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论文:完善法律机制化解社会矛盾以构建和谐社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0: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摘要]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这就需要积极拓展律师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方面的功能,建立和完善一系列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关的法律制度,逐步形成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公正的纠纷调处机制、健全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

  [关键词] 和谐社会 社会矛盾 法律机制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然而,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这就需要积极拓展律师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方面的功能,建立和完善一系列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关的法律制度,逐步形成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公正的纠纷调处机制、健全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






  一、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从社会学的意义上讲,社会是人与人按照一定的规范发生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所谓“社会和谐”,是指社会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良好状态。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后,胡锦涛总书记又对其基本特征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其中,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目前,我们国家虽然各种关系基本协调,政局基本稳定,社会基本和谐,但影响社会和谐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然不少。其主要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别以及城乡差别、区域差别、脑体差别、行业差别等社会差别持续拉大,已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二是贫富差距过大,导致社会贫困凸现和社会成员心理的严重失衡。三是阶级、阶层发生分化,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四是就业形势严峻,失业问题比较严重。五是群体性事件数量不断上升,行为方式趋于激烈。六是腐败现象仍然较为严重,严重损害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七是可持续增长受到资源、能源和环境的严重制约。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美国著名政治家亨廷顿认为,现代化进程往往会出现社会不稳定,常常伴随着社会风险。从各国现代化进程来看,当一个国家人均GDP处于1000美元至3000美元时,增长与问题、发展与矛盾交织在一起,是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风险期。这是因为,一方面,发展必然带来利益格局的变化,使一些人受益,一些人受损,从而产生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会衍生一些诸如分配不公、贫富悬殊、权力腐败之类的社会问题,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倘若遇到经济滑坡、金融危机等突发事件,就会发生社会动乱,影响政局稳定和社会和谐。巴西、墨西哥、阿根廷等拉美国家的经验教训表明,处于社会发展风险期的国家必须高度重视和有效地协调各类社会矛盾,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社会的相对和谐与稳定,使经济得到持续发展。

  建设和谐社会是人类自古以来的理想,古今中外许多思想家、政治家都为实现这个愿望进行过长期的探索和不懈的努力。然而,我们今天所要建设的现代和谐社会与前人梦寐以求的和谐社会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现代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大力发展生产力基础之上的,这是它的经济特征;其二,现代和谐社会是在民主与科学基础上有效管理的社会,这是它的政治特征;其三,现代和谐社会存在复杂的社会分工,有着丰富的人际关系,因此不能仅仅依靠道德伦理来维系人际关系,更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组织、调节社会关系和调整人的行为,现代和谐社会所铺垫着的是一种浓郁的充满民主和科学精神的法治文化,这是它的文化特征。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可以用制度化、法治化方式及时解决矛盾的社会,是一个尊重法律权威、社会有序发展的社会。要构建和谐社会,就要通过民主法治,建立一套防止纠纷、解决纠纷、化解纠纷的动态机制。因此,广大律师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以及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和调解的功能,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这几年,有一个经济学名词,叫基尼系数,成为干部群众经常谈论的话题。特别是近年来常有专家称,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达到了0.465,并将在2005年逼近0.47,认为基尼系数超过了国际警戒线,收入差距如何越来越大,已经引起了两极分化,等等。那么,基尼系数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应该怎么看?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是否在扩大?是否已到了两极分化的地步?怎样来进行调控?这些问题,既涉及老百姓的生活,又涉及社会和谐发展的问题,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应该说,近几年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推进分配制度改革,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增加农民收入等等,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那么,在政府加强调控后,为什么收入差距仍呈进一步拉大的趋势?这里除了人们经常讲到的体制不健全、行业垄断、历史问题、地域差异、再分配手段不完善、管理疏漏造成的非法收入等一些因素外,从目前来看完善法律机制从而化解社会矛盾,显得尤为重要。

  二、建立和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机制

  构建和谐社会,应当按照和谐社会对法律制度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下5个方面的机制,即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公正的纠纷调处机制、健全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

  (一)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

  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社会矛盾,但社会矛盾的运动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结果:一种是良性运行,即在正确处理和协调社会矛盾中,推动社会前进;另一种是恶性运行,即由于政策或决策不当,造成社会矛盾加剧甚至发生激烈冲突,影响社会发展。从总体上看,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能出现激化和严重的对抗。

