而相吻合,甚至更以人性尊严的价值为前提。换言之,符合人性尊严应有的最低标准的程序亦就当然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所要达到的正义结果的要素。同样,如要期待诉讼程序得到正义或较正义的结果,犯罪嫌犯或刑事被告的尊严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也应当予以必要的尊重。

  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仍是处于无罪的状态,因此期间若使用剥夺尊严或不人道的手段对待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亦即以“治乱世用重典”、“抗拒从严”或以“权力压迫他人就犯”的观念,乃是严重违反人性与法治精神,其以暴制暴的方式事实上根本不能导致公认的正义性。可以说,这种方式并具有任何的价值可言。

  “人性尊严”如能获得维护和尊重,其权利也因而存在。相反,权利则如皮之将腐,毛之焉存而无存。因此人的尊严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及存在的前提。人性尊严所追求、维护的是一种社会最低的道德的价值标准,而只有肯定这种人的尊严或最低的道德标准的存在价值,则才有排除不正义结果或发生牺牲较大不正义的结果的可能,因此具有善本质的人性尊严和最低道德标准应当致力维护与提升。

  再者,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尊严、给与最低道德标准的处遇,是有利于其重返社会及再社会化,对社会的经济及社会的稳定性有正面的作用。即使在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经过法院审判后判决确定有罪,执行刑期完毕后亦同。相反,摧毁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应有或最低道德处遇及剥夺其应有的尊严,例如公开其姓名、职业、年龄等属于个人资料、报章电视刊登或广播其个人照及深入报道、未给与配戴头套等,让社会大众容易确定有关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的身份,这不但剥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再次重新投入社会的机会,反而极有可能迫使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再次从事犯罪行为。因此,人性尊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有存的价值和功能不应予以忽视。

  四、人性尊严的相关规定

  推动和维护人的尊严是世界各国致力所要建立的共同目标。对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存在的价值及尊严、诉讼主体地位逐渐为各国所认同,并基于此而对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权给与进一步的保障。

  “人性尊严”的价值已成为当今各国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并为广泛及大量反映于相关公约或法律中 。例如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 、《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 、《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说明致力建立、推动和维护“人性尊严”价值,期盼“人性尊严”这一核心价值得以体现于各国的刑事程序活动中,建立 “人性尊严” 应有之秩序。目前“人性尊严”一词已被大量规定于各国于法律文件中出现,成为推动和维护“人性尊严”或“人权”的最低底线,并据此而发展出一系列保护犯罪嫌疑或刑事被告的权利,当中如沉默权、辩护权、调查证据、证据保全请求权、人身自由、在押询问休息权、不自证其罪(违反人性)等权利等均为“人性尊严”的延伸,由此可见其重要性。  

  除上述联合国的宪章、国际公约等外,欧洲大陆法系的德国也非常重视人性尊严的维护,并且把关于人性尊严在众多法价值中列于其《基本法》最高的位阶,将人性尊严的保护及存在的重要性作为法律首要保护的对象和任务,以主张的“人的尊严是以“人格主义”的立场,作为解决“人的尊严”对“国家权力”的问题 。在德国的《基本法》中,已开宗明义将“人的尊严”列为整部《基本法》的第一个部分,并在第一条第一款更列明“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一切国家权力均有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的权利”。而在其《基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更进一步列出“人人享有生命和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只有依据法律才能对此类权利予以干涉”。另外,在德国《基本法》第三条也指出,其《基本法》所指的“人性尊严”必须是:1.主体的平等性,具有平等的价值;2.肉体、物质同一与完整性,禁止虐待及不符合比例的肉体上的处罚;3. 智慧与精神上的完整性;4.官法权力的限制;5.个人及社会存在的保证 。德国在其《刑事诉讼法》中则订立了一连串有关保护人性尊严的相关措施(请见下表)。

  而在亚洲的日本,其《宪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将人所应享有的人的个体性、完整性及存在价值也列于其中。例如,日本《宪法》第十三条:「任何国民,身为个人应受尊重。国民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权利,于不违反公共福祉范围内,在立法及其它国政上,应受最大之尊重。」也有相类似的规定。此外,其《刑事诉讼法规则》中第八章第68条也要求执法人员在据传或羁押被告人时,应当注意保护其身体及名誉。

