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律师两难的职业保密义务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9: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由于过于笼统,使得律师职业秘密保守义务在操作层面存在着不可避免的不足:其一,律师法把获得职业秘密的时间限定在执业活动中。也就是说,如果律师泄露的不是在执业活动中,而是通过别的渠道、途径获悉的秘密,此时,律师法恐怕对此行为就无能为力了;其二,律师法规定律师只对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三种秘密承担保守义务。至于其他的秘密,包括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甚至是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律师是否就没有保密义务了呢?律师法未曾提及。

  此外,由于我国立法规定不统一,甚至相互冲突,致使律师履行职业保密义务陷入两难境地。比如,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隐瞒事实。”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显然,这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当然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由此,上述法律规定与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形成了冲突。如果律师遵守上述规定,那么他必须将从当事人处获悉的有关案情秘密告知有关机关。但这样做,律师又违反了律师法规定的保密义务;如果遵守律师法第三十三条,那么他又将违反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真实义务,而导致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面对这样的两难境地,律师深感困惑,无所适从!






  为了使律师摆脱上述困境,让律师职业秘密保守义务在实体上可行,在程序上可操作,法律不仅应从形式上、更应从实质上来完善该义务。

  应当扩大职业秘密的时间范围。职业秘密是因律师与当事人有委托关系,或与委托有关的其他关系而获得的秘密。因此,是否有委托关系,是判断被获悉信息是否构成律师职业秘密的前提。具体而言,律师职业秘密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建立委托关系前获得的秘密。其二,由于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建立了委托关系,律师因此而获得当事人的秘密。这种秘密当然属于职业秘密,律师应该加以保守。其三,在案件办理完毕,法律上的委托关系解除以后,律师仍负有保密义务。

  应当扩大职业秘密的范围。律师职业保密义务的范围应扩大到因委托关系、或与委托有关的其他关系而知悉的当事人的全部秘密,而不能仅限于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三种。这是因为,从律师与当事人的代理关系来看,律师代理权的基础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律师在代理活动中必须依法维护被代理人的权利和利益。从这一层面上讲,律师应当保守职业秘密,实现诉讼的公正。从律师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来看,律师行为完全是基于当事人的诚实、信任,诚信是维系当事人与律师的惟一纽带,律师应该以职责和公义作为自己信守的道德义务。从这一层面上讲,律师应当保守所获悉的职业秘密,建构与当事人良好的诚信互动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完善现行律师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关于律师职业保密义务的规定,使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此促进作为文明标志的律师制度的社会民主化,使我国律师权利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更切实的保障!

相关文章


如何更有效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优秀论文: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扩大及其适用
优秀论文:从“电脑量刑”看量刑制度改革----关于量刑规范化的思考
优秀论文:论律师对刑事案件的介入权
令律师两难的职业保密义务
优秀论文:论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优秀论文: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优秀论文:关于创建我国刑事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制度的构想
优秀论文:人性尊严与犯罪嫌疑之刑事处遇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