  政治学中有一句名言:“所谓政治,就是民意的表达。”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和利益关系都在发生深刻变动,因此各种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愿望和要求需要充分表达。这就要求建立健全信访、社会协商对话等相应的法律制度,形成畅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和健全的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其利益要求,在此基础上,依法、及时处置群众的合理诉求,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尽可能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目前,各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或多或少总是与经济政治体制上的弊端有关,与群众的要求缺乏畅通有效的合法诉求和合理解决途径有关。再加上一些领导干部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使得本来应当解决的群众的合理要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矛盾激化。实践证明,只有变“堵”为“疏”,认真倾听各个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解决他们所反映的问题,才能理顺群众的情绪,化解群众的怨气,从而增强凝聚力,实现社会和谐。

  (二)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

  马克思有句名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是在人的需要基础上形成的,是人对需求对象的分配关系。人们要获得生活需要的满足,必须首先占有生产资料,经过一定的分配方式获得生活资料。于是,人对物质、精神、生活条件的直接需要,就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因此,保持社会和谐,归根到底必须要调整人们的利益关系,体现社会公平。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用一致的前提下,也出现了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阶层之间、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异。当前收入分配上的主要问题是:非常态收入突出,保障性收入不到位,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

  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收入分配方面,群众要的是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现在群众意见大的,不是对那些勤劳致富的人,而是对那些非法致富和不合理致富的人。这就要求通过利益协调机制,切实解决好分配领域的问题,把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合理的、人们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就目前的情况看,利益协调机制除了宪法作为根本依据之外,最主要的应该是行政法律制度。因为行政法除了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作用之外,其最经常、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加强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力对社会公共生活的管理,合法、合理地调节公民、法人和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利益矛盾。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劳动、工资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的行政法律制度,保证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实现合理的初次分配;二是通过税收、金融方面的行政法律制度,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逐步缩小贫富差距以及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差距;三是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方面的行政法律制度,切实解决好失业、医疗和养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证保障性收入分配到位。

  (三)公正的纠纷调处机制

  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没有社会稳定就谈不上社会和谐。当前,我国维护稳定的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影响社会稳定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不少,而且在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因农村征地、城镇拆迁、企业改制、工程建设、劳资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现持续高发态势。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为此,必须建立健全体现民主法治要求的公正、有效的纠纷调处机制,把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各类纠纷。

  为了及时、有效地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各种纠纷,首先应当通过司法改革,不断完善三大诉讼制度。同时,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仲裁等行政法律制度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在及时解决社会纠纷方面可以而且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广大律师要积极适应这一新形势,在认真做好法庭辩护和诉讼代理等业务的同时,积极参与法庭调解、社区调解等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制度在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调节器”和“减压阀”作用。

  (四)健全的社会管理机制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所谓“社会建设”,主要是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社会事业、完善社会功能,构建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所谓“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实践证明,在现代社会中,只有建立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实施有序的社会管理,才能保障社会安全,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从而实现社会和谐。

  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完成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中,政府要充分发挥其管理社会、提供服务的作用,既不能“越位”,亦不能“缺位”。也就是说,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以及行业组织或中介组织能够自律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过多干预。同时,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依法履行其下列职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各种社会事务和各项社会事业;加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不断拓宽公民参与的渠道;建立一套反应灵敏、指挥得力、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和处理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有效的社会控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稳定;推动公益事业,发展公共服务,提高服务效能,满足社会需求。

  (五)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

  “无救济便无权利”。当公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受到威胁或遭到破坏,公民的合法权益被国家、其他公民或组织侵害之时,包括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在内的权利救济机制就应该及时启动和运行,以排除来自不同主体的不法侵害,恢复和弥补受损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迅速得以修复,使失和的人际关系重新达到和谐状态。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二是来自其他公民或组织的侵害。对于前者,其救济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行政补偿等。对于后者,则有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多种救济方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根据上述要求,一方面,各级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实施其职权,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各种手段排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其合法权益的障碍,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或其他民事行为的侵害时,及时地消除不法侵害,使受损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与此同时,律师应当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总之,和谐社会需要有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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