  虽然我国的《宪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条文,其中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则无为保护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的尊严作进一步、较深入或详细或配套的法律规定。因此,由于欠缺完整的规定,而往往导致执法人员或在操作上未采取或配合适当程序,认定以发现真实为首要目的而使用非人道的刑讯方式来对待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剥夺其应获得的尊重或最低道德的待遇。因此,在重视符合人性尊严法律的立法同时注重于制度上的改善,当可达到人的尊严得到维护及程序正义。符合人性尊严的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是有所必要的。


  五、保护人性尊严的价值(原则)的具体措施

  尽管 “人性尊严“是一抽象的概念,有其法律上独特的意义,但基于其存在对于人权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价值性,而有将其在相关操作的刑事诉讼法中量化的必要,例如,在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设置某些机制或规定,将这些机制的运作方法及要求规定得较详细,符合最低人性尊严或道德标准来达到人的尊严得到维护的效果。本部分试图将德国、日本及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诉讼前程序中涉及人生自由、人性化、人性尊严的部分措施胪列如下:


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中国 德国 日本
1 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令 . .
2 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机关不迟延地通知其家属 . .
3 注意保护被捕人士身体及名誉 .
4 犯罪嫌疑人通知家属、信赖人逮捕的事实 . .
5 经犯罪嫌疑人同意,通知家属 .
6 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对其不利的事实 . . .
7 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对指控事实陈述或保持缄默 . .
8 机关告知被控告人有权提出抗告和其他法律救济 . . .
9 对与本案无关的提问,拒绝回答 .
10 不允许被捕的犯罪嫌疑人与其他囚犯羁押于同一囚室 .
11 对指控消除嫌疑 . .
12 提出对自己有利事实的机会 . . .
13 告知有权收集有利自己的证据 .
14 在询问前与辩护人协商 . .
15 告知证据来源 .
16 申请关押独立囚房 .
17 关于在关囚房或关押室内自费创造舒适的环境的权利 .
18 禁止的讯问方式 . . .
19 禁止有损嫌犯记忆力、理解力的询问方式 .
20 即使嫌犯同意使用禁止的询问方式,机关也不得进行或采用 .

. 表示刑事诉讼法中有该项权利规定


  

  从上表中可见,我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待遇及权利与其他国家的规定相比尚有一段距离,发挥维护人性尊严仍有很大的空间。

  

  除上述的规定外,在国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为进一步防止司法机关执法人员对犯罪嫌疑或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权遭到非人道的待遇, 除了在诉讼法中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取得的证据效力外,还设立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遭受非人道待遇的投诉机制 ,希望透过该机制来将不人道待遇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另,一些国际公约还规定以非人道待遇 (即刑讯逼供) 方式对待犯罪嫌疑或刑事被告为犯罪行为 ,阻吓刑讯逼供的发生。

  

  

  六、结论

  

  要实践公平正义的程序结果,期间的措施和方式则须建立在一个具人性尊严、公正、公平、尊重参与人权利人性化的程序为前提。在未确定实施犯罪行为究竟为何人所为之阶段,应就以“无罪推定”为大前提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的和最低道德和符合人性的人权保障,而不应对之施以非人道、违反人性尊严的行为,迫使其屈打成招,蔑视人应有的尊严的权利。所以,为维护人应有的尊严,除在法律上制定更多、更完善的机制外,尚应重新认识人性尊严的价值与重要性。

  

  

  《字数5,237》

  

  

  

  

  

  

  

  

  

  

  

  

  

  

  

  

  

  

  

  

  参考书目

  

  中文书目、材料

  

  .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 陈光中:刑讯逼供如何遏制 - 中国网2005 年04 月

  . 林佳范 论人权理念与教改理念的一致性-从法治教育的言教与身教说起

  . 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社,2001年

  . 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 汉语大词典(缩印本)(上卷)1986年,罗珠凤主编,P. 442

  

  

  外文书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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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oern Eckert, Legal Roots of Human Dignity in German Law, The Concept of Human Dignity in Human Rights Discourse, Edited by David Kretzmer and Eckart Klei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2

  . Edward J Eberle, Dignity And Liberty, Praeger Publisher, 2002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立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警监会)

  

  

  案例

  . 北京青年报网2005年5月28日记者 刘树鹏 许海涛 - 唐山民警刑讯逼供案

  

  

  法规

  . 中国《刑事诉讼法》

  . 《联合国宪章》

  . 国际刑事法庭规则

  . 德国《基本法》(英)

  . 德国《刑事诉讼法》(中)

  . 日本《宪法》(中)

  . 日本《刑事诉讼法》(中)

  . 日本《刑事诉讼规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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