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论文:论中国律师业“走出去”战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0: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全球化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经济全球化首当其冲。经济全球化必然推动法律服务全球化。随着中国加入WTO,法律服务全球化的浪花正向国人迎面扑来。

  面对国际服务业发展的新一轮高潮的到来,中国律师业要进一步扩大开放,为全面融入国际服务业的发展潮流创造条件。






  一、法律服务呈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入世推动了中国服务业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加快了国内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也使国内律师业直接面对“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市场国内化”的压力。

  法律服务的国际化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国律师事务所大量进入中国,与中国律师合作处理业务,促进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也与国内律师形成激烈竞争。另一方面,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将在国外遇到反倾销、对外收购等法律难题,需要法律服务。在这方面,中国律师能够独立直接给予服务的案例不多,多数还是配合外国律师工作。因此迫切需要中国律师事务所走出去,在外国设立办事处或收购外国律师事务所,从而使中国律师、中国法律融合在全球化进程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5、36号)①,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外国和香港地区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已经达到149家。(见附表)与之相适应,国内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也纷纷向海外拓展,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设立境外分支机构,与国际同行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统计数据显示,全球规模最大和收入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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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载《法制日报》2004年10月28日第4?6版。

  50家国际律师事务所目前有一半以上进入了我国律师服务市场,其中十余家已抢先“落沪”,共有13个国家的62家律所代表处入驻上海。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底,仅上海地区各外国律所代表处的总收入已近3.5亿元人民币,纳税8200万元人民币①。


  我国法律服务逐步对外开放以来,国外律师事务所的代表机构不断增加,与我国的法律业务交流也不断增多。他们的管理模式和执业经验,为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实例。

  二、中国律师业“走出去”之现状

  
  ①顾一琼:《62家国际律所入驻上海滩》,载2004年11月3日《法制日报》。

  1993年,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在美国纽约设立分所,成为中国第一家走出国门的律师事务所。1998年,上海四维律师事务所在德国柏林设立分所,这是中国第一家在欧洲大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上海小耘律师事务所纽约分所经司法部批准于1998年设立,主要为中国企业和个人在美国投资、融资、经商和工作提供遵守美国相应的法律要求并遵循国际通行做法的法律服务,还从事亚洲企业在美国华尔街及纳斯达克的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截止2005年2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在海外的分支和合作机构已达到14家,这使德恒所的全球平台和资源正在不断扩大和充实,进一步提升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和专业的跨国服务的能力和水准。中国律师所驻国外分所主要从事公司、金融证券、代理基金股票上市、信托、国际投资、处理外商投资仲裁、劳动法(包括工作签证及劳工移民)等方面的法律业务。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3月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04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1.15万亿美元,增长35.7%,由上年居世界第四位上升为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德国。然而,我国律师业的“走出去”却与此相差甚远。

  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律师业起步晚,能有近二十家律师所冲出国门,漂洋过海“吃螃蟹”,已实属不易,这需要足够的实力、勇气和智慧,他们是我国律师业“走出去”的“领头羊”和成功典范。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差距,从1993年君合所到美国开办中国第一家驻国外分所到现在已经十三年了,我国驻国外的分所还在二十家左右徘徊,与129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①形成1:6.5的反差,与我国1.1万家律师事务所②更是形成1:550的巨大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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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李仁真:《中国律师的现状及未来》,载2004年《决策咨询•.律师增刊》第36页。

  ②司法部:《2004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载《中国律师》2004年第5期第11页。


三、对中国律师业“走出去”的理性分析

  全面推动我国法律服务业“走出去”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精神的重要举措。我国律师业“走出去”有其独到的优势。一是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牵引力;二是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推动力;三是我国丰富的资源与广阔的市场的吸引力;四是海外华人资源与地位的支撑力。

  1、中国律师业“走出去”的积极效应

  ??中国律师业“走出去”是树立和落实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注重国内发展与国外发展的统筹和兼顾。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为今后的发展留下空间。

  ??中国律师业“走出去”是中国法律服务业积极主动地融入国际社会,拓展涉外业务,扩大国际交往,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对外开放,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综合实力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本世纪头20年我国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两大市场,拓宽发展空间,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促发展”。无论是外国企业“引进来”,还是中国企业“走出去”,都需要法律在其间发挥沟通内外的桥梁作用。我们要深入学习和理解党的十六大关于“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精神,自觉服从于、服务于“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的要求,使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在推动、保障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发展中,在促进中国律师素质的提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全面推动我国法律服务业“走出去”是经济全球化带动法律服务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当前,法律服务业已进入一个全球化时代。即:服务对象(客户)的全球化、服务内容(涉及法律和规则)的全球化、服务水准的全球化。不推动我国的法律服务业“走出去”,我国的律师所不走向国际市场,我们就不能培育出有国际竞争力的律师所。通过“走出去”,我们可以学到国际优秀律师所的先进经验,使人才得到锻炼。

  ??中国律师业“走出去”是顺应市场、适应客户的需要。当今时代,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涉外经济活动的法律关系主体将大量增加,且其类型也会更加复杂。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相融共生。随着中国经济的“走出去”以及中国企业的“走出去”,经济纠纷案件也将呈增加之势,因此,中国的法律服务业也需要紧随其后地“走出去”。“客户随着生意走,律师随着客户走”。今后还会有更多的中国律师事务所随着中国客户进入外国。

  中国律师业“走出去”,可以在中外经济贸易中发挥大型综合性律师所的优势,在知识产权、外商投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诉讼仲裁等法律领域为进入中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和与中国开展贸易往来的广大客户以及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率和高质量的服务。

  外向型经济需要外向型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经济全球一体化需要国际型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这是客户和市场对我国律师业的要求。如何更多地了解国外法律及商业交易惯例,以便更好地促进国内外客户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如何更广泛地结交各国各界朋友,为国内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法律和商业信息,使我们律师的服务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打官司”而是以非诉讼为主,以确保交易效率和安全的“法律预防”为主导,延伸我们律师服务的链条,这都需要我们律师“走出去”,去开阔眼界,去增长知识,去广交朋友。

  2、中国律师业“走出去”存在的障碍

  中国的律师事务所“走出去”之所以不多、不快,之所以难以长大、难以形成气候,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着一些障碍和一系列制约因素。

  (1)认识障碍。有的认为我国律师业恢复不过26年,其发展水平低,不能走出去;有的认为国际法律服务市场风险大,不愿走出去。

  (2)人才与语言障碍。我国涉外律师人才匮乏,特别是高层次法律服务人才短缺现象十分严重,尤其是引导律师所走出国门的战略型领军人才更是稀缺的资源。

  涉外律师一直是我国律师行业的软肋。我国恢复律师制度26年了,既精通法律英语,又熟悉国内外法律,还具有办理涉外案件经验的律师可谓凤毛麟角。在全国11.8万执业律师中①,“能用英语打官司的不到3000人” ②。一个好的涉外律师,必须要有较高的英语水平。涉外律师的英语口语不一定要特别流利,但由于需要处理大量中英法律文件,对英文的书写能力要求非常高。由于外语门槛的阻碍,绝大多数中国律师在涉外案件中要么是力不从心,要么是“望案兴叹”。如温州的眼镜、打火机、鞋类等反倾销应诉,应诉企业必须认真回答调查方政府的调查问卷,这是反倾销诉讼能否取得理想结果的关键。答案也就因此占据了律师大部分的工作时间。由于语言方面的差距,很多律师显得无能为力,根本无法完成答卷工作。

  (3)视野障碍。对国外法律服务市场的特点、结构、运作模式、收益与风险不甚了解。

  (4)管理障碍。缺乏国际化律师所经营与管理的理念、手段与经验。

  正是因为存在以上“四大障碍”,因此我国的律师“走出去”目前仍处在初级阶段。只有消除这些制约因素,才能为我国律师业走向国际化铺平道路,才能真正实现我国律师业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合作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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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载2005年6月16日《法制日报》第11版。

  ②刘桂明:《律师业的现实障碍》,来自神州律师网,2004-12-20。

  3、中国律师业“走出去”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中国律师业如何尽快“走出去”并“茁壮成长”已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但此事急不得、躁不得,还是得遵循规律,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好。

  (1)注意培养人才。中国律师业“走出去”说到底是人??律

  师走出去。要十分注重律师界领军人才和“帅才”的培养。所谓领军人才,是指那些不仅自身有才,而且通常具有崇高的价值追求、出类拔萃的业务素养、卓越的领导才能、独特的人格魅力、坚韧的拼搏毅力、强大的团队凝聚力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等优良素质的人。在中国律师业“走出去”的征程中,领军人才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在涉外律师的培养上,武汉市委组织部、武汉市司法局采用公费出一块、律师拿一块的办法分期分批将优秀律师送往英国学习的方式培养律师业外向型人才不失为一个好办法。我们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引下,在新一轮世界经济浪潮中把握财富机遇,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涉外律师,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律师所。

   国家司法部制定的《2005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指出:“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培养一批懂国际规则、懂WTO、能打国际官司的律师人才,进一步加强律师在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中的参与能力,不断拓展涉外法律服务空间,提高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①“人才瓶颈”如果不突破,中国律师业“走出去”的步子将是艰难而缓慢的。

  (2)注意引导,完善政策。《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指出:“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坚持对国外、境外律师‘引进来’和让中国律师‘走出去’相结合,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律师业的合作和竞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7期第47页。

  要着力扶持和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拓展涉外法律服务领域,逐步增强我国律师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的竞争力,提升中国律师的国际地位。”①我们应该学习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建立相应的法规,完善税收、保险和人才培养等政策,健全扶持、管理、服务和保障机制(包括风险管理机制),政府也要加强引导和协调,让“走出去”的律师所一路走好。

  (3)注意熟悉规则,趋利避害。中国的律师所“走出去”先要熟悉国际规则,懂得国际惯例,特别应该研究和了解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正如《孙子•.谋攻》中所说:“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到国外办所、到国外挣钱比国内难得多。律师所在“走出去”前要对驻在国的法律、市场、文化、民俗进行普遍了解。因为,外面的世界虽然精彩,但不是人人都能拥有。我们不能贸然进入一个陌生的市场而在那里“丢人又丢钱”。中国律师业“走出去”,既要敢“走”又要会“走”;不仅要“走出去”,还要“走得好”、“走得远”、“走得久”。

  (4)注意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从我国现有经济规模和所处的发展阶段看,中国律师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它不可能是“撑竿跳”,而只能是“马拉松”。中国的律师所“走出去”必须以做大做强为基础,先把国内的“根据地”建设好,然后再厚积薄发地冲出国门,走向世界。

  (5)注意本土化。随着我国律师业“走出去”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的本土化问题就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境外律师事务所的本土化主要通过两种形式实现。一种是境外所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联合或者合作,另外一种是聘请当地的律师在境外所工作。分支

  机构本土化程度越高,经营的成本就越低,在当地也就越能获得发展。

  我国法律服务机构在境外本土化的直接结果是使得境外所在更大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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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载《中国律师》2003年第10期第6页。

  围和更深层次参与当地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

  (6)“走出去”与“走进去”、“走上去”。中国的律师业仅仅是“走出去”还不够,重要的是要“走进去”??走进所在国的经济领域,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中国的律师业“走出去”不是目的,关键的是“走上去”??服务质量要上去,综合实力要上去,经济效益要上去。“走上去”才是我们的最后目标。与此同时,在“走出去”的同时还要“拿回来”。中国的律师所通过走向国际市场,不断收获先进理念和经验,拿回来发展和壮大我们自己。

  中国律师业“走出去”是一条路,但不会是坦途,也不是目的地。中国律师业“走出去”任重道远。中国有志于为国家为民族作出更大贡献的律师所应当胸怀世界,放眼全球,头脑冷静,脚踏实地地“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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